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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责任
〔中图分类号〕 G40-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07)08(B)—0006—01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吸纳了国际人权文件中的一些原则和宗旨,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几个特点:
1.首次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在总则一章设专条加以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法律中这样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在我国还是第一次。这也使得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明确,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适应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
2.确定了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也予以明确。可以说这是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立法宗旨上实现的进一步突破,即反映了我国儿童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也可视为国内立法中吸收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体现。因此,关于“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赋权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立法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相接轨。
3.增加条款阻止青少年沉迷网络。针对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外,还明确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4.强调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根据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过去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学生司空见惯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言行;同时将电子邮件、日记和信件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不得披露、隐匿、毁弃;“父母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规定“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重视。
5.重视校园安全。针对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如22条、23条、24条关于建立校园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救护等内容都是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没有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保护青少年人身安全的重视。
二、学校教育工作的责任
以上特点,实质是当前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的反映。作为教育工作者,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些特点和新变化,不断改进学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转变观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要求我们不但要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而且要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时时树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参与意识”,把孩子当作一个真正的人来看待。
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净化校园环境。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中小学的教育工作者要把校园安全工作当作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树立学生安全无小事的观念,高度重视,常抓不懈;针对网络带给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学校要积极承担教育责任,有所作为,采用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加强管理,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
3.切实减轻青少年学习负担,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应该说,当前学生负担过重已严重危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已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正因如此,国家才通过法律渠道对学生“减负”作出了刚性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教育工作者要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认识这个问题。
〔中图分类号〕 G40-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07)08(B)—0006—01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吸纳了国际人权文件中的一些原则和宗旨,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几个特点:
1.首次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在总则一章设专条加以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法律中这样确认未成年人的几大权益,在我国还是第一次。这也使得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明确,进一步扩大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适应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
2.确定了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也予以明确。可以说这是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立法宗旨上实现的进一步突破,即反映了我国儿童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也可视为国内立法中吸收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体现。因此,关于“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赋权的规定,反映了我国立法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相接轨。
3.增加条款阻止青少年沉迷网络。针对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外,还明确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4.强调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根据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过去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学生司空见惯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的言行;同时将电子邮件、日记和信件一起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不得披露、隐匿、毁弃;“父母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规定“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重视。
5.重视校园安全。针对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如22条、23条、24条关于建立校园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救护等内容都是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没有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保护青少年人身安全的重视。
二、学校教育工作的责任
以上特点,实质是当前对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的反映。作为教育工作者,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些特点和新变化,不断改进学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转变观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要求我们不但要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而且要尊重和保护他们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时时树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参与意识”,把孩子当作一个真正的人来看待。
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净化校园环境。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中小学的教育工作者要把校园安全工作当作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树立学生安全无小事的观念,高度重视,常抓不懈;针对网络带给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学校要积极承担教育责任,有所作为,采用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加强管理,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
3.切实减轻青少年学习负担,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应该说,当前学生负担过重已严重危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已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正因如此,国家才通过法律渠道对学生“减负”作出了刚性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教育工作者要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认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