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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医患关系;完善相关立法就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分析及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入手,旨在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来调整医患关系。
[关键词]消费者 医患关系 法律属性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关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民事法律关系说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许多学者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该由《民法》来调整,一方面认为医患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即构成了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使用侵权行为法。另一方面则认为患者到医院挂号的行为属合同中的要约,医院发给挂号单属承诺,因而医患关系属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使用合同法。
而《民法通则》第2条明文规定了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医患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它并不具备关于民事主体平等的特征。一方面,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平等也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在事实上,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根本就不平等。例如,医疗机构在诊治的过程中,由于对患方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案的选择等多方面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所以医疗机构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患方只能属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等价有偿,但在医患关系的实际运行中,社会对医疗机构提出了超出民事法律关系医患之间也不存在等价有偿的特征。
2、行政法律关系说
行政法律关系说认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的事业,同时我国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业务中,其职权、职责均发生在卫生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所以认为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中的行政合同关系。而医患行政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在我国,医院显然不是行政机关,医务人员也不是行政人员或国家的公务员,因此将医疗行为和医务人员都纳入行政授权的范围内来解释未免有些牵强。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的有偿性、风险性也日益显现出来,这同时也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本文关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
我国《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受《消法》保护的范畴,并未对消费或消费者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该条规定来看,消法并未排除消费关系,患者为满足其健康和生命的需要而接受医疗服务行为不应排除在消费关系之外。
二、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医患关系的现状
近年来,尽管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许多医院实行开放式管理,建立医患沟通监督机制,保证医疗信息畅通,在这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医患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根据中国医院协会2005年的相关调查显示:全国三级甲等医院每年发生的医患纠纷中,要求赔偿的有100例左右,到法院诉讼的有20~30例,赔偿的数额三级甲等医院一年一般在100万元左右;此外,全国有73.33%的医院都曾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使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护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现象;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和设置灵堂的事件。医患纠纷的频频发生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既扰乱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又使医患关系更为对立,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关系更为紧张。
(二)医患关系纠纷原因分析
现阶段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投入不足和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
世界银行在2009年11月4日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指出,中国财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在医疗健康领域的投入占GDP的1.2%;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而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政府对医院的投入和补偿不到位,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风险价值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得不到合理的回报,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为了医院的发展和壮大,医院管理者必然会采取一些经营措施。再加上我国现行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吻合,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社保、医保覆盖面有限,大部分人民群众没有医疗保障,而有社保者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也在明显增高,因此医疗费用的支出与期望疗效不相符合。医疗费用自付比例高,一旦患者死亡或伤残等,患者及其家属就有一种人财两空的感觉。据资料表明:许多国家由于有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很少有医患问的冲突。
2、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不够完善。
我国的医疗纠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料表明,每年接待的纠纷案件几乎是呈倍数增长。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2001年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纠纷状况的调查,发现发生率为98.7%。在所有纠纷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仅占10.8%。医疗暴力的频频发生,医患的紧张日渐加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具体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不够完善,医患关系不能得到适当的处理,患者权利在公力救济无法给予保障时,转而采取原始的私力救济方式。
3、患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增强了,对医学抱有很高的期望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患者及其家属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在遇到权益受损时,会主动采取各种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人们的健康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对疾病和诊疗更加重视。而病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不是很能理解。对疾病本身可能的并发症,对实行抢救措施可能发生的某些不良后果以及对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医疗意外等不能客观认识,因而不能正确对待医学的无奈。
三、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医患关系的可行性
患者属于消费者,医疗机构具有营利性,是经营者。患者就医是一种消费行为,医患两者之间成立契约关系。医患关系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应该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一)医疗服务是《消法》中消费者最重要的服务和消费 判断医患关系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键在于认定医药服务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规定。医疗服务应当属于一种生活消费。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与吃饭、穿衣一样是基本的生存需求。如果说吃饭穿衣是人类积极意义上维持生命个体活力必需的活动,那么看病吃药则是人类消极意义上排除生命个体活力丧失并阻止个体活力衰弱的活动。二者虽然方式不同,但目的并无二致,即都是为了健康地生活。因此,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及其出售的药品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医院与患者之间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符合消费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完全适用于医疗服务合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规定,可以归纳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如下:
1、安全权
患者在购买、使用药品和接受诊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得保障患者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2、知情权
患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药品或者接受的医疗服务的真实情况。除了按照医疗行业的惯例,可以为了患者的健康而实行必要的保密外,医方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确保患者能够掌握有关治疗措施、治疗风险与病情的真实信息。
3、自主选择权
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接受诊疗服务,即使是医保对象,他仍然有权在拟定的定点范围内进行选择;患者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权选择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
4、公平交易权
患者在就诊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医院的强制交易行为。目前相当数量的医疗纠纷,就是产生于患方对医方存在重复计量、价格欺诈、出售伪劣药品的质疑。
5、损害赔偿请求权
患者就诊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项权利其实是对第1项“安全权”的救济手段。
6、获得知识权
患者享有获得有关治疗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7、获得尊重权
患者在就诊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等得到尊重的权利。
8、监督权
患者享有对药品和医疗服务质量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
(三)我国的医疗单位事实上已是经营者,具有营利性
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体制也在不断地改革,大部分医院已从福利性的纯事业单位逐步走上市场化和企业化运营的轨道,营利虽然不是医院唯一目标,但也成为维持其生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目标。尤其是许多私人医院的产生和发展,许多个体诊所和个体行医的涌现,其活动的主要目标是追求营利。当然,追求营利并不是说要放弃其救死扶伤的道德目标,两者是不矛盾的。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也逐渐具有某种经营者身份。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具有消费关系的特点。
参考文献
[1]古津贤,李喜,等.医事法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
[2]赵敏,等.医疗事故争议与法律处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李昌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贺桔英.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策[J].研究现代企业教育.2010.8.
[5]陈祥健,詹云燕.医患关系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6]刘振华.医疗纠纷防范与应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7]曲明.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作者简介:许文婷(1984-),女,甘肃人,法学硕士,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王娟(1983-)女,甘肃人,法学硕士,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关键词]消费者 医患关系 法律属性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关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我国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民事法律关系说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许多学者认为医患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该由《民法》来调整,一方面认为医患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即构成了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使用侵权行为法。另一方面则认为患者到医院挂号的行为属合同中的要约,医院发给挂号单属承诺,因而医患关系属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使用合同法。
而《民法通则》第2条明文规定了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医患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它并不具备关于民事主体平等的特征。一方面,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平等也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在事实上,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根本就不平等。例如,医疗机构在诊治的过程中,由于对患方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案的选择等多方面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所以医疗机构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而患方只能属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等价有偿,但在医患关系的实际运行中,社会对医疗机构提出了超出民事法律关系医患之间也不存在等价有偿的特征。
2、行政法律关系说
行政法律关系说认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性的事业,同时我国各类医疗机构的日常业务中,其职权、职责均发生在卫生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所以认为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中的行政合同关系。而医患行政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在我国,医院显然不是行政机关,医务人员也不是行政人员或国家的公务员,因此将医疗行为和医务人员都纳入行政授权的范围内来解释未免有些牵强。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的有偿性、风险性也日益显现出来,这同时也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说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本文关于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
我国《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受《消法》保护的范畴,并未对消费或消费者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该条规定来看,消法并未排除消费关系,患者为满足其健康和生命的需要而接受医疗服务行为不应排除在消费关系之外。
二、目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医患关系的现状
近年来,尽管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许多医院实行开放式管理,建立医患沟通监督机制,保证医疗信息畅通,在这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医患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根据中国医院协会2005年的相关调查显示:全国三级甲等医院每年发生的医患纠纷中,要求赔偿的有100例左右,到法院诉讼的有20~30例,赔偿的数额三级甲等医院一年一般在100万元左右;此外,全国有73.33%的医院都曾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使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护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现象;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和设置灵堂的事件。医患纠纷的频频发生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既扰乱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又使医患关系更为对立,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关系更为紧张。
(二)医患关系纠纷原因分析
现阶段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投入不足和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
世界银行在2009年11月4日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指出,中国财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在医疗健康领域的投入占GDP的1.2%;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而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卫生总费用的2%。政府对医院的投入和补偿不到位,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知识价值、风险价值得不到充分的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得不到合理的回报,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为了医院的发展和壮大,医院管理者必然会采取一些经营措施。再加上我国现行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吻合,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社保、医保覆盖面有限,大部分人民群众没有医疗保障,而有社保者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也在明显增高,因此医疗费用的支出与期望疗效不相符合。医疗费用自付比例高,一旦患者死亡或伤残等,患者及其家属就有一种人财两空的感觉。据资料表明:许多国家由于有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很少有医患问的冲突。
2、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不够完善。
我国的医疗纠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料表明,每年接待的纠纷案件几乎是呈倍数增长。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2001年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纠纷状况的调查,发现发生率为98.7%。在所有纠纷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仅占10.8%。医疗暴力的频频发生,医患的紧张日渐加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具体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不够完善,医患关系不能得到适当的处理,患者权利在公力救济无法给予保障时,转而采取原始的私力救济方式。
3、患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增强了,对医学抱有很高的期望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患者及其家属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在遇到权益受损时,会主动采取各种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人们的健康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对疾病和诊疗更加重视。而病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不是很能理解。对疾病本身可能的并发症,对实行抢救措施可能发生的某些不良后果以及对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医疗意外等不能客观认识,因而不能正确对待医学的无奈。
三、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医患关系的可行性
患者属于消费者,医疗机构具有营利性,是经营者。患者就医是一种消费行为,医患两者之间成立契约关系。医患关系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应该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一)医疗服务是《消法》中消费者最重要的服务和消费 判断医患关系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键在于认定医药服务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规定。医疗服务应当属于一种生活消费。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与吃饭、穿衣一样是基本的生存需求。如果说吃饭穿衣是人类积极意义上维持生命个体活力必需的活动,那么看病吃药则是人类消极意义上排除生命个体活力丧失并阻止个体活力衰弱的活动。二者虽然方式不同,但目的并无二致,即都是为了健康地生活。因此,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及其出售的药品都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医院与患者之间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符合消费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完全适用于医疗服务合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消费者的权利”规定,可以归纳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如下:
1、安全权
患者在购买、使用药品和接受诊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得保障患者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2、知情权
患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药品或者接受的医疗服务的真实情况。除了按照医疗行业的惯例,可以为了患者的健康而实行必要的保密外,医方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确保患者能够掌握有关治疗措施、治疗风险与病情的真实信息。
3、自主选择权
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接受诊疗服务,即使是医保对象,他仍然有权在拟定的定点范围内进行选择;患者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权选择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
4、公平交易权
患者在就诊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医院的强制交易行为。目前相当数量的医疗纠纷,就是产生于患方对医方存在重复计量、价格欺诈、出售伪劣药品的质疑。
5、损害赔偿请求权
患者就诊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项权利其实是对第1项“安全权”的救济手段。
6、获得知识权
患者享有获得有关治疗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7、获得尊重权
患者在就诊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等得到尊重的权利。
8、监督权
患者享有对药品和医疗服务质量以及保护患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
(三)我国的医疗单位事实上已是经营者,具有营利性
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体制也在不断地改革,大部分医院已从福利性的纯事业单位逐步走上市场化和企业化运营的轨道,营利虽然不是医院唯一目标,但也成为维持其生存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目标。尤其是许多私人医院的产生和发展,许多个体诊所和个体行医的涌现,其活动的主要目标是追求营利。当然,追求营利并不是说要放弃其救死扶伤的道德目标,两者是不矛盾的。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也逐渐具有某种经营者身份。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具有消费关系的特点。
参考文献
[1]古津贤,李喜,等.医事法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
[2]赵敏,等.医疗事故争议与法律处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李昌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贺桔英.医患关系的现状分析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策[J].研究现代企业教育.2010.8.
[5]陈祥健,詹云燕.医患关系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6]刘振华.医疗纠纷防范与应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7]曲明.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法律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作者简介:许文婷(1984-),女,甘肃人,法学硕士,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王娟(1983-)女,甘肃人,法学硕士,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