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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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近日公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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