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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与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之间的矛盾,然后通过国外的有关制度规定与我国的制度和现实的对比,提出了如何解决这种矛盾的方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矛盾;国内外制度;知识产权法庭
一、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与审判实践的矛盾
知识产权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以及一些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行政授权的特点,导致了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 "三审分立"制度日益暴露出缺陷。
(1)知识产权"三审分立"制度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统一执法标准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案件处理难度大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从事行政和刑事审判的法官,由于知识领域和工作职责的原因,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基本概念等都会比较生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三审分立,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审判庭由于缺乏沟通和现实的制约,就会导致他们对同一事实的认定结果往往自相矛盾,这种执法标准的不同,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权威。
(2)"三审分立"制度不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要求
知识产权是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与一身,是以多样性法律制裁措施、综合性法律规范为主要特征的专门法律。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是多位一体、具有内在联系的。由于三审分立制度是严格的部门法本位主义,在这种体制下,法律责任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分散在刑庭、民庭和行政庭分别进行,这种审判机制制约了知识产权自身功效的发挥,影响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进步。
(3)浪费审判资源并且不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
知识产权审判中通常涉及到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三审分立"制度迫使不同审判庭的法官都要对同一事实进行认定,这种做法浪费了审判资源,浪费了纳税人的钱,不符合诉讼便宜原则,并且,这种认定往往造成前后矛盾,損害司法权威性。在我国,目前审判人员的培训大多都是以审判庭为单位,三种审判庭之间较少进行交叉培训,这种现实导致不同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在知识产权知识和审判技能上缺少有效的专业沟通并且对这么多的人员进行培训不仅浪费培训资源,而且由于各个审判庭的审判价值取向、程序等差别很大,如此做法很不利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4)有碍于不同审判庭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
由于部门法本位主义的"三审分立"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导致实践中对于同一行为所引起的不同种类的诉讼,现实中就缺乏了可以操作的协调机制,也就是说,如何在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庭之间实现协调、衔接,是没有根据可以遵循的。如此一来,又加大了协调工作的难度和成本。同一个法院内的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沟通还如此困难,更何况不同法院之间的沟通那。
(5)不利于行政、司法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共同提高行政执法的和司法的水平
知识产权案件中大多涉及智力成果,它们的专业性很强,如果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一个案件,民事审判认为是普通的专利侵权,但是公安机关认为是假冒专利的犯罪行为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相关的强制措施,导致了国家赔偿的发生。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比较
美国的司法制建立了二百多年,在成立国家的时候就有了专利、著作权、和商标制度。它的司法制度虽然传统,但实现了专利案件在联邦上诉法院层次上的全国统一审理。 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法院改革法》并建立了新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具有专利侵权、无效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日本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是急速完的。在研究了国内外大量事实、数据和理论后,设立了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实际上是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后尘,除对特许厅决定形成的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外,对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软件著作权上诉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即全日本的这类案件,都到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进行二审。
我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设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审判庭。我国地方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基层、中级、高级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上海的一些基层法院设立有知识产权审判庭。
从以上对比可见,我国现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庭,大部分还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实行审判的三审分立制度。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大多都是中级以上民事法院管辖,而刑事和行政的管辖权基层法院就有,就出现了同一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和刑事以及行政的不同审理结果,三种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及时间等问题出现了混乱。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建议
笔者觉得应该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庭,虽然英美德国是知识产权法院,但是国外也是经历了从知识产权庭到单独的法院的一个过程,从我国的现实来考虑,由于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涉及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难以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地推进。设立知识产权庭是比较现实,并且我们在国家知识产权案战略纲要中已经提到了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发展趋势,全国现在广东和上海都有知识产权庭,北京的民三庭虽然不是知识产权庭的名称,却也是三审合一的方式在审理。
综上,笔者认为设立知识产权庭是从国家的政策和国外的背景来看都很有必要性。第一,从政策看,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的第45条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仅仅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审判制度。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直辖市和知识产权案件较大的大中城市,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第二,从实践来看,三审分离和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案件的审级管辖出现了很多问题,民事大多是中级法院审理,而行政和刑事则由基层法院管辖。在基层法院认定了刑事犯罪的时候,对民事的知识产权的技术鉴定等做的不到位,影响民事程序的进行,并且设计到程序与程序之间衔接的问题。并且,一个知识产权经过授权,复审,再经过来法院的两审,如果撤销商评委等的判决再进入新的结果,又可能导致循环诉讼,浪费国家的资源,浪费当事人的时间。
所以笔者认为要设立知识产权庭统一管辖。将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归口于知识产权审判庭,推行只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成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与实践中审判的矛盾的先行措施。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孙海龙.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与路径选择[J].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
[3]曾琳.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现状和立法构想[J].商场现代化2007(12).
作者简介:郝虹延,女,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矛盾;国内外制度;知识产权法庭
一、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与审判实践的矛盾
知识产权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以及一些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行政授权的特点,导致了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 "三审分立"制度日益暴露出缺陷。
(1)知识产权"三审分立"制度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统一执法标准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融合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案件处理难度大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从事行政和刑事审判的法官,由于知识领域和工作职责的原因,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基本概念等都会比较生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三审分立,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审判庭由于缺乏沟通和现实的制约,就会导致他们对同一事实的认定结果往往自相矛盾,这种执法标准的不同,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权威。
(2)"三审分立"制度不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要求
知识产权是集程序法与实体法与一身,是以多样性法律制裁措施、综合性法律规范为主要特征的专门法律。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是多位一体、具有内在联系的。由于三审分立制度是严格的部门法本位主义,在这种体制下,法律责任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分散在刑庭、民庭和行政庭分别进行,这种审判机制制约了知识产权自身功效的发挥,影响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进步。
(3)浪费审判资源并且不利于专业人才的培养
知识产权审判中通常涉及到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三审分立"制度迫使不同审判庭的法官都要对同一事实进行认定,这种做法浪费了审判资源,浪费了纳税人的钱,不符合诉讼便宜原则,并且,这种认定往往造成前后矛盾,損害司法权威性。在我国,目前审判人员的培训大多都是以审判庭为单位,三种审判庭之间较少进行交叉培训,这种现实导致不同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在知识产权知识和审判技能上缺少有效的专业沟通并且对这么多的人员进行培训不仅浪费培训资源,而且由于各个审判庭的审判价值取向、程序等差别很大,如此做法很不利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4)有碍于不同审判庭不同法院之间的协调
由于部门法本位主义的"三审分立"制度的存在和适用,导致实践中对于同一行为所引起的不同种类的诉讼,现实中就缺乏了可以操作的协调机制,也就是说,如何在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庭之间实现协调、衔接,是没有根据可以遵循的。如此一来,又加大了协调工作的难度和成本。同一个法院内的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沟通还如此困难,更何况不同法院之间的沟通那。
(5)不利于行政、司法机关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共同提高行政执法的和司法的水平
知识产权案件中大多涉及智力成果,它们的专业性很强,如果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一个案件,民事审判认为是普通的专利侵权,但是公安机关认为是假冒专利的犯罪行为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相关的强制措施,导致了国家赔偿的发生。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比较
美国的司法制建立了二百多年,在成立国家的时候就有了专利、著作权、和商标制度。它的司法制度虽然传统,但实现了专利案件在联邦上诉法院层次上的全国统一审理。 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法院改革法》并建立了新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具有专利侵权、无效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日本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是急速完的。在研究了国内外大量事实、数据和理论后,设立了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实际上是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后尘,除对特许厅决定形成的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外,对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软件著作权上诉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即全日本的这类案件,都到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进行二审。
我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设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审判庭。我国地方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基层、中级、高级法院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经济发达地区的省、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上海的一些基层法院设立有知识产权审判庭。
从以上对比可见,我国现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庭,大部分还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是实行审判的三审分立制度。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大多都是中级以上民事法院管辖,而刑事和行政的管辖权基层法院就有,就出现了同一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和刑事以及行政的不同审理结果,三种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及时间等问题出现了混乱。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建议
笔者觉得应该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庭,虽然英美德国是知识产权法院,但是国外也是经历了从知识产权庭到单独的法院的一个过程,从我国的现实来考虑,由于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涉及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难以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地推进。设立知识产权庭是比较现实,并且我们在国家知识产权案战略纲要中已经提到了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发展趋势,全国现在广东和上海都有知识产权庭,北京的民三庭虽然不是知识产权庭的名称,却也是三审合一的方式在审理。
综上,笔者认为设立知识产权庭是从国家的政策和国外的背景来看都很有必要性。第一,从政策看,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的第45条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仅仅抓住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环节""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审判制度。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在直辖市和知识产权案件较大的大中城市,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第二,从实践来看,三审分离和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案件的审级管辖出现了很多问题,民事大多是中级法院审理,而行政和刑事则由基层法院管辖。在基层法院认定了刑事犯罪的时候,对民事的知识产权的技术鉴定等做的不到位,影响民事程序的进行,并且设计到程序与程序之间衔接的问题。并且,一个知识产权经过授权,复审,再经过来法院的两审,如果撤销商评委等的判决再进入新的结果,又可能导致循环诉讼,浪费国家的资源,浪费当事人的时间。
所以笔者认为要设立知识产权庭统一管辖。将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归口于知识产权审判庭,推行只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成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与实践中审判的矛盾的先行措施。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孙海龙.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与路径选择[J].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
[3]曾琳.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现状和立法构想[J].商场现代化2007(12).
作者简介:郝虹延,女,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