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新《刑事诉讼法》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有不少人认为,我国1996年修正后刑诉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当然,更多人对此予以否定。那么究竟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十二条确立的原则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无罪推定原则与刑诉法第十二条的原则究竟是否等同或存在何种关联?如果确不等同,为何那么多学者、法律人以及众多民众急切呼吁立法确立无罪推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却对此没有作出回应?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无罪推定实事求是刑事诉讼根本目的价值选择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了第一次"大修"。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而且,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引起社会广泛影响的冤假错案暴露了《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缺陷,更凸显了修法的迫切性。为此,在1996年修改后,时隔十六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共111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共140多处,条文数由225条增加到29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维度: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被明确载入新诉讼法。2. 在证据制度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到了全面完善和改进;对证人出庭的范围进行了更清晰的划定,以期对证人的全方位保护。3. 在强制措施方面,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的规定更加详尽和明确;对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合理定位同时严格规定适用条件。4.在辩护制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早到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律师会见程序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充。5. 在侦查措施方面,亮点在于对技术侦察措施方面的完善,如"隐匿身份进行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手段。6.在审判程序方面,对第一审、第二审程序进行调整,尤其是对发回重审作出了限制性的新规定,以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修改了启用简易程序的主体,明确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等;此外,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都有完善与补充。7. 执行程序方面,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使其得到严格的规范。8.增设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①
可以说,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刑事司法制度迈向科学、合理、民主的里程碑,其紧随2008年底以来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步伐,充分、全面固定与转化了一大批经过实践检验的司法改革经验与做法,着眼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探索进行制度创新。然而,也不得不承认,此次修正,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不少突出问题,未予明晰的、全面的、彻底的回应。这可能是缘于现实国情所定,顾全大局之需,也或许是有立法的技巧于其中,总之,在对本次修改给予总体肯定的前提下,也不免有些遗憾。这其中,我个人对新《刑诉法》的一个遗憾来自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未能全面确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后,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新《刑事诉讼法》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有不少人认为,我国1996年修正后刑诉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多数学者却持有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该条款只是确立了法院定罪原则,并未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得到确立。新刑诉法在本质上并未满足无罪推定原则的一系列基本含义和要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6年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的观点:"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可见,那种认为刑诉法第12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观点是牵强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十二条确立的原则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无罪推定原则与刑诉法第十二条的原则究竟是否等同或存在何种关联?如果确不等同,为何那么多学者、法律人以及众多民众急切呼吁立法确立无罪推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却对此没有作出回应?对以上问题,接下来将从我个人的视角与理解,作简要的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是指"凡受刑事追诉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推定其为无罪"。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两种。前者指合理的事实认定;后者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推定。无罪推定属于法律上的推定,即:只要一个人还没有被法院判决确认有罪,就可以推定这个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法律上的推定又可以分为"可以推翻的推定"与"不可以推翻的推定"。无罪推定显然属于"可以推翻的推定。"②那么,由谁来推翻?显然是控诉方。因为被控诉人是被推定无罪的,那也就不存在自证其"罪",要想推翻这种"无罪的推定",控诉方就必须承担起证明被控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必须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可以推翻。这就意味着,无罪推定对被告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保护机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后,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本条的含义是,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由此看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体现出了无罪推定的精神。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事实上,我们也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呢?
我个人持否定意见。我认为,我们的刑诉法目前只是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并没有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这不仅是因为,第十二条的表述和无罪推定的标准表述还相差很大,关键是因为,我们的刑诉法中以及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情形。我们虽然将审判前、审判中的被控诉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却并没有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当成是无罪的人,这体现在诸如:在未决羁押上没有实现司法化,却有恣意化之趋向;不仅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还要求其如实回答;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获得律师帮助等等。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确立了"对证据不足的、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应作出无罪判决"的规定,然在实践中,却往往不是这样处理,如果法院发现案子存在问题,通常不会立即作出无罪处理,而是先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检察院经研究如果认为该案确实难以定罪时,则将案件撤回来。有关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每年度的撤诉案件数量都特别巨大。仅从2001年到2005年,就有7000余件刑事公诉案件被作撤诉处理,相继有十余万人曾经被不合法或不合理地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而后又撤回起诉。④这些显然都表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完整、全面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正是如此,学界、法律界关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一直呼声不断。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作出任何回应。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无罪推定原则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确立呢?这其中不乏有很多因素,但我个人认为,学界热议中的一个观点颇为中肯,那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与我们所奉行的实事求是原则相悖。正如本人在一篇调查报告中曾经看到,有人这样论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判决前推定为无罪,因为如果这样规定,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还要审查起诉?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就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证据有罪、无罪、罪重、最轻的证据,是否犯罪,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再如,我们规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也是我们贯彻"实事求是原则"的一个体现,正是基于实事求是,我们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时,应当如实回答。可是设想,如果我们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精神,犯罪嫌疑人就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因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意。这样看来,新刑诉法没有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也就是立法者在无罪推定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相冲突之下,更加倾向于对实事求是原则的认同,换言之,在立法者看来,我们的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原则至高无上,任何原则和制度只要与其不符就难以获得充分的正当性。⑤
那么,这种认识究竟是否正确或者合理呢?我个人对此持否定意见,我认为实事求是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的首要的原则,甚至都不应是主要原则。实事求是,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是我们认识客观规律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在人类认知活动中,发现客观存在的事实之真可以说是最终目的,然而,人类的活动,却并非都是认知活动,或都单纯是一种认知活动,所以,也并非所有活动都以"求真"为目的。刑事诉讼活动虽然确实包含有认识的因素,但它又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甚至主要不是一种认识活动。刑事诉讼活动须臾不可离的就是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一位外国的大法官曾说过:"形式裁决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解决冲突时的公正问题,而不是进一步查明真相""真实发现固然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但并非是其唯一目的。就像其他法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它必须向其他更重要的目的让步。"显然,在现代刑事审判中,查明真相这个目的要从属于"公正地解决冲突"这个目的。司法裁判不仅要追求事实之真,也要追求法律之善。司法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就是通过适用法律解决诉争,来实现法律对善和正义的追求。当然,实事求是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认识活动也确有指导意义,但它主要应该是对公安、检查院等司法人员在案件真相探索方面提出的要求,要求其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证据有罪、无罪、罪重、最轻的证据,并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如实地作出裁判。但是,实事求是原则却无法解决被追诉者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而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人权原则,无疑属于价值论范畴,主要是从规范层面对公安司法机关的那种事实真相探究活动施加了政策上的限制,要求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来对待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人。可见,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论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显然是高于实事求是原则的,更是后者所无法替代的。
试想,如果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全面而明确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那么,在该原则精神的贯彻下,相应的许多合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措施和制度就可以相应建立或完善。诸如: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尽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进一步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利;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法院在案件有疑问时能够作出无罪宣判,而不是要求检察院撤诉,等等。从而根本上杜绝诸如像公捕、公判大会,被告人穿着号衣受审,案件告破后还未经法院审理判决就立即表彰侦查机关,法官在庭审前的预断,等等这些情况。⑥从而真正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
所以,未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这不能不说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一个最大的遗憾。当然,不可否认任何一次长足的进步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努力就可取得的,需要长期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注定是任重而道远。可以明确的是,不论是何种社会形态,当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判决确认有罪之前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公民和刑事诉讼的主体,国家都应尽可能地给予其程序上的充分保障,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只有这样,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强权才可以享有基本的法律安全。只有这样,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才会有根本的价值与权威可言。
注释:
①参见孙茂利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②参见易延友:《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一期。
③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④转引自郝银钟:《"撤回起诉"现象应予废止》,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28日。
⑤刘方:《新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解答》,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⑥参见陈昌云:《劫后余生说噩梦--杜培武访谈录》,载《工人日报》2000年9月14日。
关键词:无罪推定实事求是刑事诉讼根本目的价值选择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了第一次"大修"。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而且,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引起社会广泛影响的冤假错案暴露了《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缺陷,更凸显了修法的迫切性。为此,在1996年修改后,时隔十六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共111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共140多处,条文数由225条增加到290条。其修改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维度: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被明确载入新诉讼法。2. 在证据制度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到了全面完善和改进;对证人出庭的范围进行了更清晰的划定,以期对证人的全方位保护。3. 在强制措施方面,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的规定更加详尽和明确;对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合理定位同时严格规定适用条件。4.在辩护制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早到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律师会见程序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得到扩充。5. 在侦查措施方面,亮点在于对技术侦察措施方面的完善,如"隐匿身份进行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手段。6.在审判程序方面,对第一审、第二审程序进行调整,尤其是对发回重审作出了限制性的新规定,以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修改了启用简易程序的主体,明确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等;此外,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方面都有完善与补充。7. 执行程序方面,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使其得到严格的规范。8.增设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①
可以说,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刑事司法制度迈向科学、合理、民主的里程碑,其紧随2008年底以来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步伐,充分、全面固定与转化了一大批经过实践检验的司法改革经验与做法,着眼于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探索进行制度创新。然而,也不得不承认,此次修正,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不少突出问题,未予明晰的、全面的、彻底的回应。这可能是缘于现实国情所定,顾全大局之需,也或许是有立法的技巧于其中,总之,在对本次修改给予总体肯定的前提下,也不免有些遗憾。这其中,我个人对新《刑诉法》的一个遗憾来自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未能全面确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后,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新《刑事诉讼法》对该条未作任何修改。有不少人认为,我国1996年修正后刑诉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多数学者却持有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该条款只是确立了法院定罪原则,并未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得到确立。新刑诉法在本质上并未满足无罪推定原则的一系列基本含义和要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6年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的观点:"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可见,那种认为刑诉法第12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观点是牵强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刑诉法第十二条确立的原则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无罪推定原则与刑诉法第十二条的原则究竟是否等同或存在何种关联?如果确不等同,为何那么多学者、法律人以及众多民众急切呼吁立法确立无罪推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却对此没有作出回应?对以上问题,接下来将从我个人的视角与理解,作简要的分析。
无罪推定原则,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是指"凡受刑事追诉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推定其为无罪"。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两种。前者指合理的事实认定;后者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推定。无罪推定属于法律上的推定,即:只要一个人还没有被法院判决确认有罪,就可以推定这个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法律上的推定又可以分为"可以推翻的推定"与"不可以推翻的推定"。无罪推定显然属于"可以推翻的推定。"②那么,由谁来推翻?显然是控诉方。因为被控诉人是被推定无罪的,那也就不存在自证其"罪",要想推翻这种"无罪的推定",控诉方就必须承担起证明被控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必须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可以推翻。这就意味着,无罪推定对被告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保护机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后,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本条的含义是,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由此看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体现出了无罪推定的精神。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事实上,我们也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呢?
我个人持否定意见。我认为,我们的刑诉法目前只是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并没有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这不仅是因为,第十二条的表述和无罪推定的标准表述还相差很大,关键是因为,我们的刑诉法中以及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情形。我们虽然将审判前、审判中的被控诉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却并没有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当成是无罪的人,这体现在诸如:在未决羁押上没有实现司法化,却有恣意化之趋向;不仅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还要求其如实回答;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获得律师帮助等等。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确立了"对证据不足的、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应作出无罪判决"的规定,然在实践中,却往往不是这样处理,如果法院发现案子存在问题,通常不会立即作出无罪处理,而是先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检察院经研究如果认为该案确实难以定罪时,则将案件撤回来。有关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每年度的撤诉案件数量都特别巨大。仅从2001年到2005年,就有7000余件刑事公诉案件被作撤诉处理,相继有十余万人曾经被不合法或不合理地送上法庭接受审判而后又撤回起诉。④这些显然都表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完整、全面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正是如此,学界、法律界关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一直呼声不断。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作出任何回应。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无罪推定原则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确立呢?这其中不乏有很多因素,但我个人认为,学界热议中的一个观点颇为中肯,那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与我们所奉行的实事求是原则相悖。正如本人在一篇调查报告中曾经看到,有人这样论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判决前推定为无罪,因为如果这样规定,那么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为什么还要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还要审查起诉?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说是罪犯,但也不能说就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证据有罪、无罪、罪重、最轻的证据,是否犯罪,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审判确定。"再如,我们规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也是我们贯彻"实事求是原则"的一个体现,正是基于实事求是,我们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时,应当如实回答。可是设想,如果我们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精神,犯罪嫌疑人就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因为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意。这样看来,新刑诉法没有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也就是立法者在无罪推定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相冲突之下,更加倾向于对实事求是原则的认同,换言之,在立法者看来,我们的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原则至高无上,任何原则和制度只要与其不符就难以获得充分的正当性。⑤
那么,这种认识究竟是否正确或者合理呢?我个人对此持否定意见,我认为实事求是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的首要的原则,甚至都不应是主要原则。实事求是,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是我们认识客观规律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在人类认知活动中,发现客观存在的事实之真可以说是最终目的,然而,人类的活动,却并非都是认知活动,或都单纯是一种认知活动,所以,也并非所有活动都以"求真"为目的。刑事诉讼活动虽然确实包含有认识的因素,但它又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甚至主要不是一种认识活动。刑事诉讼活动须臾不可离的就是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一位外国的大法官曾说过:"形式裁决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解决冲突时的公正问题,而不是进一步查明真相""真实发现固然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的,但并非是其唯一目的。就像其他法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它必须向其他更重要的目的让步。"显然,在现代刑事审判中,查明真相这个目的要从属于"公正地解决冲突"这个目的。司法裁判不仅要追求事实之真,也要追求法律之善。司法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就是通过适用法律解决诉争,来实现法律对善和正义的追求。当然,实事求是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认识活动也确有指导意义,但它主要应该是对公安、检查院等司法人员在案件真相探索方面提出的要求,要求其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证据有罪、无罪、罪重、最轻的证据,并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如实地作出裁判。但是,实事求是原则却无法解决被追诉者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而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和人权原则,无疑属于价值论范畴,主要是从规范层面对公安司法机关的那种事实真相探究活动施加了政策上的限制,要求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来对待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人。可见,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论意义,在刑事诉讼中,显然是高于实事求是原则的,更是后者所无法替代的。
试想,如果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全面而明确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那么,在该原则精神的贯彻下,相应的许多合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措施和制度就可以相应建立或完善。诸如: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尽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进一步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利;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法院在案件有疑问时能够作出无罪宣判,而不是要求检察院撤诉,等等。从而根本上杜绝诸如像公捕、公判大会,被告人穿着号衣受审,案件告破后还未经法院审理判决就立即表彰侦查机关,法官在庭审前的预断,等等这些情况。⑥从而真正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
所以,未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这不能不说是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一个最大的遗憾。当然,不可否认任何一次长足的进步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努力就可取得的,需要长期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注定是任重而道远。可以明确的是,不论是何种社会形态,当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判决确认有罪之前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公民和刑事诉讼的主体,国家都应尽可能地给予其程序上的充分保障,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只有这样,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强权才可以享有基本的法律安全。只有这样,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才会有根本的价值与权威可言。
注释:
①参见孙茂利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②参见易延友:《论无罪推定的涵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一期。
③参见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④转引自郝银钟:《"撤回起诉"现象应予废止》,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28日。
⑤刘方:《新刑事诉讼法适用疑难问题解答》,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⑥参见陈昌云:《劫后余生说噩梦--杜培武访谈录》,载《工人日报》200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