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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也是指导当今国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就是对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并提出应对的对策。
关键词:内政 不干涉内政 挑战 对策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概述
“内政”和“干涉”的界定问题的存在会影响不干涉内政原则在适用上的界限不清,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下分析。
(1)“内政”的含义。什么是“内政”,就如“不干涉内政原则”一样,学者们有很多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就是国家在宪法中所规定的事项以及与国家行使主权相联系的一切对内对外活动;有学者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看,内政或国内管辖事项是指应由国家自主处理的一切事项; 也有学者认为,按照有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凡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均属内政。众说纷纭,这些界定或太绝对得将宪法规定的事项解释为一国的内政,或不知道什么是“应由国家自主处理事项”,或者是根本没有一项国际文件从内涵上给“内政”下过明确、恰当的定义。
笔者认为,从合理的角度出发,所谓的“内政”应该是指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义务,而可由该国自由行使的任何事项。
(2)“干涉”的含义。什么是“干涉”,在我国的学者中几乎学者对其作出明确的解释,这也说明了实际判断中存在某些难以确定的因素。曾经英国学者对“干涉”作过界定和解释,他认为国际法给予了干涉严格的定义,“干涉是指一個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和后果”。
从这位英国学者的界定中进一步引申,笔者认为,所谓“干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3)“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面临的挑战
(1)“内政”的概念有分歧。什么是“内政”或“国内管辖事项”? 这在国际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正如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所言: “哪些事件是国内事件的问题,已是有争论的。在这方面,有一个学说主张,根本没有在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所以,人们只能把下列两种事件予以区别: 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的话,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国际法学会于 1954 年 4 月 29 日在其埃克斯会议中也表示了同一的见解,即‘保留范围是国家活动的范围,在这范围内,国家的管辖不受国际法的拘束’。
(2)“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外延在扩大对不干涉内政原则产生影响。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如果安理会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之存在,安理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干预。这里指的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然而,对于在一国国内大规模地侵犯人权是否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国际社会存在很大的争论。不过,安理会的实践似乎显示了这样的一个趋势: 国内冲突,特别是侵犯人权,关系到国际和平与安全。1992年1月,安理会举行的特别会议发表的声明强调: “国家间没有战争和军事冲突本身并不能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经济、社会、生态和人道主义等方面的非军事的不稳定因素已构成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联合国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在相关机构的工作中,需最优先解决这些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方面的例子愈来愈多,如伊拉克的库尔德、波黑、塞拉利昂和科索沃等。尤其是联合国在索马里的行动特别典型,值得关注。
三、应对挑战的对策
为切实维护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我们应做到以下三点:其一,明确“内政”和“干涉”的概念。弄清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适用范围,首先要将“内政”、“干涉”两个基本概念界定清楚。西方学者为其不法行为所寻找的借口根本不能在法律上站稳脚跟。正确及合理地运用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其二,维护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仍要继续坚持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处理国际基本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关系中,只要我们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就可以避免发生战争,世界和平就可以维护。其三,实践证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推行“新干涉主义”,违反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有许多障碍和不利因素,这也有利于我们坚持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现在世界上多极化呼声日益高涨,美国建立单极世界、建立干涉别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径,正激起建立多极体系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即使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概念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得以维系的核心价值 。1981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更是强调该原则“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实现《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都最为重要。”可见,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对国家内政的维护是明确的和一贯的,它没有也不可能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干涉他国内政提供法律依据。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中,切实遵循不干涉内政原则,既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保障,又是发展国际合作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C]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年
[2]王庆海.国际法[M]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
[3]王庆海.从国际法看如何维护世界和平[J] .世界经济与政治, 1999,(11).
李梦璐(1996-),女,河北省邯郸市,河北大学 本科生 。
(河北大学)
关键词:内政 不干涉内政 挑战 对策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概述
“内政”和“干涉”的界定问题的存在会影响不干涉内政原则在适用上的界限不清,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下分析。
(1)“内政”的含义。什么是“内政”,就如“不干涉内政原则”一样,学者们有很多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就是国家在宪法中所规定的事项以及与国家行使主权相联系的一切对内对外活动;有学者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看,内政或国内管辖事项是指应由国家自主处理的一切事项; 也有学者认为,按照有关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凡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均属内政。众说纷纭,这些界定或太绝对得将宪法规定的事项解释为一国的内政,或不知道什么是“应由国家自主处理事项”,或者是根本没有一项国际文件从内涵上给“内政”下过明确、恰当的定义。
笔者认为,从合理的角度出发,所谓的“内政”应该是指未经国际法确定为某国的国际义务,而可由该国自由行使的任何事项。
(2)“干涉”的含义。什么是“干涉”,在我国的学者中几乎学者对其作出明确的解释,这也说明了实际判断中存在某些难以确定的因素。曾经英国学者对“干涉”作过界定和解释,他认为国际法给予了干涉严格的定义,“干涉是指一個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强制或专断的干预,旨在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和后果”。
从这位英国学者的界定中进一步引申,笔者认为,所谓“干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3)“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面临的挑战
(1)“内政”的概念有分歧。什么是“内政”或“国内管辖事项”? 这在国际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正如奥地利国际法学家菲德罗斯所言: “哪些事件是国内事件的问题,已是有争论的。在这方面,有一个学说主张,根本没有在本质上保留给国家规定的事件,因为国际法可以对任何客体加以规定。所以,人们只能把下列两种事件予以区别: 一般的或者特殊的国际法已经规定的事件,以及它尚未规定并且在国际法予以规定以前委诸国内规定的事件。因此,如果‘国内事件’这个名词确有意义的话,那么它只能指第二种事件。国际法学会于 1954 年 4 月 29 日在其埃克斯会议中也表示了同一的见解,即‘保留范围是国家活动的范围,在这范围内,国家的管辖不受国际法的拘束’。
(2)“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外延在扩大对不干涉内政原则产生影响。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如果安理会断定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之存在,安理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干预。这里指的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然而,对于在一国国内大规模地侵犯人权是否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国际社会存在很大的争论。不过,安理会的实践似乎显示了这样的一个趋势: 国内冲突,特别是侵犯人权,关系到国际和平与安全。1992年1月,安理会举行的特别会议发表的声明强调: “国家间没有战争和军事冲突本身并不能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经济、社会、生态和人道主义等方面的非军事的不稳定因素已构成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联合国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在相关机构的工作中,需最优先解决这些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方面的例子愈来愈多,如伊拉克的库尔德、波黑、塞拉利昂和科索沃等。尤其是联合国在索马里的行动特别典型,值得关注。
三、应对挑战的对策
为切实维护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我们应做到以下三点:其一,明确“内政”和“干涉”的概念。弄清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适用范围,首先要将“内政”、“干涉”两个基本概念界定清楚。西方学者为其不法行为所寻找的借口根本不能在法律上站稳脚跟。正确及合理地运用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其二,维护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仍要继续坚持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处理国际基本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关系中,只要我们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就可以避免发生战争,世界和平就可以维护。其三,实践证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推行“新干涉主义”,违反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有许多障碍和不利因素,这也有利于我们坚持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现在世界上多极化呼声日益高涨,美国建立单极世界、建立干涉别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径,正激起建立多极体系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即使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概念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得以维系的核心价值 。1981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更是强调该原则“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实现《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都最为重要。”可见,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对国家内政的维护是明确的和一贯的,它没有也不可能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干涉他国内政提供法律依据。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中,切实遵循不干涉内政原则,既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保障,又是发展国际合作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C]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年
[2]王庆海.国际法[M]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
[3]王庆海.从国际法看如何维护世界和平[J] .世界经济与政治, 1999,(11).
李梦璐(1996-),女,河北省邯郸市,河北大学 本科生 。
(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