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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据的采纳或能力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制文化已根深蒂固,为实现陪审团事实认定的正当化,他们按证据可采性理论加以处理。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坚持职权主义的传统,一般认为,凡是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都是具有证据能力的。最近几年,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国家也逐渐开始对证据能力作出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