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属性下意定监护人的确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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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立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监护制度的重大突破,但并未规定具体适用规则.意定监护的委托、监护双重属性引发双重规则缺位,其实质在于"尊重自我决定"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双重理念的角力.意定监护人的确立理念需以中国内生秩序的现实需求为基础,尊重当事人意愿为主,兼顾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在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顺位上,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同时意定监护不受指定监护规则统辖,指定监护不能突破此顺位.对于有效意定监护人的认定,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形式要件上类推适用遗嘱的规定;为尊重当事人自我决定,意定监护协议其他内容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影响意定监护人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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