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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国是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祥地,也是注重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问题开展立法的国家。文章简述了英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介绍了规制英国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主要法律和规则,分析了其立法特色。
关键词:英国 图书馆 著作权 立法 特色
中图分类号: G259.5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2-0053-04
Review of the legislation and rules about copyright in British library
Wang Fang(Library of 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nxiang, Henan, 453003)
Abstract:Britain is the birthplace of the modern copyright system,and also a country that pays much attention to legislation about library copyright problems.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British copyright law,regulations about copyright in library use, and analyzes its legislativ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Britain; library; copyright; legislation; characteristics
CLC number: G259.561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1)02-0053-04
现代著作权制度诞生于英国,并在英国著作权法三百年的演进中,留下了公共利益的深深脚印,特别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图书馆在著作权法律体系里逐步占据了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在推动著作权法的创新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使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形成了明确的理念、成熟的思想、科学的规范,本文就此进行初步的分析。
1 英国规制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轨迹
1.1 英国著作权制度演化的基本脉络
英国著作权法的产生源于其出版制度的推动。1538年,亨利八世颁布公告建立图书审查制度。1662年,英国议会通过《许可证法案》,加强了对著作权的管理。17世纪末,英国宪法和政治制度中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使得在1695年英国议会否决了图书出版公司的许可证议案。为了改变许可证议案被终止后的出版业乱象,安娜女王于1709年签署了《安娜女王法》。[1 ]这不仅是英国,而且是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被称作“世界著作权历史中独一无二的大事。”[2 ]此后,英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其现行著作权制度是1998年的《著作权、设计与专利法》(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 Act,1988,简称CDPA)。2003年为了实施欧盟于2001年颁布的《信息社会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2001/29/EC),英国对著作权法又作了最新的修订。
1.2 英国涉及图书馆著作权的主要法律
在英国,合理使用的概念几乎是伴随《安娜女王法》颁布的同时得到了发展。英国衡平法院的法官以“法官造法”的机制,依《安娜女王法》的立法目的引申出合理使用概念。衡平法院的法官认为,若是基于善意与合理的目的,对原著作进行合理的删节摘录(fair abridgment)是符合著作权立法宗旨的,即不构成侵权。英国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诸多判例与司法解释,总结出一套相当系统的合理使用判断原则,于1911年第一次将合理使用条款写进了著作权法。至此,合理使用原则得到了确认。[3 ]这为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中享有一席之地奠定了法理基础。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主要包含在其1956年著作权法当中,CDPA作了沿革和有关修改,其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涉及图书馆对著作权的使用问题。2003年10月31日生效的《著作权与相关权利法规》(The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Regulations 2003 SI No:2498)就CDPA的部分条款作了修订,对读者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与图书馆服务均有一定影响。[4 ]
2 英国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主要规则
2.1 图书馆开展复制的前提条件
英国赋予图书馆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有两个重要的限定条件。第一,按照CDPA第三十七条(1)(a)款的规定,享有合理使用权的图书馆必须是相关法规指定的图书馆。这种规定与日本、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的规定相似。第二,按照CDPA第三十七条(2)、(3)款的规定,图书馆对个人提供复制品前,应审查请求复制者的著作权声明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有虚假成分。否则,该复制品为侵权复制品,该请求复制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2.2 为研究和学习目的复制
按照CDPA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为“研究或个人学习”的目的,复制期刊文章和已出版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局部复制品。2003年《著作权与相关权利法规》实施后,“研究或个人学习”受到新的限定,必须不属“商业目的”(commercial purposes),该修正使营利行为不得再以研究之理由,向图书馆申请合理复制。[5 ]第一,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一篇文章的多份复制品。第二,一份期刊只能复制一篇文章。第三,对于期刊以外的著作复制不得超过“合理部分”:不超过20页或者整部著作的10%,并应对二者进行比较后,选择复制数量较少的情况进行复制。无论如何,不能复制整部著作。第四,接受复制品的个人应支付费用,支付标准是不少于图书馆制作该复制品的成本。第五,复制行为不得侵犯作品、与作品相配的图解或者版面安排的著作权。
2.3 为馆际互借目的复制
为了馆际互借的需要,图书馆可以制作复制品,并向其他图书馆提供。第一,接受复制品的图书馆必须属于法律规定享有合理使用权的图书馆。第二,只能提供一篇期刊文章。第三,可以提供已出版的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复制品。但是,如果图书馆通过合理调查确切地知道有资格授权制作这类复制品的个人姓名、地址,则不能为其他图书馆提供复制服务。第四,为其他图书馆提供复制品,不得侵犯作品、与作品相配的图解或者版面安排的著作权。
2.4 为保存或替换需要的复制
按照CDPA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图书馆出于保存或者替换的目的,可以对馆藏进行复制。第一,复制的对象是“永久馆藏”。“永久馆藏”,是指在图书馆馆藏中,全部或主要为供参考之用所保存的馆藏,或者是图书馆馆藏中能够出借给其他图书馆的部分。[6 ]第二,复制的目的是将复制品放入馆藏之中,以替换被复制的永久馆藏。第三,为替换法定范围内的其他图书馆永久馆藏中被遗失、毁坏或破坏的作品,图书馆可以对本馆馆藏进行复制。第四,保存或替换的复制,只能是在图书馆无法“合理”购得复制品的情况下开展。第五,出于替换目的,为其他图书馆复制永久馆藏之前,接受复制品的图书馆应提供其馆藏遗失、毁坏、破坏的声明,并支付费用。第七,复制行为不得侵犯作品、与作品相配的图解或者版面安排的著作权。
2.5 对未出版馆藏的复制
CDPA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法定条件下,图书馆可以复制未出版馆藏。第一,复制的目的仅限于“研究或个人学习”。第二,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同一种资料的多份复制品。第三,接受复制品的个人应向图书馆支付制作复制品的费用。第四,复制的对象是文学、戏剧或者音乐著作。第五,复制行为不得侵犯作品、与作品相配的图解或者版面安排的著作权。第六,对于著作权人有禁止声明的未出版馆藏,图书馆不得复制。
2.6 对特殊价值作品的复制
依据CDPA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具有重要文化、历史价值的作品,如果不对其复制,就不能出口并被图书馆收藏。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当属合法,复制品也不侵犯著作权。
2.7 对呈缴著作物的使用
2003年,英国颁布《法定缴存图书馆法》(Legal Deposit Library Act 2003),该法第七条设置了对呈缴出版物的使用规定。同时,该法设专门条款分别对CDPA和《著作权与数据库权利条约》(Copyright and Rights in Databases Regulations 1997)增加补充规定:根据《法定缴存图书馆法》第七条授权制定的规章所允许从事的行为不视为违反著作权,具体情形由国务大臣在规章中规定[7 ]。
3 英国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立法评述
3.1 把图书馆的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著作权法的规范和保护延伸不到图书馆,一方面造成了在图书馆活动中对著作权人应有权利尊重与保护的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对图书馆活动涉及的著作权没有足够的法律限制,从长远看,不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8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在其1956年著作权法中就对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作了较详尽的规定,这在世界上也是较早的,而且此后对著作权法的多次修订都把图书馆当成了主要考虑的领域。此外,英国属于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然而在图书馆著作权问题方面,英国制定了若干成文法律法规,以期对著作权实现最充分的保护。
3.2 利益平衡是最重要的指导思想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存在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多元选择,存在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权利中一定程度的对峙等现实,著作权法在实现其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作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平衡是现代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其中,权衡公益与私权的关系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考量[9 ]。英国在为著作权立法的同时,首创了合理使用的思想与原则,以制约著作权专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对其著作权法变革影响深远。比如,在国际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9月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提出了“特权授予个人或单位应当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的立法定位。[10 ]利益平衡思想在为图书馆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CDPA在对著作权限制而赋予图书馆合理使用权时,又对图书馆的权利作了反限制。又比如,英国《公共借阅权法》被认为是实现了作者团体与图书馆界的“双赢互利。[11 ]虽然,不少学者对在数字技术环境中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所持的过于谨慎与迟缓态度作了批评,但是从另一角度认识,这正是英国立法机关基于利益平衡思想而形成的稳重的立法传统,目的是避免法律大的扰动而对利益平衡的负面影响。
3.3 著作权使用规则体系的完备性
分析发现,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规则的完备性,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主要行为都被法律法规所涵盖。这同美国著作权法有类似之处,甚至在某些方面较美国法律更为详细。图书馆在传统技术条件下使用著作权的行为无非是外借、阅览、馆际互借、保存、替代和陈列等,这些行为都受到英国法律的调整,使图书馆的各项专业化工作与著作权保护紧密联系起来,一方面著作权法抽象的原则渗透到图书馆活动之中,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化解了图书馆的法律风险。所以,与其说英国法律为图书馆使用著作权设置了过多的条条框框,制约了图书馆的行为,不如说是维护了图书馆权益,保障了图书馆在法制化轨道上的发展。有学者认为,“英国图书馆使用数字著作权有许多立法空白”。其实不然,英国在该问题上采取了对法律“微调”的作法,这是对CDPA多次修订和增补的原因,也是比较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立法的特色之一。
3.4 适用法定的著作权补偿金规则
1920年,英国学者艾伦·怀特(J.Alan White)首次提出“公共借阅权”的概念。20世纪50年代,在“作者运动”(Authors Campaign)中,英国作家约翰·布罗菲(Jonh Brophy)提出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却遭到图书馆界反对。1960年,英国作者及出版家借阅权协会特别委员会声援起草了备忘录,调查了计划执行的困难,包括图书馆的抵制态度。1965年英国政府白皮书“艺术政策”表示对公共借阅权的同情,但是反对任何有悖免费图书馆服务的主张,刺激了对公共借阅权的宣传。1967年英国工党向教育科学局提交了一个报告,提出把政府支付图书馆经费的15%作为补助金,将所有可使用经费分割,其中75%补偿给作者,25%付给出版者。1979年,英国《公共借阅权法》终获议会通过。公共借阅权制度与以“禁止或者许可”为特征的著作权制度不同,体现的是“权利相对性”思想,用“使用─付酬”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著作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平衡了图书馆和作者团体的利益关系。
3.5 主张以契约来解决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从理论上讲,著作权由著作权人自己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与使用者签订合同进行管理最有效率。国际图联(IFLA)尽管反对以合同来规制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又认为,只要双方地位平等,而且符合著作权、隐私等公共政策,就可以接受。[12 ]英国政府支持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通过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缔结合同来解决著作权使用问题。第一,图书馆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The Copyright Licensing Agency Limited,简称CLA)等中介取得授权。第二,图书馆直接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比如,英国已经有106所高校参与英国图书馆文献供应中心(British Library Document Supply Center,简称BLDSC)的学位论文传递服务,BLDSC要求作者签署授权书允许英国图书馆为出借或出售的目的制作学位论文的复制件。[13 ]又比如,在与出版商签订协议后,英国图书馆建立了可以在阅览室和网络上利用的文献传递服务的双重电子期刊系统。[14 ]
3.6 指导图书馆著作权指南的建设
英国立法机关重视听取和采纳图书馆界关于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在向立法机关的建言献策中,大英图书馆和英国图书馆协会著作权联盟(LACA)做出了突出贡献。比如,针对数字著作权问题对图书馆的制约,大英图书馆呼吁对著作权法进行“重大修订”,使法定的例外与合理使用能够得到保护,使图书馆能够制作和保存数字内容的拷贝,并使内容可用于研究目的,确保内容创作者在得到回报的情况下保障公众的利益。[15 ]此外,英国立法机关注重对图书馆在保护著作权中自律对策建设的指导,尤其是在图书馆行业性著作权指南的建立和完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英国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和英国教学技术项目(TLPT)联合发布的《JISC/DNER著作权与许可指导方针》,以及JISC与出版商协会(PA)共同发布的《电子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指导方针》的出台都得到了英国立法机关的帮助和支持。[16 ]
参考文献:
[1]张乃和.论近代英国版权制度的形成[J].世界历史,2004,(4):23-30.
[2]费安玲.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J].科技与法律,2005(2):38-46.
[3]曹明.著作权法中有关图书馆“合理使用”余款解析[J].法律信息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01):20-26.
[4][16]肖燕.网络教育资源的传播与合理使用——中、美、英教育数字图书馆研究报告(第1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327,422-423.
[5]章忠信.著作权法关于数字图书馆之营运与修正方向——以英国、美国为例[EB/OL].[2010-08-05].http://www. docin.com/p-16552201.html.
[6]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英国著作权法与图书馆相关部分介绍(第1版)[EB/OL].[2010-08-08].http://www.is-law.com.
[7]官凤婷.英国图书馆法发展历程与现状[J].图书馆学研究,2009,(2):93-98.
[8]李国新.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研究(第1版)[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248.
[9]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9.
[10]乔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3.
[11]郑金帆.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评价[J].图书馆论坛,2008,(1):50-52.
[12]秦珂.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导论[J].北京:气象出版社,2005:188.
[13]陈传夫,吴钢,唐琼.欧美高校学位论文开发利用版权政策及启示[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12):63-68.
[14]张健兰.英国图书馆的电子期刊:从选择到存取[J].图书馆建设,2003,(5):118-120.
[15]CNET科技资讯网.大英图书馆呼吁对版权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数字时代[EB/OL].[2010-08-08].http://www.cnetnews.com.cn/200610926/318244.shtml.
作者简介:王芳(1970-),女,河南科技学院图书馆馆员。
关键词:英国 图书馆 著作权 立法 特色
中图分类号: G259.5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2-0053-04
Review of the legislation and rules about copyright in British library
Wang Fang(Library of 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nxiang, Henan, 453003)
Abstract:Britain is the birthplace of the modern copyright system,and also a country that pays much attention to legislation about library copyright problems. This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British copyright law,regulations about copyright in library use, and analyzes its legislativ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Britain; library; copyright; legislation; characteristics
CLC number: G259.561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1)02-0053-04
现代著作权制度诞生于英国,并在英国著作权法三百年的演进中,留下了公共利益的深深脚印,特别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图书馆在著作权法律体系里逐步占据了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在推动著作权法的创新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使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形成了明确的理念、成熟的思想、科学的规范,本文就此进行初步的分析。
1 英国规制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轨迹
1.1 英国著作权制度演化的基本脉络
英国著作权法的产生源于其出版制度的推动。1538年,亨利八世颁布公告建立图书审查制度。1662年,英国议会通过《许可证法案》,加强了对著作权的管理。17世纪末,英国宪法和政治制度中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使得在1695年英国议会否决了图书出版公司的许可证议案。为了改变许可证议案被终止后的出版业乱象,安娜女王于1709年签署了《安娜女王法》。[1 ]这不仅是英国,而且是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被称作“世界著作权历史中独一无二的大事。”[2 ]此后,英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其现行著作权制度是1998年的《著作权、设计与专利法》(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 Act,1988,简称CDPA)。2003年为了实施欧盟于2001年颁布的《信息社会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2001/29/EC),英国对著作权法又作了最新的修订。
1.2 英国涉及图书馆著作权的主要法律
在英国,合理使用的概念几乎是伴随《安娜女王法》颁布的同时得到了发展。英国衡平法院的法官以“法官造法”的机制,依《安娜女王法》的立法目的引申出合理使用概念。衡平法院的法官认为,若是基于善意与合理的目的,对原著作进行合理的删节摘录(fair abridgment)是符合著作权立法宗旨的,即不构成侵权。英国法院在此基础上,结合诸多判例与司法解释,总结出一套相当系统的合理使用判断原则,于1911年第一次将合理使用条款写进了著作权法。至此,合理使用原则得到了确认。[3 ]这为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中享有一席之地奠定了法理基础。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主要包含在其1956年著作权法当中,CDPA作了沿革和有关修改,其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涉及图书馆对著作权的使用问题。2003年10月31日生效的《著作权与相关权利法规》(The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Regulations 2003 SI No:2498)就CDPA的部分条款作了修订,对读者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与图书馆服务均有一定影响。[4 ]
2 英国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主要规则
2.1 图书馆开展复制的前提条件
英国赋予图书馆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有两个重要的限定条件。第一,按照CDPA第三十七条(1)(a)款的规定,享有合理使用权的图书馆必须是相关法规指定的图书馆。这种规定与日本、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的规定相似。第二,按照CDPA第三十七条(2)、(3)款的规定,图书馆对个人提供复制品前,应审查请求复制者的著作权声明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有虚假成分。否则,该复制品为侵权复制品,该请求复制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2.2 为研究和学习目的复制
按照CDPA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为“研究或个人学习”的目的,复制期刊文章和已出版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局部复制品。2003年《著作权与相关权利法规》实施后,“研究或个人学习”受到新的限定,必须不属“商业目的”(commercial purposes),该修正使营利行为不得再以研究之理由,向图书馆申请合理复制。[5 ]第一,不得向任何人提供一篇文章的多份复制品。第二,一份期刊只能复制一篇文章。第三,对于期刊以外的著作复制不得超过“合理部分”:不超过20页或者整部著作的10%,并应对二者进行比较后,选择复制数量较少的情况进行复制。无论如何,不能复制整部著作。第四,接受复制品的个人应支付费用,支付标准是不少于图书馆制作该复制品的成本。第五,复制行为不得侵犯作品、与作品相配的图解或者版面安排的著作权。
2.3 为馆际互借目的复制
为了馆际互借的需要,图书馆可以制作复制品,并向其他图书馆提供。第一,接受复制品的图书馆必须属于法律规定享有合理使用权的图书馆。第二,只能提供一篇期刊文章。第三,可以提供已出版的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复制品。但是,如果图书馆通过合理调查确切地知道有资格授权制作这类复制品的个人姓名、地址,则不能为其他图书馆提供复制服务。第四,为其他图书馆提供复制品,不得侵犯作品、与作品相配的图解或者版面安排的著作权。
2.4 为保存或替换需要的复制
按照CDPA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图书馆出于保存或者替换的目的,可以对馆藏进行复制。第一,复制的对象是“永久馆藏”。“永久馆藏”,是指在图书馆馆藏中,全部或主要为供参考之用所保存的馆藏,或者是图书馆馆藏中能够出借给其他图书馆的部分。[6 ]第二,复制的目的是将复制品放入馆藏之中,以替换被复制的永久馆藏。第三,为替换法定范围内的其他图书馆永久馆藏中被遗失、毁坏或破坏的作品,图书馆可以对本馆馆藏进行复制。第四,保存或替换的复制,只能是在图书馆无法“合理”购得复制品的情况下开展。第五,出于替换目的,为其他图书馆复制永久馆藏之前,接受复制品的图书馆应提供其馆藏遗失、毁坏、破坏的声明,并支付费用。第七,复制行为不得侵犯作品、与作品相配的图解或者版面安排的著作权。
2.5 对未出版馆藏的复制
CDPA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法定条件下,图书馆可以复制未出版馆藏。第一,复制的目的仅限于“研究或个人学习”。第二,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同一种资料的多份复制品。第三,接受复制品的个人应向图书馆支付制作复制品的费用。第四,复制的对象是文学、戏剧或者音乐著作。第五,复制行为不得侵犯作品、与作品相配的图解或者版面安排的著作权。第六,对于著作权人有禁止声明的未出版馆藏,图书馆不得复制。
2.6 对特殊价值作品的复制
依据CDPA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具有重要文化、历史价值的作品,如果不对其复制,就不能出口并被图书馆收藏。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当属合法,复制品也不侵犯著作权。
2.7 对呈缴著作物的使用
2003年,英国颁布《法定缴存图书馆法》(Legal Deposit Library Act 2003),该法第七条设置了对呈缴出版物的使用规定。同时,该法设专门条款分别对CDPA和《著作权与数据库权利条约》(Copyright and Rights in Databases Regulations 1997)增加补充规定:根据《法定缴存图书馆法》第七条授权制定的规章所允许从事的行为不视为违反著作权,具体情形由国务大臣在规章中规定[7 ]。
3 英国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立法评述
3.1 把图书馆的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著作权法的规范和保护延伸不到图书馆,一方面造成了在图书馆活动中对著作权人应有权利尊重与保护的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对图书馆活动涉及的著作权没有足够的法律限制,从长远看,不利于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8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在其1956年著作权法中就对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作了较详尽的规定,这在世界上也是较早的,而且此后对著作权法的多次修订都把图书馆当成了主要考虑的领域。此外,英国属于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然而在图书馆著作权问题方面,英国制定了若干成文法律法规,以期对著作权实现最充分的保护。
3.2 利益平衡是最重要的指导思想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存在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多元选择,存在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权利中一定程度的对峙等现实,著作权法在实现其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作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平衡是现代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其中,权衡公益与私权的关系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考量[9 ]。英国在为著作权立法的同时,首创了合理使用的思想与原则,以制约著作权专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对其著作权法变革影响深远。比如,在国际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9月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提出了“特权授予个人或单位应当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的立法定位。[10 ]利益平衡思想在为图书馆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CDPA在对著作权限制而赋予图书馆合理使用权时,又对图书馆的权利作了反限制。又比如,英国《公共借阅权法》被认为是实现了作者团体与图书馆界的“双赢互利。[11 ]虽然,不少学者对在数字技术环境中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立法所持的过于谨慎与迟缓态度作了批评,但是从另一角度认识,这正是英国立法机关基于利益平衡思想而形成的稳重的立法传统,目的是避免法律大的扰动而对利益平衡的负面影响。
3.3 著作权使用规则体系的完备性
分析发现,英国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规则的完备性,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主要行为都被法律法规所涵盖。这同美国著作权法有类似之处,甚至在某些方面较美国法律更为详细。图书馆在传统技术条件下使用著作权的行为无非是外借、阅览、馆际互借、保存、替代和陈列等,这些行为都受到英国法律的调整,使图书馆的各项专业化工作与著作权保护紧密联系起来,一方面著作权法抽象的原则渗透到图书馆活动之中,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化解了图书馆的法律风险。所以,与其说英国法律为图书馆使用著作权设置了过多的条条框框,制约了图书馆的行为,不如说是维护了图书馆权益,保障了图书馆在法制化轨道上的发展。有学者认为,“英国图书馆使用数字著作权有许多立法空白”。其实不然,英国在该问题上采取了对法律“微调”的作法,这是对CDPA多次修订和增补的原因,也是比较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立法的特色之一。
3.4 适用法定的著作权补偿金规则
1920年,英国学者艾伦·怀特(J.Alan White)首次提出“公共借阅权”的概念。20世纪50年代,在“作者运动”(Authors Campaign)中,英国作家约翰·布罗菲(Jonh Brophy)提出实行公共借阅权制度,却遭到图书馆界反对。1960年,英国作者及出版家借阅权协会特别委员会声援起草了备忘录,调查了计划执行的困难,包括图书馆的抵制态度。1965年英国政府白皮书“艺术政策”表示对公共借阅权的同情,但是反对任何有悖免费图书馆服务的主张,刺激了对公共借阅权的宣传。1967年英国工党向教育科学局提交了一个报告,提出把政府支付图书馆经费的15%作为补助金,将所有可使用经费分割,其中75%补偿给作者,25%付给出版者。1979年,英国《公共借阅权法》终获议会通过。公共借阅权制度与以“禁止或者许可”为特征的著作权制度不同,体现的是“权利相对性”思想,用“使用─付酬”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著作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平衡了图书馆和作者团体的利益关系。
3.5 主张以契约来解决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从理论上讲,著作权由著作权人自己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与使用者签订合同进行管理最有效率。国际图联(IFLA)尽管反对以合同来规制图书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又认为,只要双方地位平等,而且符合著作权、隐私等公共政策,就可以接受。[12 ]英国政府支持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通过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缔结合同来解决著作权使用问题。第一,图书馆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The Copyright Licensing Agency Limited,简称CLA)等中介取得授权。第二,图书馆直接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比如,英国已经有106所高校参与英国图书馆文献供应中心(British Library Document Supply Center,简称BLDSC)的学位论文传递服务,BLDSC要求作者签署授权书允许英国图书馆为出借或出售的目的制作学位论文的复制件。[13 ]又比如,在与出版商签订协议后,英国图书馆建立了可以在阅览室和网络上利用的文献传递服务的双重电子期刊系统。[14 ]
3.6 指导图书馆著作权指南的建设
英国立法机关重视听取和采纳图书馆界关于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在向立法机关的建言献策中,大英图书馆和英国图书馆协会著作权联盟(LACA)做出了突出贡献。比如,针对数字著作权问题对图书馆的制约,大英图书馆呼吁对著作权法进行“重大修订”,使法定的例外与合理使用能够得到保护,使图书馆能够制作和保存数字内容的拷贝,并使内容可用于研究目的,确保内容创作者在得到回报的情况下保障公众的利益。[15 ]此外,英国立法机关注重对图书馆在保护著作权中自律对策建设的指导,尤其是在图书馆行业性著作权指南的建立和完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英国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和英国教学技术项目(TLPT)联合发布的《JISC/DNER著作权与许可指导方针》,以及JISC与出版商协会(PA)共同发布的《电子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指导方针》的出台都得到了英国立法机关的帮助和支持。[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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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芳(1970-),女,河南科技学院图书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