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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针对我国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中存在的实体方面相关市场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对市场集中度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以及程序方面缺乏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评估、主管机构、听证程序、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的完善建议,力求建立更严密、更系统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