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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以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为基础,是在继承以往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占着重要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土地的稀缺性、有限性以及农民对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求,我国农村土地需要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流转。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对于指导我国农地流转中的利益关系,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土地流转;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农村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80-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广大农村中出现了新的土地经营方式,即土地流转。因为流转行为不规范,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的一般规律,这就需要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下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使土地流转走上一个健康有序的道路。
一、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一)地租理论的内涵
马克思关于地租问题的研究是从土地所有权开始的。首先我们要明确马克思所指的土地所有权的确切含义。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土地所有者通过自己对土地的垄断向土地使用者索取相应的租金,因而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这一前提,就存在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土地所有者按照契约的规定,把土地租给农场主,而农场主又通过雇佣工人进行农业生产获得利润。所有说,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产生了地租,其本质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方式。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和拥有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地租。同时,在历史发展的不用阶段,地租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在马克思理论中,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要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所创造的价值要高于其他社会生产价格,从而产生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地租就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意义
1、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强化了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
马克思指出:“农业劳动的自然生产力,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与前提,农业劳动的这种自然生产率,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因为一切劳动首先而且最初是以占有和生产粮食为目的的。”马克思的这句话明确地指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只有保证好农业的基础地位不动摇,其他的社会分工才能有序进行,整个社会才可以协调运转。对于我国而言农业的基础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与发达的工业体系都必须建立在雄厚坚实的农业基础之上,农业为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反思我国农业现状,就会发现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农业的基础地位并没有得到重视,一方面我国人地矛盾尖锐,即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匮乏,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农业的基础地位还处于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威胁之下。因此,我们要做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我国农业,充分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2、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指明了地租定价的标准
农业生产和其他领域的经济生产不同。因土地具有有限性和稀缺性,同时每块土地优劣各不相同,这就使得人们必须充分利用所有的土地资源,先进入者耕种优等地,后来者耕种中等地和劣等地。这样就形成了按劣等地的劳动消耗来决定农产品的社会价值,这也就是马克思的定价理论。
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没有作为有价的商品进入市场,所以对于土地的价格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在农村土地有优劣之分,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中,出现了优等地流转价格高,劣等地流转价格低这种现象,这种以土地优劣来定价的现象是农民自发形成的,也是马克思级差地租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所以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的定价标准指导了我国当前的土地流转,因而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二、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
(一)当我国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土地流转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流转中农户法律意识淡薄,不断引发纠纷
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大多由农民自发组织,对于土地流转的协议都属于非正式的协议。当前我国农村的农民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受教育程度有限导致部分农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在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过程中,多采取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有些地方的农户即使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清晰的问题。这些潜在的不规范因素对未来土地的健康流转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农户法律知识的缺乏,最终可能导致其损害自身利益,也不利于国家土地制度的健康发展。
2、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缺乏保障
土地流转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太短,不利于规模化生产。对于转入地农户而言利益不受保护。因为我国当前的土地流转中,大多为农户间自发进行的短期流转,土地相对分块较散、不集中,对于转入地农户的规模化集约生产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另外土地资源与其他产业的经营不同,土地有优劣之分,也需要不断地投入资本增加其肥力,而较短期的租赁土地则不利于转入地农民的资本投入,从而出现了转入地农户不敢大胆投资的困局。同时如果土地流入方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流转无法进行,这将给转出地农户带来极大的风险。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重要比例,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的一切生活来源都依靠土地,所以土地对农民而言意义相当重大。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经济来源,而且还具有失业保险的功能。如果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城市无法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农民没有经济来源,没有一个合理的补偿机制农民生活就失去了保障,这种情况下,土地流转将进入一个困境,农民和国家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3、土地流转中土地产权模糊
明确财产所有权是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明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使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因农村集体定位的不明确,我国农村对土地的管理相对混乱,乡政府在行驶集体所有权时可能会侵犯农民的经营权。农村产权的不明晰,会给农村土地流转带来障碍。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出现问题的原因
1、非农产业收入不稳定农民放弃土地具有风险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经济突飞猛进,二、三产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城市建设急需大量劳动力。由于农村闲散大量劳动力,这就使得社会上出现了农民工这一新生代打工集体。大量农民外出就业,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转回家乡。农民工外出打工但并未放弃自己家乡所耕种的土地,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经济收入不稳定。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并没有稳定的职业,他们大都流动于不同的行业和城市之间,加上经济危机的波及这就造成了农民在非农行业没有形成稳定的经济收益,因而农户在处理自己耕种的土地时异常的谨慎。土地是外出农民工最后的保障,所以非农产业收入的不稳定使得农户不愿放弃自己的土地,这是导致土地流转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一大原因。
2、土地流转操作化程序不规范为土地流转埋下隐患
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大多为农户间自发形成的小规模的土地流转,多以口头形式为主,在协议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在农户间拟定的合同中,多数有条款不清,权责不明确,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不详实,没有第三方监督等问题。土地流转本身属于经济行为,合同本身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应依法签订合同按规章制度来进行。可在现实的土地流转中并没有规范合同,这就造成了操作程序的不规范,为日后农户间的纠纷埋下了安全隐患。
3、交易费用过高为土地流转增加了难度
在我国当前农村的土地流转中,交易双方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市场的不确定性是因为农村土地成本和收益因所处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政策的转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人们难以准确预测土地未来的价格。交易对方行为的不确定是指农村土地流转中交易双方有意隐瞒,扭曲信息的行为引起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的频率直接影响着交易费用,交易频率越高那么交易费用也随之涨高。
再者,土地需求者想要寻求合适的土地,必然要付较大的信息成本来获得土地流转的信息,但因土地流转双方信息不对称,无法建立土地供求双方信息沟通的渠道,这就造成了土地流转中交易费用居高不下。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土地多在小范围内进行,以尽可能的降低费用。这种小范围的流转会导致大量闲置土地资源无法在大范围内进行流转,所以交易费用过高对农村土地流转极为不利。
三、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指导我国的土地流转
(一)建立一个合理的土地价格评估为中心的中介机构
我们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土地价格评估体系,以合理的土地价格规范转出地农民和转入地农民的行为。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农村当前的土地流转中,土地流转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很多。比如,没有约定土地流转的价格。农村土地流转多在农户间私人中产生,流转双方均为亲戚朋友,双方碍于情面,在流转之间,双方对于土地价格以及代种期限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另外还存在流转价格普遍偏低,流转期限不明确等诸多情况。因此,摸清农村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方面要素,建立一套合理的土地价格评估体系是当务之急。价格体系的建立,对于规范农户的行为,合理、高效推进土地流转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政府要尽快建立以土地流转为中心的中介机构,以提供土地流转信息,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和仲裁为主。这一机构的建立对于拓展农户土地流转的空间,提升农户间土地流转速度,解决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提高土地流转效率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建立中介服务体系,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力度,首先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办理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工作,另外还要加大政府资金的投入,以良好的资金做后盾保障中介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订立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
要认真指导农户订立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模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这五大模式。农村土地流转首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防范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在土地流转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的土地流转,依据法律规定确立其流转的形式。同时,要使农户明晰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禁止性行为。为了保护农户在土地流转后失去生活保障,党和政府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禁止性行为。这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农户流转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拟定的合同必须具备该有的条款,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的条款等等缺一不可。对于已经进行土地流转但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农户,需要补签规范的合同,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三)发挥政府的指导性作用,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通过政府手段完善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标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具体到医疗、养老、就业各个方面,让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消除农户失地后的失落心里。建立社会保障要深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城镇扩大到农村,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做实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扩大保险范围。建立农村基本的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坚持预防为主,中西结合的原则,强化政府职责,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市农村的公共卫生体系,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体系。继续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济方面,在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农村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最低保障标准,扩大农村救助的范围。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它在我们当今社会仍旧是一个永不过时的经典理论。土地流转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土地政策演变的一个必然趋势,它的不可逆转性要求我们以正确的态度应对它,如何正确对待土地流转这一课题是热点也是难点,这就要求我们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下去深度剖析我国土地流转,以理论来指导现实。
关键词:土地流转;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农村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80-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广大农村中出现了新的土地经营方式,即土地流转。因为流转行为不规范,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的一般规律,这就需要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下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使土地流转走上一个健康有序的道路。
一、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一)地租理论的内涵
马克思关于地租问题的研究是从土地所有权开始的。首先我们要明确马克思所指的土地所有权的确切含义。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土地所有者通过自己对土地的垄断向土地使用者索取相应的租金,因而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这一前提,就存在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土地所有者按照契约的规定,把土地租给农场主,而农场主又通过雇佣工人进行农业生产获得利润。所有说,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产生了地租,其本质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方式。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和拥有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地租。同时,在历史发展的不用阶段,地租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在马克思理论中,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要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所创造的价值要高于其他社会生产价格,从而产生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地租就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意义
1、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强化了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
马克思指出:“农业劳动的自然生产力,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与前提,农业劳动的这种自然生产率,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因为一切劳动首先而且最初是以占有和生产粮食为目的的。”马克思的这句话明确地指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只有保证好农业的基础地位不动摇,其他的社会分工才能有序进行,整个社会才可以协调运转。对于我国而言农业的基础地位是不可取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与发达的工业体系都必须建立在雄厚坚实的农业基础之上,农业为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反思我国农业现状,就会发现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农业的基础地位并没有得到重视,一方面我国人地矛盾尖锐,即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匮乏,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农业的基础地位还处于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威胁之下。因此,我们要做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我国农业,充分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2、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指明了地租定价的标准
农业生产和其他领域的经济生产不同。因土地具有有限性和稀缺性,同时每块土地优劣各不相同,这就使得人们必须充分利用所有的土地资源,先进入者耕种优等地,后来者耕种中等地和劣等地。这样就形成了按劣等地的劳动消耗来决定农产品的社会价值,这也就是马克思的定价理论。
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土地没有作为有价的商品进入市场,所以对于土地的价格没有明确的标准。但是在农村土地有优劣之分,在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中,出现了优等地流转价格高,劣等地流转价格低这种现象,这种以土地优劣来定价的现象是农民自发形成的,也是马克思级差地租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所以说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中的定价标准指导了我国当前的土地流转,因而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二、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
(一)当我国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土地流转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流转中农户法律意识淡薄,不断引发纠纷
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大多由农民自发组织,对于土地流转的协议都属于非正式的协议。当前我国农村的农民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受教育程度有限导致部分农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在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过程中,多采取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有些地方的农户即使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清晰的问题。这些潜在的不规范因素对未来土地的健康流转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农户法律知识的缺乏,最终可能导致其损害自身利益,也不利于国家土地制度的健康发展。
2、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利益缺乏保障
土地流转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太短,不利于规模化生产。对于转入地农户而言利益不受保护。因为我国当前的土地流转中,大多为农户间自发进行的短期流转,土地相对分块较散、不集中,对于转入地农户的规模化集约生产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另外土地资源与其他产业的经营不同,土地有优劣之分,也需要不断地投入资本增加其肥力,而较短期的租赁土地则不利于转入地农民的资本投入,从而出现了转入地农户不敢大胆投资的困局。同时如果土地流入方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流转无法进行,这将给转出地农户带来极大的风险。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重要比例,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的一切生活来源都依靠土地,所以土地对农民而言意义相当重大。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经济来源,而且还具有失业保险的功能。如果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城市无法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农民没有经济来源,没有一个合理的补偿机制农民生活就失去了保障,这种情况下,土地流转将进入一个困境,农民和国家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3、土地流转中土地产权模糊
明确财产所有权是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明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使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因农村集体定位的不明确,我国农村对土地的管理相对混乱,乡政府在行驶集体所有权时可能会侵犯农民的经营权。农村产权的不明晰,会给农村土地流转带来障碍。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出现问题的原因
1、非农产业收入不稳定农民放弃土地具有风险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经济突飞猛进,二、三产业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城市建设急需大量劳动力。由于农村闲散大量劳动力,这就使得社会上出现了农民工这一新生代打工集体。大量农民外出就业,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转回家乡。农民工外出打工但并未放弃自己家乡所耕种的土地,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经济收入不稳定。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并没有稳定的职业,他们大都流动于不同的行业和城市之间,加上经济危机的波及这就造成了农民在非农行业没有形成稳定的经济收益,因而农户在处理自己耕种的土地时异常的谨慎。土地是外出农民工最后的保障,所以非农产业收入的不稳定使得农户不愿放弃自己的土地,这是导致土地流转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一大原因。
2、土地流转操作化程序不规范为土地流转埋下隐患
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大多为农户间自发形成的小规模的土地流转,多以口头形式为主,在协议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在农户间拟定的合同中,多数有条款不清,权责不明确,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不详实,没有第三方监督等问题。土地流转本身属于经济行为,合同本身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应依法签订合同按规章制度来进行。可在现实的土地流转中并没有规范合同,这就造成了操作程序的不规范,为日后农户间的纠纷埋下了安全隐患。
3、交易费用过高为土地流转增加了难度
在我国当前农村的土地流转中,交易双方面临着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市场的不确定性是因为农村土地成本和收益因所处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政策的转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所以人们难以准确预测土地未来的价格。交易对方行为的不确定是指农村土地流转中交易双方有意隐瞒,扭曲信息的行为引起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的频率直接影响着交易费用,交易频率越高那么交易费用也随之涨高。
再者,土地需求者想要寻求合适的土地,必然要付较大的信息成本来获得土地流转的信息,但因土地流转双方信息不对称,无法建立土地供求双方信息沟通的渠道,这就造成了土地流转中交易费用居高不下。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土地多在小范围内进行,以尽可能的降低费用。这种小范围的流转会导致大量闲置土地资源无法在大范围内进行流转,所以交易费用过高对农村土地流转极为不利。
三、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指导我国的土地流转
(一)建立一个合理的土地价格评估为中心的中介机构
我们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土地价格评估体系,以合理的土地价格规范转出地农民和转入地农民的行为。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国农村当前的土地流转中,土地流转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很多。比如,没有约定土地流转的价格。农村土地流转多在农户间私人中产生,流转双方均为亲戚朋友,双方碍于情面,在流转之间,双方对于土地价格以及代种期限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另外还存在流转价格普遍偏低,流转期限不明确等诸多情况。因此,摸清农村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方面要素,建立一套合理的土地价格评估体系是当务之急。价格体系的建立,对于规范农户的行为,合理、高效推进土地流转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政府要尽快建立以土地流转为中心的中介机构,以提供土地流转信息,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和仲裁为主。这一机构的建立对于拓展农户土地流转的空间,提升农户间土地流转速度,解决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提高土地流转效率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建立中介服务体系,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力度,首先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办理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工作,另外还要加大政府资金的投入,以良好的资金做后盾保障中介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订立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
要认真指导农户订立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模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股份合作这五大模式。农村土地流转首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防范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在土地流转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的土地流转,依据法律规定确立其流转的形式。同时,要使农户明晰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禁止性行为。为了保护农户在土地流转后失去生活保障,党和政府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禁止性行为。这些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农户流转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拟定的合同必须具备该有的条款,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的条款等等缺一不可。对于已经进行土地流转但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农户,需要补签规范的合同,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
(三)发挥政府的指导性作用,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通过政府手段完善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标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具体到医疗、养老、就业各个方面,让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消除农户失地后的失落心里。建立社会保障要深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城镇扩大到农村,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做实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扩大保险范围。建立农村基本的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坚持预防为主,中西结合的原则,强化政府职责,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市农村的公共卫生体系,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体系。继续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济方面,在全国范围内的城镇农村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最低保障标准,扩大农村救助的范围。
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它在我们当今社会仍旧是一个永不过时的经典理论。土地流转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土地政策演变的一个必然趋势,它的不可逆转性要求我们以正确的态度应对它,如何正确对待土地流转这一课题是热点也是难点,这就要求我们在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指导下去深度剖析我国土地流转,以理论来指导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