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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与标准都是规范性文件,不能因为规章是强制行政命令、标准是推荐性自愿选择,就认为规章比标准重要,或者说规章要强制执行而标准可商量执行。在监督抽查中选择标准可以协商,但执行标准没有商量,否则必定导致监督抽查判定错误。而某些人认为规章高于标准或优于标准,存在主次关系,实际上是没有弄清楚规章与标准的内涵与作用,一个是规范行政行为,一个是把握技术应用,只是特点与属性不同而已,不能人为地把规章与标准进行排序或对立起来,这一点产品质量监管人员务必要认清、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