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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国家的发展目标,我国政府在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方面的产业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优惠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系列政策保护,本文分析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措施。
关键词: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
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税收优惠为: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自产货物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将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自2008年7月1日起沼气发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生产、检测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以上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这些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等环节着手,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办法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规定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确了各项综合利用资源所生产的产品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其中有十项均要求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有四项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要求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明确了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主要形式。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法》第34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该文号中列出了具体的优惠名单。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该文号中规定了具体的操作事项,包括设备价值的确定、抵免限制等
5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该文号中明确了享受优惠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名称
以上政策明确了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九十八项专用设备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税额抵免的具体方式和享受税额抵免的条件限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该文件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对清洁基金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关键词: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
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前,我国已出台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现将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税收优惠为: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自产货物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将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自2008年7月1日起沼气发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生产、检测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以上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这些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等环节着手,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办法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规定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确了各项综合利用资源所生产的产品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其中有十项均要求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有四项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要求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明确了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主要形式。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法》第34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该文号中列出了具体的优惠名单。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该文号中规定了具体的操作事项,包括设备价值的确定、抵免限制等
5 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该文号中明确了享受优惠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名称
以上政策明确了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九十八项专用设备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税额抵免的具体方式和享受税额抵免的条件限制(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该文件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对清洁基金取得的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