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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提要:
21世纪,全球进入老龄化社会。在全球老龄化背景下,中国老龄化以“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等形态呈现,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养老任务十分繁重。面对如此现状,中国政府如何才能走出一条世界独有的“大国养老”之路?
第八章 从历史深处走来
“中国人从古代就依据文化而不是战争准则生活并治理自己的国家,这是他们的智慧之处。”
——蒂其亚娜(意大利学者)
穿越千年的制度光芒
自上古夏、商、周三代开始,我国就有了十分规范的养老制度。《礼记·王制篇》载:“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
上述主要是上古时期的夏、商、周三朝对家庭养老模式作出的规定,这一时期还提出了国家养老理念。能享受国家养老待遇的主要是四类老人:一是相当于公民道德楷模的“三老五更”;二是相当于烈士家属的“家中之老”;三是相当于离休老干部的“致仕之老”;四是相当于五保户的“庶人之老”。
周代起还实施了养疾之政。在官府编制中专设“掌病”一职,负责给老人“问病”。据《管子·入国》所述,掌病要定期看望老人,定期进行检查:有公职者,70岁以上3天一问;80岁以上2天一问;90岁以上每天问一次。对民間老人,每5天问一次。对于患重病的老人,掌病要及时向国君汇报,国君会安排出时间,亲自前去看望老人。只是到后来,这项制度名存实亡。
此时期还对不孝顺老人者判重罪。比如夏朝,凡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细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要受到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脸上刺字、割鼻子、斩脚、死刑等。
秦朝虽然统治时间短,但对养老制度的安排毫不含糊。《秦律》规定:凡是殴打、虐待60岁以上的祖父母、曾祖父母的子孙,要将其流放或处死刑。
汉朝是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推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特别是对家庭养老,有着极严的规定和要求,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不养,在汉朝系重罪。为保证家庭养老的落实,汉律规定,不赡养老人者或被弃市。汉朝将“老人”的标准提前了4岁,据《汉旧仪》载,“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即到了56岁就算老人。
56岁以上的人,即可享有相应的老人保障权益,如免除税赋。汉朝规定,13岁至56岁的成年男女,每年要缴120钱人头税,到了56岁,就可免缴这笔钱。对于90岁的老人,甚至连家属都可以享受免除徭役的待遇。除了减免税赋,朝廷每年还会直接给民间老人(庶老)发放食物。如汉文帝刘恒即位当年即下诏:8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米1石、肉20斤、酒5斗;9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再加赐帛2匹、絮3斤。
汉朝最让老人有尊严的制度,应是“鸠杖”。鸠杖,又叫“王杖”,顾名思义,是帝王赐予老人使用的拐棍,它是一种特殊权力的象征。西汉颁布的《王杖诏书令》规定,持有“王杖”的70岁以上的老人,享受特殊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比如,70岁以上老人即使触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惩罚,同时,对于无亲属的老人、病弱的老人,也都有明确的照顾规定。所以有学者称,《王杖诏书令》应为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
魏晋南北朝时期,养老制度出现了新的突破。北魏首创了“存留养亲”制度,此制度一直影响到晚清。存留养亲是一种司法缓刑制度,如果死囚、流刑犯的家中有直系血亲需要照顾,准许死囚在家“侍亲缓刑”、流刑犯在家“权留养亲”,等家里老人去世后再服刑。
此时期还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养老机构——“孤独园”。公元521年,南朝的高寿皇帝梁武帝萧衍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创办了“孤独园”,既收养无家可归的孤儿,也收养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并且负责为老年人料理后事。“孤独园”可以看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养老院。
至唐朝,养老制度备受皇帝重视。仅据《册府元龟》上所列资料统计,唐朝各位皇帝下发有关养老诏令的次数就多达73次,其中以唐太宗为最,在位23年,下“养老诏”28次。
唐代继承了汉代给老人“赐杖”、“免税”等诸多做法。据《唐大诏令集》,唐太宗在“即位赦”中特别提出,“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所谓“尚齿”,就是尊老的意思。唐朝还曾有过一项“补给侍丁”制度,官府免费给民间老人安排护工(侍丁)。开元七年(公元719年)户令规定的配给标准是:“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给百岁老人的护工增至5名。
唐代甚至还出现了“精神养老”一说。当时,流行一个名词叫“色养”。所谓“色养”,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一代名相房玄龄不只为臣称职,赡养老人方面也是道德楷模,“色养”老人极为到位,《贞观政要·孝友》称,房玄龄“事继娘,能以色养,恭谨过人”。
唐律还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意思是,如果家中有老人,子孙不能远走他乡,要待在老人的身边,否则要被治罪,此项规定较好解决了古代的“空巢”现象。
到了宋代,养老制度更加完备,建立起了家庭养老、宗族养老、慈善养老、互助养老、国家养老等多层次的养老体系。为支持家庭养老,政府沿袭了“侍丁”制度和“权留养亲”制度。宋朝时,在主流的家庭养老之外,还存在一个辅助性的宗族养老、慈善养老与互助养老系统。比如老人子孙弃他而去,其族人就要担负起养老送终的责任。在家庭养老、宗族养老与社会化养老覆盖不到的地方,还有福利性质的国家养老——“福田院”,收养对象包括“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非鳏寡孤独而癃老废疾、委实贫乏不能自存者”。 1970年之后,人口老龄化初现端倪,老年人口日渐增多,离退休干部、职工人数成倍增长,离退休费用急剧上升。1952年全国只有退休职工2万余人,仅占当时全国职工总数的017%,全年支付退休费用624万元;到1978年,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到314万人,支付离退休、退职费用173亿元。由于人员增长、费用增加,养老金发放难以为继。各地相继开始探索以市县为单位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把离休作为退休的一种形式固定下来,离休条件具体化,对退休办法也重新作了修订,并将干部和工人退休再次分开,同时放宽了离休条件,提高了退休待遇和退职生活费标准。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轨道上,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养老政策体系进一步形成和完善。12月29日,中组部下发《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第一次提出要设立老干部工作机构。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涉及老干部离休工作的方方面面,使老干部离休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备……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30余年的摸索前行,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从零开始,虽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遭受了诸多挫折,但成绩仍然可圈可点。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历经战乱、百孔千疮、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发扬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传统,边摸索边实践,适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措施,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解决老年人问题的主要内容。这些法规和政策措施,以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为基础,为广大城乡老年人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新中国成立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热情,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1982年再出发
1982年5月3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致函我国外交部:“请贵国政府尽快向纽约联合国秘书处提交贵国委派出席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代表团成员的全权证书和名单。”
实际上,早在联合国秘书长来函之前,为了参加这次大会,我国政府已经作出了一系列安排。1981年9月7日,外交部、民政部、劳动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履行联大有关决议成立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全国委员会并有选择地参加大会的请示》。时隔两日,即9月9日,国务院就批准了该请示。
大会召开之前,根据联合国要求,1981年10月19日至23日,亚太地区预备会议在马尼拉召开,我国派出由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外交部相关人员组成的6人代表团出席会议。这是我国第一次参加研究老龄问题的国际会议。
1982年3月,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外交部向国务院提交《关于组织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中国委员会并开展有关活动的请示》,建议“组成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中国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对内对外的有关活动。国务院再次批准了该请示。
1982年7月1日,在老齡问题世界大会中国委员会的主持下,讨论制定了《老龄问题活动计划要点》,此要点涵盖了老龄宣传、老龄医疗、老龄健身、老龄研究、敬老活动、老龄福利、老龄用品、老龄国际交流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为使《老龄问题活动计划要点》得到深入贯彻执行,20个国家部委均结合本部门实际,自上而下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举措,开展了一系列有声有色的活动,形成了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召开前夕我国历史上第一波遍及全国范围的敬老爱老高潮。
1982年7月26日至8月6日,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在维也纳召开,由于光汉同志率领的12人代表团出席大会。开幕式后,身着中山装的于光汉,第一个走上大会发言席,成为本次大会第一个发言者。他以洪亮的声音,向世界全面介绍了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尊老爱老养老和以家庭为主赡养老人的传统,以及通过国家立法、行政措施、社会舆论和宣传教育等途径保证这种传统的保持和发扬,同时介绍了我国重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鼓励各类老年人继续为社会发展做贡献的做法,得到了与会者的广泛赞同。
1982年10月7日,我国出席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代表团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出席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的报告》,特别提出我国人口结构现虽比较年轻,但由于老年人口多、老龄化速度快,已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而我们对这一问题认识不深,重视不够。为此,提出4项建议:切实把老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进一步认识老龄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积极开展有关老龄的科学研究;将“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中国委员会”改名为“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
1982年10月20日,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成立,它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从事老龄工作的老龄问题全国机构。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规定为我国发展、完善养老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3年3月1日,新成立的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我国老龄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列举了当前我国老龄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办公厅于1983年4月22日发出了《转发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