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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的“通知条款”设置了侦查主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通知被羁押人员家属的义务,并规定仅在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过程中,侦查主体对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方有根据法定例外情形作出不通知家属的决定的裁量权。为保障“通知条款”执行的实质性,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制订更具弹性的通知范围以及构建以外部控权为主要特征的程序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