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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且而专业性不足,自身的优势难以发挥出来。而"或裁或审、各自终局"与单一机关处理模式的改革方向只着眼于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回避了这一根本性问题。仲裁程序的属性是法律性与专业性的统一,正确的改革方向应当是贯彻"三方原则",实现仲裁与诉讼差异化基础上的分工合作,以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