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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的智能化、科技化、隐蔽性已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各种反侦查行为的存在已成为影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效率的重要因素,研究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显得重要而紧迫。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中反侦查行为的心理分析,提出若干应对反侦查行为的侦查对策,以期利于检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的反侦查行为。
关键词:反侦查行为;心理因素;侦查对策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职务犯罪 “魔道争高”的趋势不断加剧,职务犯罪活动中的反侦查行为更加普遍,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心理因素
行为是心理的外化表现。从一定意义上说,研究犯罪人的反侦查心理是反侦查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基础。[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总会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在特定的环境下留下特定的心理痕迹。[2]
(一)行为认知因素
反侦查行为的发生,必然存在动机的问题。而对同一刺激,表现为各不相同的智力活动和情绪活动的特征。[3]所以,反侦查行为的发生首先涉及到一个认知上的前提,行为人自身的思维机制必须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做出评价。基于这一点主观上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行为人才会试图采取一系列行为阻止侦查机关的侦查。
(二)趋利避害与畏罪惧罚心理
趋利避害心理是导致反侦查行为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犯罪阶段有不同的侧重表现,根据作案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作案前、作案时、作案后的趋利避害心理。弊害心理占据上风,更容易导致作案人寻求反侦查行为的庇护。
(三)自我保护的需要
对安全的需要,表现在职务犯罪中,就外化为反侦查行为的出现,即逃避因为犯罪可能带来的刑罚。在职务犯罪中,由于犯罪人的种种优势地位,案件往往存在发现难、侦查难等问题,导致了犯罪以及反侦查行为的长期存在且愈演愈烈,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反侦查行为的意义所在。
(四)侥幸过关与负隅顽抗心理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将要受到的刑法处罚多数是明知的。在这种心态的重压下,他们易产生孤注一掷,顽抗到底的想法。这种心态与主观上的侥幸心理有密切的联系,侥幸心理越强,抗拒心理就越强。顽固抗拒心态作用下的反侦查活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是在案发后产生,伴随于案件诉讼的整个过程。
二、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侦查对策
结合国内外侦查理论的研究状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因敌制宜,利用反侦查信息,制定合理的侦查对策
对反侦查行为的客观效果应一分为二地看待,它既有不利于侦查破案的一面,亦有有利于侦查破案的一面。首先,反侦查行为能够证明职务犯罪犯罪行为的存在,能够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案件情况和事件性质。其次,反侦查行为能够为侦查机关提供破案的线索,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搜集侦查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利用反侦查行为可以为突破侦查僵局提供依据。
面对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如果能够识破并因地制宜,将计就计,那么反侦查行为就不再是侦查工作的不利因素,而是侦查人员同作案人斗智斗谋的法宝,是以智胜敌的重要武器。同时,可以运用换位思考识破反侦查行为。
(二)发现反侦查行为后按兵不动,因势利导,为侦查工作服务
按兵不动,是指发现犯罪行为人实施反侦查行为之后,并不急着采取直接的侦查措施,而是静观其变,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避免打草惊蛇。具体到个案中,就是在没有掌握确切证据之前或者在没有对犯罪人实施必要的控制之前,决不可让其意识到侦查机关已掌握其反侦查行为的存在,这不仅是防范其反侦查行为的必要措施,也是我国职务犯罪中大量侦查实践中沉重的教训。
(三)充分运用双避冲突,设置障碍,迫使反侦查行为人与侦查机关合作
双避冲突又称负负冲突,是动机冲突的一种,指同时有两个可能对个体具有威胁性、不利的事发生,两种都想躲避,但受条件限制,只能避开一种,接受一种,在作抉择时内心产生矛盾和痛苦。犯罪行为人如果同时有两个目标对于个人是有威胁的,虽然都想回避,但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个人只能接受其一才能避免另一,在抉择时便会放弃利益较小的目标选择利益较大的目标。具体在职务犯罪的反侦查行为中,可以是犯罪人案发后遭到通缉,侦查机关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投案自首,若拒不归案则有朝一日被捕后势必受严惩,此可视为旧“害”,若投案自首则虽仍免不了身陷囹囵但可减轻刑罚,此可视为新“害”。两“害”必取其一,就轻避重,有些作案人会选择后者,从而放弃对抗侦查、主动投案,以求从轻发落。设置障碍的目的,在于让其认识或感觉到“反侦查”并不是一个“安全”的选择,从而最终放弃反侦查甚至主动与侦查合作。
(四)采取恰当的侦查措施,限制反侦查行为人的活动
当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发现后往往抱着破釜沉舟,负隅顽抗的心理,这种情况下要么选择采取过激的行动与侦查机关对抗到底,要么一走了之。不管采取何种态度,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极为不利,这种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不采取措施限制侦查对象的活动,那么,有可能导致侦查线索的丢失甚至僵局的形成。这个时候就应该采取依法传唤,拘留等措施,限制其采取进一步反侦查行为的同时,也为侦查工作得到一丝喘息的机会,借此机会侦查机关可以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侦查工作寻找突破点提供可能。
(五)运用技术侦查,突破侦查僵局
“科学技术在物质生产中是生产力,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则是战斗力。”[4]要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运用科学技术是关键。技术侦查是科技侦查的体现,在世界各国已经广泛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一般包括麦克风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5]技术侦查措施与普通侦查措施不同,具有侦查工具的技术性、侦查方式的秘密性、认识犯罪事实的直接性和对侦查对象民主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损害性等特点,因而是一种“特殊侦查手段”。[6]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外普遍使用,不仅使用于普通犯罪案件,而且也使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在我国技术侦查手段虽然还没有通过立法确认其合法性,但是面对职务犯罪数量、涉案金额逐年增多以及反侦查行为普遍化的趋势,技术侦查的引入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技术侦查的引入最直接的作用在于突破职务犯罪的侦查僵局,对于威慑职务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行为有着重要作用。
(六)运用金融手段,控制反侦查行为人的财产
职务犯罪及其反侦查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金钱的支持,为了有效防止不正当的现金交易、非法收取他人钱物等,而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手段的总称。这是现代许多发达国家控制有关犯罪的重要金融制度,因而也成为查处公职人员犯罪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从国外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制度,即国家法律规定,如果交易的资金超过一定数量时,禁止进行现金交易,而只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交易的制度,而一旦采用现金之外的交易方式,必然留下交易记录,为侦查提供线索;第二是财产申报制度,即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应当定期向有关机关申报其本人、配偶、子女等的财产状况的制度;第三是存款实名制度,即所有公民在银行存款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的一项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金融手段作为控制职务犯罪及其反侦查行为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可以作为职务犯罪领域的侦查对策。
注释:
[1] 李迎春:“对刑事侦察学理论研究的几点思考”,《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第65页。
[2] 刘品新:“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福建公安商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l期,第31页。
[3] 曹杰:《行为科学》,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7版,第23页。
[4] 徐立根:“试论科学办案”,《法学雜志》,1998年版,第2页。
[5] 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 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中都使用了“特殊侦查手段”一词。一般认为,“特殊侦查手段”或“特殊侦查措施”包括诱惑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和派遣秘密侦查员的侦查措施三类。
参考文献:
[1] 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2
[2] 郭晓彬.侦查策略与措施〔M〕.法律出版社.2000
[3] 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 裘树祥.职务犯罪侦查〔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5] 邹明理.侦查理论与实践研究〔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6] 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7]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8] 朱孝清.检察机关侦查业务教程〔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9] 赵惠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10] 俞波涛.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机理探索与使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金华321004)
关键词:反侦查行为;心理因素;侦查对策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职务犯罪 “魔道争高”的趋势不断加剧,职务犯罪活动中的反侦查行为更加普遍,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心理因素
行为是心理的外化表现。从一定意义上说,研究犯罪人的反侦查心理是反侦查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基础。[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总会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在特定的环境下留下特定的心理痕迹。[2]
(一)行为认知因素
反侦查行为的发生,必然存在动机的问题。而对同一刺激,表现为各不相同的智力活动和情绪活动的特征。[3]所以,反侦查行为的发生首先涉及到一个认知上的前提,行为人自身的思维机制必须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做出评价。基于这一点主观上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行为人才会试图采取一系列行为阻止侦查机关的侦查。
(二)趋利避害与畏罪惧罚心理
趋利避害心理是导致反侦查行为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犯罪阶段有不同的侧重表现,根据作案时间来划分,可以分为作案前、作案时、作案后的趋利避害心理。弊害心理占据上风,更容易导致作案人寻求反侦查行为的庇护。
(三)自我保护的需要
对安全的需要,表现在职务犯罪中,就外化为反侦查行为的出现,即逃避因为犯罪可能带来的刑罚。在职务犯罪中,由于犯罪人的种种优势地位,案件往往存在发现难、侦查难等问题,导致了犯罪以及反侦查行为的长期存在且愈演愈烈,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反侦查行为的意义所在。
(四)侥幸过关与负隅顽抗心理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将要受到的刑法处罚多数是明知的。在这种心态的重压下,他们易产生孤注一掷,顽抗到底的想法。这种心态与主观上的侥幸心理有密切的联系,侥幸心理越强,抗拒心理就越强。顽固抗拒心态作用下的反侦查活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是在案发后产生,伴随于案件诉讼的整个过程。
二、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的侦查对策
结合国内外侦查理论的研究状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因敌制宜,利用反侦查信息,制定合理的侦查对策
对反侦查行为的客观效果应一分为二地看待,它既有不利于侦查破案的一面,亦有有利于侦查破案的一面。首先,反侦查行为能够证明职务犯罪犯罪行为的存在,能够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案件情况和事件性质。其次,反侦查行为能够为侦查机关提供破案的线索,是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搜集侦查信息的重要途径。同时,利用反侦查行为可以为突破侦查僵局提供依据。
面对职务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如果能够识破并因地制宜,将计就计,那么反侦查行为就不再是侦查工作的不利因素,而是侦查人员同作案人斗智斗谋的法宝,是以智胜敌的重要武器。同时,可以运用换位思考识破反侦查行为。
(二)发现反侦查行为后按兵不动,因势利导,为侦查工作服务
按兵不动,是指发现犯罪行为人实施反侦查行为之后,并不急着采取直接的侦查措施,而是静观其变,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避免打草惊蛇。具体到个案中,就是在没有掌握确切证据之前或者在没有对犯罪人实施必要的控制之前,决不可让其意识到侦查机关已掌握其反侦查行为的存在,这不仅是防范其反侦查行为的必要措施,也是我国职务犯罪中大量侦查实践中沉重的教训。
(三)充分运用双避冲突,设置障碍,迫使反侦查行为人与侦查机关合作
双避冲突又称负负冲突,是动机冲突的一种,指同时有两个可能对个体具有威胁性、不利的事发生,两种都想躲避,但受条件限制,只能避开一种,接受一种,在作抉择时内心产生矛盾和痛苦。犯罪行为人如果同时有两个目标对于个人是有威胁的,虽然都想回避,但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个人只能接受其一才能避免另一,在抉择时便会放弃利益较小的目标选择利益较大的目标。具体在职务犯罪的反侦查行为中,可以是犯罪人案发后遭到通缉,侦查机关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投案自首,若拒不归案则有朝一日被捕后势必受严惩,此可视为旧“害”,若投案自首则虽仍免不了身陷囹囵但可减轻刑罚,此可视为新“害”。两“害”必取其一,就轻避重,有些作案人会选择后者,从而放弃对抗侦查、主动投案,以求从轻发落。设置障碍的目的,在于让其认识或感觉到“反侦查”并不是一个“安全”的选择,从而最终放弃反侦查甚至主动与侦查合作。
(四)采取恰当的侦查措施,限制反侦查行为人的活动
当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人在被侦查机关发现后往往抱着破釜沉舟,负隅顽抗的心理,这种情况下要么选择采取过激的行动与侦查机关对抗到底,要么一走了之。不管采取何种态度,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极为不利,这种情况下,如果侦查机关不采取措施限制侦查对象的活动,那么,有可能导致侦查线索的丢失甚至僵局的形成。这个时候就应该采取依法传唤,拘留等措施,限制其采取进一步反侦查行为的同时,也为侦查工作得到一丝喘息的机会,借此机会侦查机关可以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侦查工作寻找突破点提供可能。
(五)运用技术侦查,突破侦查僵局
“科学技术在物质生产中是生产力,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则是战斗力。”[4]要提高侦查机关的办案能力,运用科学技术是关键。技术侦查是科技侦查的体现,在世界各国已经广泛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一般包括麦克风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5]技术侦查措施与普通侦查措施不同,具有侦查工具的技术性、侦查方式的秘密性、认识犯罪事实的直接性和对侦查对象民主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损害性等特点,因而是一种“特殊侦查手段”。[6]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外普遍使用,不仅使用于普通犯罪案件,而且也使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在我国技术侦查手段虽然还没有通过立法确认其合法性,但是面对职务犯罪数量、涉案金额逐年增多以及反侦查行为普遍化的趋势,技术侦查的引入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技术侦查的引入最直接的作用在于突破职务犯罪的侦查僵局,对于威慑职务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行为有着重要作用。
(六)运用金融手段,控制反侦查行为人的财产
职务犯罪及其反侦查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金钱的支持,为了有效防止不正当的现金交易、非法收取他人钱物等,而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手段的总称。这是现代许多发达国家控制有关犯罪的重要金融制度,因而也成为查处公职人员犯罪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从国外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制度,即国家法律规定,如果交易的资金超过一定数量时,禁止进行现金交易,而只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交易的制度,而一旦采用现金之外的交易方式,必然留下交易记录,为侦查提供线索;第二是财产申报制度,即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应当定期向有关机关申报其本人、配偶、子女等的财产状况的制度;第三是存款实名制度,即所有公民在银行存款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的一项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金融手段作为控制职务犯罪及其反侦查行为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可以作为职务犯罪领域的侦查对策。
注释:
[1] 李迎春:“对刑事侦察学理论研究的几点思考”,《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第65页。
[2] 刘品新:“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福建公安商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l期,第31页。
[3] 曹杰:《行为科学》,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7版,第23页。
[4] 徐立根:“试论科学办案”,《法学雜志》,1998年版,第2页。
[5] 宋英辉:“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 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中都使用了“特殊侦查手段”一词。一般认为,“特殊侦查手段”或“特殊侦查措施”包括诱惑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和派遣秘密侦查员的侦查措施三类。
参考文献:
[1] 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2
[2] 郭晓彬.侦查策略与措施〔M〕.法律出版社.2000
[3] 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 裘树祥.职务犯罪侦查〔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5] 邹明理.侦查理论与实践研究〔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6] 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三卷〔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7]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8] 朱孝清.检察机关侦查业务教程〔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9] 赵惠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10] 俞波涛.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机理探索与使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金华3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