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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良好的政民互动关系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必要路径,这也可以从《百姓与政府的交往规则》一书的相关理论中获知。该书阐述了有关行政法方面的知识,教会了公民与政府之间交往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公民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主要揭示出,公民要尊重与信赖法,而不是陷入纠纷时选择“忍耐”、“妥协”、“退让”等不利于事情解决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研究分析得出的理论成果将有助于建立美丽和谐的社会与国家。
【关键词】:法律知识;公民与政府;合法权益;读书笔记
《百姓与政府的交往规则》一书深刻阐述了政民互动的关系与正确做法,一共有四个章节。它围绕一个主题层层铺开,即教会老公民平时生活中的行政法律知识,使老公民懂得运用这些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先讲述了公民与政府交往的一般规则,然后教公民如何找政府办事,接着是指出当政府找上门该怎么办的解决办法,最后是教老公民如何解决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每一章节中又通过举出公民生活中不同而又典型的例子让我们在关注这些生活中可能会容易碰到的问题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和正确的解决途径。以下,研究将在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得出理论成果。
一、案例一:“出嫁女”不该分得土地吗?
(一)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该案例主要讲述了湖南长沙县某镇的陈氏姐妹将自己所在的杨湖村仙塘岭村民组告上了法庭。主要原因是该村的村小组在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时,以陈氏姐妹的母亲是“出嫁女”为由剥夺了陈氏姐妹的平均分配权。而且该村小组所开的代表大会有九成的村民同意不给“出嫁女”子女分补偿款,大家认为这不算剥夺“出嫁女”子女的权益而属于村民自治范围。读完这个案例时,作者认为该村的做法是不对的,理应给“出嫁女”子女分补偿款,但并不能很好地区分什么样的事才能属于村民自治的合法管理范围,村民自治的权利又有多大,这样做又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带着这些问题读完作者对该案例的分析就恍然大悟了。该村小组的做法违反了哪些规定?首先,该村小组的做法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其次,村民们认为不给陈氏姐妹分发土地偿款是小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属于村民自治不能算剥夺“出嫁女”子女的权利,这样的观点也是不对的。因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等不能违背宪法、法律或相关国家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该书作者最后联系这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为陈氏姐妹等“出嫁女”出招了,认为她们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节,或向法院起诉并可获得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或招标款。
(二)案例启示
首先,这个案例让我们对什么才是合法的村民自治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以前人们或许会以为村民自治就是完全由村民自己决定事项,不受太多管理和约束。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了国家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并不意味着村民可以随意自治,村民自治有一定的限度,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村民委员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使自治权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这个案例还让我我们了解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使我懂得了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妇女都应该懂得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例中我很佩服陈氏姐妹的勇气和做法,因为在现代农村中,很多妇女的地位还是不高,没受多少教育,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更别说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所以这本书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旨在告诉我们,任何组织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不能逾越法律的鸿沟;任何人特别是农村的妇女们要多学习掌握些法律知识,适时地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为防“非典”就要宰杀果子狸吗?
(一)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该案例主要讲述了在2004年的非典时期,某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此通知下发后某县林业局、卫生局、乡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人员,将本已经县林业局批准取得市野生动物管理站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一位下岗工人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因此,这位果子狸养殖户便将其所在的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卫生局和乡政府告上了法庭。这篇案例分析作者觉得写得很好,让我收获颇多,主要是因为作者通过案例分析向我们阐述了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即行政适度原则。行政适度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需权衡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也是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两个部分,必要性原则即最少侵害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来达成行政目的。合比例性原则即为相称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必须合比例或相称,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果子狸养殖户驯养果子狸种苗已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了驯养资格,购进的渠道合法,这样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但县林业局、卫生局等部门却将加强对果子狸的监管演变成宰杀和销毁,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适度原则,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害超过了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这就是违反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的表现。
(二)案例启示
养殖果子狸是一个难得的新产业,只要经过严格的检疫和监管就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而对合法养殖户合法购进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超过了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滥用职权的表现。这篇案例分析让我们收获最大的是了解了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适度原则,任何行政行为都应按行政适度原则办事,在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需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尽量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最小和最低。若行政行為造成职权滥用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公民只能听之任之吗?
(一)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该案例讲述的是湖南省某市罗律师将他发现的国有资产有可能流失的情况反映到市国资委,希望国资委能出面调查却被拒。于是他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处所反映的情况和该市国资委确认原告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并确认国资委拒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这个案例之所以典型,是因为它反映出了在我国还未被法律所承认,但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相当成熟的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公共利益的维护常常没有实际措施。如在这个案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直接利益关系。而罗律师和国资委行为侵犯的公共利益,与罗律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其起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得不到支持和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但实际上,罗律师和国资委的这场诉讼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
(二)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提到的行政公益诉讼让我想到了我们国家松花江污染案。面对类似的问题,日本在1995年2月24日奄美4类野生保护鸟类作为原告向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鹿儿岛地方法院分别于1995年3月和1997年9月29日分别作出判决。基本案情在于,日本某企业因受受泡沫经济的影响打算在奄美大岛上修建高尔夫球场的计划可能影响奄美大岛上的鸟类。虽然地方环保团体反对该开发计划,但还是获得了行政上的开发许可。因此,日本环保团体决定将鸟类作为原告,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以上的几个案例都反映了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的实践看,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
四、其它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在上文所举的这些例子中,重点分析了以上几个给我们的启示,其他没有详细分析的案例同样能带来很深的感触。在其他几个案例中, “禁麻令”是一个关于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正面范例。因为在这个案例中,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从过去的“管理与服从” 转变成了“服务与合作”,“依法整治、有情操作、回收车辆、帮助择业”处理原则也使武汉的“禁麻”过程政令畅通,社会稳定,政府温情行政,民众真情回报以致最终取得高效的成果。“禁麻令”的成功做法有待其他地方政府借鉴,其“赎买”回收措施体现的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也值得我们了解和掌握,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暴制暴”的案例让人们觉得讨债的姜某死的很无辜,姜某虽自称怀揣炸药包但实则只是一个热水袋,且经过谈判他已放开了房主并走出了房间却还是被狙击手当场击毙了。虽然他的行为有些过激,但在不再对当事人造成威胁的情况下还是被击毙就显得很无辜了。所以这个案例使人们更深入了解之前提到的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行政适度原则。这个案例让我们了解到了警察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器才是正确的,案例中的姜某家属可以申请复议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诉讼。也由此警示了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的方法需得当并需妥善处理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双向关系。以前身边也听说很多人食胎盘进补,问其得之途径大都是通过医院熟人而得。所以看到“胎盘的属性由谁定”这一案例让人们也想知道这胎盘到底该属于谁和医院拿胎盘来卖的行为是否合理。但该案例没有具体分析医院卖胎盘的行为,而只分析了胎盘归属问题的确定由谁决定,最后给出的结果是山东省卫生厅作出的《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违反了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这个案例的结果不是我们在乎的,真正在乎的是当“胎盘宴”沸沸扬扬的时候,卫生厅作出的规定不合法,是否法律的制定需要更加完善呢?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谁又来保护产妇的合法权益并取缔某些医院倒卖胎盘的行为呢?而在“学校扣发文凭,学生可以起诉吗”的案例中我们懂得了学校是不能随便扣发学生文凭的,需要扣发也要遵循一个“正当程序”原则。与此相反的关于“未平上副教授可否向法院起诉”案例中的讲师就没有被扣罚文凭的学生那么好运,因为职务评审行为属于技术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未评上副教授的讲师要状告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务评审行为法院可以不受理。法律“打架”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见。对这个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懂得了行政规范与法律规范间的及行政规范内部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而“镇政府的‘规定’可诉吗”的案例让我们分清了什么事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了解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象、效力和功能上,正确区分二者可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交警不作出事故认定”的案例中,了解到了交警不作出事故认定或其他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都可能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且该行为是违法的,我们要适时发现行政不作为对自己权利的侵犯行为并运用《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百姓与政府的交往规则——生活中的行政法》一书中的典型案例解释出: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行政法治原则,如职权法定等行政法定原则和平等对待等行政均衡原则以及避免偏私、公平听证等行政正当原则;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既包括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也包括依法被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行政不作为有着独特的运行规则和法律救济方式;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范围及有合法、适当、真实、明确的内容和法定程序、形式等构成要件。了解这些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律,使人们更懂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运用平时未注意到却有巨大作用的行政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周佑勇,百姓與政府的交往规则——生活中的行政法[M].武汉大学出版2007.10.
【关键词】:法律知识;公民与政府;合法权益;读书笔记
《百姓与政府的交往规则》一书深刻阐述了政民互动的关系与正确做法,一共有四个章节。它围绕一个主题层层铺开,即教会老公民平时生活中的行政法律知识,使老公民懂得运用这些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先讲述了公民与政府交往的一般规则,然后教公民如何找政府办事,接着是指出当政府找上门该怎么办的解决办法,最后是教老公民如何解决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每一章节中又通过举出公民生活中不同而又典型的例子让我们在关注这些生活中可能会容易碰到的问题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和正确的解决途径。以下,研究将在分析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得出理论成果。
一、案例一:“出嫁女”不该分得土地吗?
(一)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该案例主要讲述了湖南长沙县某镇的陈氏姐妹将自己所在的杨湖村仙塘岭村民组告上了法庭。主要原因是该村的村小组在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时,以陈氏姐妹的母亲是“出嫁女”为由剥夺了陈氏姐妹的平均分配权。而且该村小组所开的代表大会有九成的村民同意不给“出嫁女”子女分补偿款,大家认为这不算剥夺“出嫁女”子女的权益而属于村民自治范围。读完这个案例时,作者认为该村的做法是不对的,理应给“出嫁女”子女分补偿款,但并不能很好地区分什么样的事才能属于村民自治的合法管理范围,村民自治的权利又有多大,这样做又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带着这些问题读完作者对该案例的分析就恍然大悟了。该村小组的做法违反了哪些规定?首先,该村小组的做法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其次,村民们认为不给陈氏姐妹分发土地偿款是小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属于村民自治不能算剥夺“出嫁女”子女的权利,这样的观点也是不对的。因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等不能违背宪法、法律或相关国家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该书作者最后联系这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为陈氏姐妹等“出嫁女”出招了,认为她们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节,或向法院起诉并可获得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或招标款。
(二)案例启示
首先,这个案例让我们对什么才是合法的村民自治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以前人们或许会以为村民自治就是完全由村民自己决定事项,不受太多管理和约束。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了国家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并不意味着村民可以随意自治,村民自治有一定的限度,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村民委员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使自治权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这个案例还让我我们了解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使我懂得了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妇女都应该懂得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例中我很佩服陈氏姐妹的勇气和做法,因为在现代农村中,很多妇女的地位还是不高,没受多少教育,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更别说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所以这本书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旨在告诉我们,任何组织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不能逾越法律的鸿沟;任何人特别是农村的妇女们要多学习掌握些法律知识,适时地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为防“非典”就要宰杀果子狸吗?
(一)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该案例主要讲述了在2004年的非典时期,某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此通知下发后某县林业局、卫生局、乡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人员,将本已经县林业局批准取得市野生动物管理站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一位下岗工人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因此,这位果子狸养殖户便将其所在的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卫生局和乡政府告上了法庭。这篇案例分析作者觉得写得很好,让我收获颇多,主要是因为作者通过案例分析向我们阐述了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即行政适度原则。行政适度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需权衡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也是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两个部分,必要性原则即最少侵害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来达成行政目的。合比例性原则即为相称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必须合比例或相称,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在这个案例中,这位果子狸养殖户驯养果子狸种苗已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了驯养资格,购进的渠道合法,这样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但县林业局、卫生局等部门却将加强对果子狸的监管演变成宰杀和销毁,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适度原则,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害超过了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这就是违反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的表现。
(二)案例启示
养殖果子狸是一个难得的新产业,只要经过严格的检疫和监管就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而对合法养殖户合法购进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超过了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滥用职权的表现。这篇案例分析让我们收获最大的是了解了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适度原则,任何行政行为都应按行政适度原则办事,在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需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尽量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最小和最低。若行政行為造成职权滥用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公民只能听之任之吗?
(一)典型案例及其分析
该案例讲述的是湖南省某市罗律师将他发现的国有资产有可能流失的情况反映到市国资委,希望国资委能出面调查却被拒。于是他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处所反映的情况和该市国资委确认原告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并确认国资委拒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这个案例之所以典型,是因为它反映出了在我国还未被法律所承认,但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相当成熟的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公共利益的维护常常没有实际措施。如在这个案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直接利益关系。而罗律师和国资委行为侵犯的公共利益,与罗律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其起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得不到支持和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但实际上,罗律师和国资委的这场诉讼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
(二)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提到的行政公益诉讼让我想到了我们国家松花江污染案。面对类似的问题,日本在1995年2月24日奄美4类野生保护鸟类作为原告向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鹿儿岛地方法院分别于1995年3月和1997年9月29日分别作出判决。基本案情在于,日本某企业因受受泡沫经济的影响打算在奄美大岛上修建高尔夫球场的计划可能影响奄美大岛上的鸟类。虽然地方环保团体反对该开发计划,但还是获得了行政上的开发许可。因此,日本环保团体决定将鸟类作为原告,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以上的几个案例都反映了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的实践看,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
四、其它案例分析及其启示
在上文所举的这些例子中,重点分析了以上几个给我们的启示,其他没有详细分析的案例同样能带来很深的感触。在其他几个案例中, “禁麻令”是一个关于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正面范例。因为在这个案例中,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从过去的“管理与服从” 转变成了“服务与合作”,“依法整治、有情操作、回收车辆、帮助择业”处理原则也使武汉的“禁麻”过程政令畅通,社会稳定,政府温情行政,民众真情回报以致最终取得高效的成果。“禁麻令”的成功做法有待其他地方政府借鉴,其“赎买”回收措施体现的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也值得我们了解和掌握,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暴制暴”的案例让人们觉得讨债的姜某死的很无辜,姜某虽自称怀揣炸药包但实则只是一个热水袋,且经过谈判他已放开了房主并走出了房间却还是被狙击手当场击毙了。虽然他的行为有些过激,但在不再对当事人造成威胁的情况下还是被击毙就显得很无辜了。所以这个案例使人们更深入了解之前提到的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行政适度原则。这个案例让我们了解到了警察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器才是正确的,案例中的姜某家属可以申请复议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或诉讼。也由此警示了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的方法需得当并需妥善处理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双向关系。以前身边也听说很多人食胎盘进补,问其得之途径大都是通过医院熟人而得。所以看到“胎盘的属性由谁定”这一案例让人们也想知道这胎盘到底该属于谁和医院拿胎盘来卖的行为是否合理。但该案例没有具体分析医院卖胎盘的行为,而只分析了胎盘归属问题的确定由谁决定,最后给出的结果是山东省卫生厅作出的《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违反了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这个案例的结果不是我们在乎的,真正在乎的是当“胎盘宴”沸沸扬扬的时候,卫生厅作出的规定不合法,是否法律的制定需要更加完善呢?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谁又来保护产妇的合法权益并取缔某些医院倒卖胎盘的行为呢?而在“学校扣发文凭,学生可以起诉吗”的案例中我们懂得了学校是不能随便扣发学生文凭的,需要扣发也要遵循一个“正当程序”原则。与此相反的关于“未平上副教授可否向法院起诉”案例中的讲师就没有被扣罚文凭的学生那么好运,因为职务评审行为属于技术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未评上副教授的讲师要状告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务评审行为法院可以不受理。法律“打架”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见。对这个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懂得了行政规范与法律规范间的及行政规范内部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而“镇政府的‘规定’可诉吗”的案例让我们分清了什么事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了解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象、效力和功能上,正确区分二者可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交警不作出事故认定”的案例中,了解到了交警不作出事故认定或其他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都可能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且该行为是违法的,我们要适时发现行政不作为对自己权利的侵犯行为并运用《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百姓与政府的交往规则——生活中的行政法》一书中的典型案例解释出: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行政法治原则,如职权法定等行政法定原则和平等对待等行政均衡原则以及避免偏私、公平听证等行政正当原则;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既包括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也包括依法被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行政不作为有着独特的运行规则和法律救济方式;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范围及有合法、适当、真实、明确的内容和法定程序、形式等构成要件。了解这些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律,使人们更懂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运用平时未注意到却有巨大作用的行政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周佑勇,百姓與政府的交往规则——生活中的行政法[M].武汉大学出版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