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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定义纳税担保制度的基础上,选择辨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这一根源性问题,针对目前学界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大胆提出辨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不需要做出所谓“非公即私”的选择,而是应当承认其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实质上兼具公、私法两种属性,进而理性地定位为税法上一项“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特殊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