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税”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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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近关于济南市政协委员潘耀民连续三年在济南市两会上提出“馒头税”一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何为“馒头税”?为什么一经出现就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如此关注?本文分析了“馒头税”的实质、税收负担者、所包括的税种和该类税收给民众带来的税收负担程度等,希望为揭开盘固在民众头上的被暗藏起来的沉重“隐性税负”的神秘面纱作一份贡献。
  关键词:馒头税;负税人;隐性税负
  
  一、“馒头税”的提出
  
  潘耀民,何许人也?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他从自身作为馒头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按17%缴纳增值税,而挂面生产企业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件事上深感本行业税率过高,且有失公平,进而提出了要求降低“馒头税”的议案。何为“馒头税”?“馒头税”并不是我国的一个税种,而是馒头生产企业对自己所缴纳的增值税的通俗和形象的称谓,它并不是一个正确、科学的叫法,但人们热议“馒头税”的背后却是民生对税负的真实感受,它唤醒了民众对自身税收负担的关注,也揭开了盘固在民众头上的被暗藏起来的沉重“隐性税负”的神秘面纱。自此我国广大民众才如梦方醒地知道,哦,原来我们吃的馒头还有这么高的税收呢。嗯,馒头生产企业税负是不轻!大多仅此而已!
  
  二、“馒头税”的“买单”者
  
  但问题到这里还远没有结束,我要问问潘耀民们,请问您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表面上看是把税款缴到了国家手中,但您知道您缴纳的税款最终是由谁“买单”的吗?您在销售馒头时把税款和馒头的价款一并转移到了下游的批发商、零售商手中,而现行增值税采取全环节征税原则,商人们又把您的税款加上自身应负担的税款一并转嫁给了广大消费者,所以,消费者才是“馒头税”的最终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是货真价实的馒头税的“买单者”。“馒头税”是纳税人通过把已纳税款加入到价格之中的办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该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出现分离,如此,“馒头税”就成为广大消费者被动承受的“隐性税负”。
  据此看来,真正应该为“馒头税”奔走呼喊的是广大民众。所以,广大民众着实应该对潘耀民致以诚挚的谢意,尽管该委员仅仅是站在本位主义角度想问题,但终究是提出了问题,比“打酱油”的委员不知要称职多少。
  
  三、“馒头税”的“兄弟”们
  
  是不是人们的生活中只有“馒头”包含着17%的增值税,而其他产品就没有这种情况呢?如果是这样,我们只要不消费馒头就可以避开增值税了。但事实却很残酷,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非常广,除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之外,在我国所有生产、销售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只要你消费,无论是吃的、穿的还是用的,你所付出的价款当中都包含了一定的增值税,也就是你成了“隐性”的增值税的负税人,具体来讲,人们的周围除了“馒头税”之外,还有诸如“水果税”、“服装税”、“笔税”、“纸税”等等,不胜枚举,当然这些都不是真正的税种名称,只不过是增值税“家族”中的一员,是“馒头税”的兄弟。可是广大普通民众以前对此却一无所知,即使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只有在学过经济学中财税课程的学生才对此略知一二,权且称之为“无知黑幕”吧。
  
  四、“馒头税”的“表兄弟”们
  
  随着“无知黑幕”的徐徐拉开,消费者的税负意识被逐渐唤醒,人们在思考除了消费“馒头”这些有形商品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给消费者带来“隐性税负”的税种呢?细细梳理,现行税收制度中“馒头税”的“表兄弟”们还大有人在,如:除加工、修理修配外的所有提供劳务的企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以烟、酒、小汽车、贵重珠宝首饰等为生产对象的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进口商品缴纳的关税,以及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基础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些包括“馒头税”在内的流转税税款都附着在所交易的商品和劳务价格中,被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成为普通民众不清楚但却实实在在承受着的“隐性税负”。
  
  五、“馒头税”是如何被“隐形”的
  
  “馒头税”等流转税制所以被称为“隐性税收”,是因为这些税表面上是由企业缴纳的,广大消费者没有明明白白感觉到自己交了这些税,但却稀里糊涂地当上了负税人,更不知道自己承担了多少“馒头税”的税负,正因其税收负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故而称之为“隐性税收”,也即学术术语所说的“间接税”。他们是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相对应的一类税。
  事实上,这些“馒头税”决不是什么新鲜的税种,他们存在的历史相当久远。从世界来看,中世纪的欧洲就已经有了营业税,我国明清时期也征收过营业税,新中国成立后把它并入了工商业税,到1984年税制改革时把它设为独立的税种至今。即使是这类税种中最年轻的增值税(被政协委员称之为“馒头税”的)也已经走过了60多个年头了,它于1954年正式诞生在法国。我国于1980年引入该税种,并开始在机械行业试点征收,后在1984年税制改革中正式通过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使其成为今天增值税的雏形。也就是说,我国当下众多的“隐性税收”在1984年就已经存在了,但为什么直至今日才被以“馒头税”这样的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被人们所关注呢?
  人们对事物的认知一方面来自自身对外界事物的感受,即直接经验,另一方面来自于前人的经验积累和传播,即间接经验。人们对馒头税等“间接税收”的认识也是如此。
  首先,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导致该类税收不易被察觉。从税法上来看,“馒头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他们的纳税人都是企业,作为广大消费者既不需要到税务局去进行纳税申报,也不会因为不申报而遭到税收处罚,所以,消费者对自己已经承担了税收负担毫无感觉。
  其次,价税合一的标价方法遮挡了消费者看到税收真实信息的视线。我国税法规定上述流转税在零售环节都采取价税合一的标价方法,即销售给消费者的每件商品,其所承担的税金被包含在价格之中,所以,除了专业人士之外,普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日常消费的每件商品都承担了哪些、承担了多少税收。而在西方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无论在批发环节还是零售环节大都实行价税分开标示的办法,即每一件待售商品的价格标签上都明明白白地标示着消费者所付出的金额中有多少是价、多少是税。这样就不会出现像我们今天所出现的,全体民众如梦方醒地知道了自己已经为“馒头”缴了税,但却不知缴了多少税的尴尬画面。
  再次,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税法宣传不对等导致馒头税税收“被隐形”。每年我国都会安排很多活动进行税法宣传,仅就全国税务系统每年四月都固定组织的“税法宣传月”活动来讲,到今年已经开展20年了,按道理说,就算每年用一个月时间普及一个税种,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民众即使不能全面了解税收,最起码对我国主体税种都应该有个清晰的认识了。但是,现实却差强人意。为什么?考察了一下各地税法宣传月的内容,大都是宣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性质、具体税种的规定及变化、纳税申报的程序、税收违章违法的处罚等,宣传内容大多都在强调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以及违反纳税义务的处罚方面,对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却极较少涉及,至于纳税人承担的微观、宏观税收负担就宣传得更少了,这种过度宣传纳税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或负税人权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对税收所应享有的知情权,所以每个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国家从自己身上取走了哪些税?每种税取了多少?以及这些税被用到了哪里?本该透明的税种在因税法宣传中只强调义务、忽视权利的做法而人为地“被隐形”了。
  
  六“馒头税”有多重
  
  随着“馒头税”走入普通民众的视野,如梦方醒的人们开始思索类似的“水果税”、“服装税”等到底给我们造成了多重的负担呢?我每买进的每一件商品中又包含了多少钱的税金呢?
  从2010年全年税收收入数据来看,我国来自具有税负转嫁特征的“馒头税”等间接税的税收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8.4%,占GDP的11.5%。也就是说全国7.7万亿的税收收入中有4.5万亿是纳税人搞不明白的情况下在“不知不觉”中缴纳的,即每人每年上缴的“馒头税”约为3461.54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2月28日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91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测算,农村居民的“隐形税负”约为36.9%,城镇居民的“隐形税负”约为15.3%。
  税负如此之高,难怪人们高喊“不吃馒头了!”,但是,别忘了,所谓“馒头税”不过是被“隐藏”起来的众多可转嫁的流转税的代名词,他们覆盖了所有的商品和劳务,也就是说,只要你消费,你就被征了“馒头税”。
  一个馒头引发了全民的思考,“馒头税”知多少?思考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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