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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是商业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最直接的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备的民法为之服务.因此,我国的民法体系应以反映商品经济的基本内容的主体、物权、债权三大制度为核心,根据民法的基本内容与这三大制度联系的紧密程度进行重新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