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全国范围内“营改增”试点全面建设完成,该政策完善我国税收机制,减少重复征税,促进了产业相联合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运行。“营改增”作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模块,在推行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浮面而出。本文将通过对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寻找解决方案,为建筑企业财务管理者献计献策。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核算
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这“营改增”的政策是为了减少企业税收成本,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这项政策主要方式是减少重复征税。而作为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与未来,同时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为建筑业带来不稳定的风险。“营改增”自身具有完整的税制结构,因而减少建筑行业的税收金额,从而有利于建筑业的改革升级。但在新的政策下,一些建筑企业并未做好会计核算等工作,使得财务工作面临税务风险风险。建筑企业应该重视这次税收改革,深入研究,不断学习,并建立相关税收规章制度,保证企业的持续经营。
一、营改增制度下的财务问题
(一)原始票据的管理问题
显然在“营改增”税制下,企业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值税发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的开具。“营改增”之前企业通过“建筑业统一发票”来结算有关业务,纳税企业无需辨别承稅方的纳税资格。税改之后,企业则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都交由国家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的统一性。
2.发票的接收。税改之前,企业只需确保获得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由于纳税方式的变化,发票的种类也相应发生变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保证交易真实的条件下,只有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相关税收金额,从而才能实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则需保证交易真实,所取得的发票合法。
(二)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
1.影响利润。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不同在于:营业税是价内稅,增值税为价外稅。换言之营业税的合同金额包括商品原价与应缴纳税额;而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则将原价与应缴纳税额分开。因此,在会计核算时由于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从而影响账面金额,因此将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会计分录的影响。“营改增”之前会计科目主要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等科目。而“营改增”之后,会计科目得到进一步明细划分,如:应交税费—进项税、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税费—销项税、应交税费—进出口退税等科目。
3.成本核算。建筑企业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直接人工、固定资产等。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材料费作为可抵扣税项,抵扣幅度增加,企业成本减少。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抵扣税项减幅较弱,影响甚微。
(三)企业赋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用于抵扣销项税税额。如果销项税额不足以全部抵扣进项税时,可在下月进行结转,继续进行抵扣。因此企业若想减少税收成本,则应该尽可能多获取进项税发票,从而获取更多的抵扣额。
1.人工费支出的抵扣问题。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行下,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劳务公司都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然而劳务公司的劳务成本则不能用于抵扣。因此受传导机制的影响,应纳税额仍旧由施工单位承担。
2.固定资产设备支出抵扣问题。在“营改增”制度下,企业购买外部的施工设备的增值税可以用来抵扣。从大体上看,施工设备使用税率有所下降,然而从实际来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税改前购进设备与税改后的购机设备之比,人工劳务费占总成本的比例。
(四)建筑企業预收工程核算问题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行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4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的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一项工程在签订合同时的甲方乙方,若在合同中规定预付条款,乙方收到款项并计算进项税额。若工程处于尚未开工或前期准备阶段,进项税抵扣不足则会造成资金成本增加、资金运转缓慢,从而影响施工进程。
除上述的问题外,税改之前建筑企业在计算营业稅时,所根据的主营业务是含税收入,而税改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增值税被独立出来。因此,财务指标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扬长避短抓住机遇
1.企业应严格遵守《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纳税申报管理方案》、《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等相关法律条例,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学习,从而提高财务人员实操能力,避免出现操作失误。
2.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业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定期针对涉税部门人员的进行技能考核,建立健全的财务、涉税奖惩机制,确保企业规避财务风险,维护企业经营利润的稳定增长。
3.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从而减轻企业资金成本。在企业进行采购时,应保持与供应商协商与交流,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平衡商品单价与税额。采购前应认真挑选供应商,并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的统一,从规避违法、违规等涉税行为,避免法律风险。
(二)严格把控会计核算,抓住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的节点
1.营改增后出台的财会(2016)二十二号文件中可以看出对会计核算做出明显的改变,该文件根据建筑、房地产等企业的开发周期长,预交税款与实际纳税义务时间跨度大等情况,设置更加具体的明细科目,该项规定将更加贴近法律。此外,这将有利于企业在期末进行会计核算时,将增值税与金额单列出来;在成本核算时将单价与增值税额单列,利用增值税额直接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账面金额,从而减少税负;在经营与收入核算时,原有记账方式使得主营业务的收入净额减少,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已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应缴纳节点时计入“应交税费”及相关二级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冲减收入。新的会计核算方式使得账面更清楚,便于结转与核算,由于账面金额的减少,对企业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在企业实操中,建筑企业对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确认,也影响着增值税纳税额与所得税纳税额。根据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根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的费用,其中建筑企业应在施工前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外应注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未必是确认收入的时间。
(三)提升原始票据管理水平
提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水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确保交易真实的条件下,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土方运输及租赁费,可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次要加强对发票的认证管理,及时对发票上的项目进行归档处理。避免使用过与未使用的发票发生混合,相互抵扣的。此外在发票认证之前,检查发票、合同、单位是否真实、匹配。若存在供应商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因建立诚信机制,建立黑名单,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一律拒绝;最后加强对增值税资金源头的管理,做到确定对方已经付款后,才可开具发票。
(四)提升企业税务筹划的能力
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处理流程。明确材料采购、租赁与合同的签订范畴,同时成立数字化的供应商信息系统,方便对供应商进行选择与评价。同时要明确合同名称与项目名称要与开具的发票相一致,若合同中存在虚假条款,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要提供合法的票据。最后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时间、地点、方式、金额,交易发生后,供应商应确定支付后才可开具发票。存在预付情况,应该向建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平衡整个负税项目。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利大于弊,企业应牢牢抓住政策优待,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做好税务筹划,并最终合理、合法的实现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为社会经济发展助力。
参考文献:
[1]杜晶晶.“营改增”对建筑企業的财务影响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7.
[2]张震.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与措施探讨[J].财会学习,2016,(19):166-167.
[3]张鹏.试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02):94-95.
[4]王德荣.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与措施[J].企业研究,2013,(02):169+182.
作者简介:黄喜升,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会计核算
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这“营改增”的政策是为了减少企业税收成本,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这项政策主要方式是减少重复征税。而作为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与未来,同时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为建筑业带来不稳定的风险。“营改增”自身具有完整的税制结构,因而减少建筑行业的税收金额,从而有利于建筑业的改革升级。但在新的政策下,一些建筑企业并未做好会计核算等工作,使得财务工作面临税务风险风险。建筑企业应该重视这次税收改革,深入研究,不断学习,并建立相关税收规章制度,保证企业的持续经营。
一、营改增制度下的财务问题
(一)原始票据的管理问题
显然在“营改增”税制下,企业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值税发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的开具。“营改增”之前企业通过“建筑业统一发票”来结算有关业务,纳税企业无需辨别承稅方的纳税资格。税改之后,企业则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都交由国家税务机关开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的统一性。
2.发票的接收。税改之前,企业只需确保获得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由于纳税方式的变化,发票的种类也相应发生变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保证交易真实的条件下,只有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相关税收金额,从而才能实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则需保证交易真实,所取得的发票合法。
(二)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
1.影响利润。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不同在于:营业税是价内稅,增值税为价外稅。换言之营业税的合同金额包括商品原价与应缴纳税额;而增值税的合同金额则将原价与应缴纳税额分开。因此,在会计核算时由于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从而影响账面金额,因此将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会计分录的影响。“营改增”之前会计科目主要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等科目。而“营改增”之后,会计科目得到进一步明细划分,如:应交税费—进项税、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税费—销项税、应交税费—进出口退税等科目。
3.成本核算。建筑企业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直接人工、固定资产等。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材料费作为可抵扣税项,抵扣幅度增加,企业成本减少。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抵扣税项减幅较弱,影响甚微。
(三)企业赋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用于抵扣销项税税额。如果销项税额不足以全部抵扣进项税时,可在下月进行结转,继续进行抵扣。因此企业若想减少税收成本,则应该尽可能多获取进项税发票,从而获取更多的抵扣额。
1.人工费支出的抵扣问题。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行下,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劳务公司都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然而劳务公司的劳务成本则不能用于抵扣。因此受传导机制的影响,应纳税额仍旧由施工单位承担。
2.固定资产设备支出抵扣问题。在“营改增”制度下,企业购买外部的施工设备的增值税可以用来抵扣。从大体上看,施工设备使用税率有所下降,然而从实际来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税改前购进设备与税改后的购机设备之比,人工劳务费占总成本的比例。
(四)建筑企業预收工程核算问题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行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45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的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一项工程在签订合同时的甲方乙方,若在合同中规定预付条款,乙方收到款项并计算进项税额。若工程处于尚未开工或前期准备阶段,进项税抵扣不足则会造成资金成本增加、资金运转缓慢,从而影响施工进程。
除上述的问题外,税改之前建筑企业在计算营业稅时,所根据的主营业务是含税收入,而税改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增值税被独立出来。因此,财务指标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扬长避短抓住机遇
1.企业应严格遵守《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纳税申报管理方案》、《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等相关法律条例,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学习,从而提高财务人员实操能力,避免出现操作失误。
2.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业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定期针对涉税部门人员的进行技能考核,建立健全的财务、涉税奖惩机制,确保企业规避财务风险,维护企业经营利润的稳定增长。
3.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从而减轻企业资金成本。在企业进行采购时,应保持与供应商协商与交流,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平衡商品单价与税额。采购前应认真挑选供应商,并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的统一,从规避违法、违规等涉税行为,避免法律风险。
(二)严格把控会计核算,抓住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的节点
1.营改增后出台的财会(2016)二十二号文件中可以看出对会计核算做出明显的改变,该文件根据建筑、房地产等企业的开发周期长,预交税款与实际纳税义务时间跨度大等情况,设置更加具体的明细科目,该项规定将更加贴近法律。此外,这将有利于企业在期末进行会计核算时,将增值税与金额单列出来;在成本核算时将单价与增值税额单列,利用增值税额直接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账面金额,从而减少税负;在经营与收入核算时,原有记账方式使得主营业务的收入净额减少,而“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已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应缴纳节点时计入“应交税费”及相关二级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金额冲减收入。新的会计核算方式使得账面更清楚,便于结转与核算,由于账面金额的减少,对企业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2.在企业实操中,建筑企业对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确认,也影响着增值税纳税额与所得税纳税额。根据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根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的费用,其中建筑企业应在施工前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外应注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未必是确认收入的时间。
(三)提升原始票据管理水平
提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水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确保交易真实的条件下,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土方运输及租赁费,可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次要加强对发票的认证管理,及时对发票上的项目进行归档处理。避免使用过与未使用的发票发生混合,相互抵扣的。此外在发票认证之前,检查发票、合同、单位是否真实、匹配。若存在供应商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因建立诚信机制,建立黑名单,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一律拒绝;最后加强对增值税资金源头的管理,做到确定对方已经付款后,才可开具发票。
(四)提升企业税务筹划的能力
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处理流程。明确材料采购、租赁与合同的签订范畴,同时成立数字化的供应商信息系统,方便对供应商进行选择与评价。同时要明确合同名称与项目名称要与开具的发票相一致,若合同中存在虚假条款,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要提供合法的票据。最后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时间、地点、方式、金额,交易发生后,供应商应确定支付后才可开具发票。存在预付情况,应该向建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平衡整个负税项目。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利大于弊,企业应牢牢抓住政策优待,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做好税务筹划,并最终合理、合法的实现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为社会经济发展助力。
参考文献:
[1]杜晶晶.“营改增”对建筑企業的财务影响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7.
[2]张震.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与措施探讨[J].财会学习,2016,(19):166-167.
[3]张鹏.试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02):94-95.
[4]王德荣.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与措施[J].企业研究,2013,(02):169+182.
作者简介:黄喜升,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