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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各级公共服务部门能够合理合法地提出具体的措施、政策,从思想上正确认识群众,从行动上密切联系群众,从利益上努力维护群众;就是要发挥群众的主体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达成决策目标需要依靠群众,同时要求群众以合乎法律和理性的手段表达诉求和获取利益。
关键词 价值 群众路线
一、价值及其内涵
价值属于关系范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益,或者说是对主体的有用性。它是主体与客体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效应关系。价值关系的形成是主体与客休相互作用的结果。价值本质上是人自己的对象性活动及其产物对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是人通过自己的活动而使对象对于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肯定,是物为人而存在、人为人而存在、人为自身而存在。价值的主体是人,价值的客体是物(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客体)。价值的实现很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主体的对象化或者说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在价值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还有一种中介,主体与客体之间还有将这二者现实地联结起来的中介,这就是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以及运用、操作这些工具的程序和方法。主体根据自觉的目的和计划,运用物质的、知识的和语言的工具或手段,能动地改造、认识、利用和欣赏客体,即主体客体化(主体通过对象性活动向客体渗透和转化实现意义的过程。)
人作为主体,生活环境、社会环境以及自然事物作为客体,观察它们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可以发现人和生活环境各自具有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性质和能力,发现人能够和环境具有的价值。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关系是认识关系、实践关系、价值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强调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这一人的类特性,既是价值的积极源泉,又是人本身最高的价值。
二、群众路线中的价值体现
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包括: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中可以看出,群众路线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党从人民群众中产生,服务于人民群众。 客体是人民群众(包括党)的实践活动作用的对象,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社会、自然和历史,中观层面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微观层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以物质形式存在的金钱和实物、以非物质形势存在的制度和思想等。群众路线的价值体现就是包括党在内的人民群众运用特定的工具或手段,能动地改造、认识和利用这些客体实现目的和意义的过程。这一过程决定了我们坚持和落实群众路线的基本路径:
首先,赋予人民群众真正的主体地位。群众路线的认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肯定了群众的主体地位,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谈到:“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人民群众创造着自己的历史,是有一定客观条件的制约及限制下,是在既定的现实关系中进行的。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地创造历史,迅速地推动历史前进,是当他们正确地认识到他们所处的现存环境和条件时,是当他们懂得怎样改变这些条件时,是当他们能够利用生活环境和现实事物,顺应时代的潮流,满足自身的需要及利益,是人民群众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人民群众主体性的实现。作为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能做到这些,就是党的主体性的最大化,是党本身的最高价值。
其次,包括党在内的人民群众改造、认识和利用客体达成目的的手段具有合理、合法性。合理,就是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公平、正义、是非、得失和善恶的评判标准;合法,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工具和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要有利于主体的发展创造;有利于客自身价值的实现,有利于主客体良性关系的构建。比如人民群众不能以规避环境法的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曲线开发,大众在运用网络表达不满时,不能以传播、扩大虚假信息为快意,有关部门在处理城管与小贩的利益冲突时,不能为平息事态而不择手段。很显然,作为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中介,手段的合理合法是目的和手段统一,认识和实践统一的必然要求。
再次,是要以制度改革促进民众享有各项公共权利和公共服务的平等性。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责任和权利要严格规范和引导,要建立严格的行政体制改革,要建立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和效果,要跟踪反馈制度,要加以监督其实施。要建立公共财政支出评价体系及公共服务投入监测指标体系,确保支出结构调整完善,达到公共服务投入制度化、公平化的效果。 要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促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大致相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积极性,确保群众社会公共服务的权利依法享有。
总之,真正落实群众路线,实现群众路线的价值,就是要关心群众的一切,务实并且解决群众的公共生活问题和实际需求;就是要求各级公共服务部门能够合理合法地提出具体的措施、政策,从思想上正确认识群众,从行动上密切联系群众,从利益上努力维护群众;就是要发挥群众的主体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达成决策目标需要依靠群众,同时要求群众以合乎法律和理性的手段表达诉求和获取利益。
(作者单位: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价值 群众路线
一、价值及其内涵
价值属于关系范畴,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益,或者说是对主体的有用性。它是主体与客体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效应关系。价值关系的形成是主体与客休相互作用的结果。价值本质上是人自己的对象性活动及其产物对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是人通过自己的活动而使对象对于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肯定,是物为人而存在、人为人而存在、人为自身而存在。价值的主体是人,价值的客体是物(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客体)。价值的实现很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主体的对象化或者说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在价值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还有一种中介,主体与客体之间还有将这二者现实地联结起来的中介,这就是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以及运用、操作这些工具的程序和方法。主体根据自觉的目的和计划,运用物质的、知识的和语言的工具或手段,能动地改造、认识、利用和欣赏客体,即主体客体化(主体通过对象性活动向客体渗透和转化实现意义的过程。)
人作为主体,生活环境、社会环境以及自然事物作为客体,观察它们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可以发现人和生活环境各自具有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性质和能力,发现人能够和环境具有的价值。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关系是认识关系、实践关系、价值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强调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这一人的类特性,既是价值的积极源泉,又是人本身最高的价值。
二、群众路线中的价值体现
群众路线的基本内涵包括: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中可以看出,群众路线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党从人民群众中产生,服务于人民群众。 客体是人民群众(包括党)的实践活动作用的对象,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国家、社会、自然和历史,中观层面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微观层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以物质形式存在的金钱和实物、以非物质形势存在的制度和思想等。群众路线的价值体现就是包括党在内的人民群众运用特定的工具或手段,能动地改造、认识和利用这些客体实现目的和意义的过程。这一过程决定了我们坚持和落实群众路线的基本路径:
首先,赋予人民群众真正的主体地位。群众路线的认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肯定了群众的主体地位,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谈到:“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不拥有任何惊人的丰富性’,它‘没有进行任何战斗’!其实,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在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且进行战斗。”人民群众创造着自己的历史,是有一定客观条件的制约及限制下,是在既定的现实关系中进行的。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地创造历史,迅速地推动历史前进,是当他们正确地认识到他们所处的现存环境和条件时,是当他们懂得怎样改变这些条件时,是当他们能够利用生活环境和现实事物,顺应时代的潮流,满足自身的需要及利益,是人民群众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人民群众主体性的实现。作为人民群众中的一部分,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能做到这些,就是党的主体性的最大化,是党本身的最高价值。
其次,包括党在内的人民群众改造、认识和利用客体达成目的的手段具有合理、合法性。合理,就是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公平、正义、是非、得失和善恶的评判标准;合法,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工具和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要有利于主体的发展创造;有利于客自身价值的实现,有利于主客体良性关系的构建。比如人民群众不能以规避环境法的方式对自然资源的曲线开发,大众在运用网络表达不满时,不能以传播、扩大虚假信息为快意,有关部门在处理城管与小贩的利益冲突时,不能为平息事态而不择手段。很显然,作为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中介,手段的合理合法是目的和手段统一,认识和实践统一的必然要求。
再次,是要以制度改革促进民众享有各项公共权利和公共服务的平等性。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责任和权利要严格规范和引导,要建立严格的行政体制改革,要建立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和效果,要跟踪反馈制度,要加以监督其实施。要建立公共财政支出评价体系及公共服务投入监测指标体系,确保支出结构调整完善,达到公共服务投入制度化、公平化的效果。 要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促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大致相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积极性,确保群众社会公共服务的权利依法享有。
总之,真正落实群众路线,实现群众路线的价值,就是要关心群众的一切,务实并且解决群众的公共生活问题和实际需求;就是要求各级公共服务部门能够合理合法地提出具体的措施、政策,从思想上正确认识群众,从行动上密切联系群众,从利益上努力维护群众;就是要发挥群众的主体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达成决策目标需要依靠群众,同时要求群众以合乎法律和理性的手段表达诉求和获取利益。
(作者单位: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