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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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家的权利来自于人民,国家代人民行使权力,当权力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时,我们应当及时的建立相应的配套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被任意滥用。本文主要讲述检察权制约的国际趋势以及我们国家检察权制约机制的目标。
  关键词:检察权;制约;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85-02
  作者简介:鲍敏锐(1989-),江苏泰州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着重要的监督职能,独立的依法行使检察权是我国法制对其的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主要包括:对法律工作进行依法监督;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提起公诉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人民检察院不仅要监督司法工作、执法工作,还要建立起自身的内部制约机制,从字面上来看,制约和监督就是对权利的约束,对法律行为的监督。制约主要是指横向的具有牵连关系的主体他们之间互相制衡;监督主要是指上下位、内外部的监督,他们是纵向的关系。因其比较复杂,我国的检察权的制约监督体系的形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本文将对该制约机制做进一步的探讨,在理解探讨国外对于该项制度的经验后提出我国法制在这方面需要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一、关于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
  在古希腊时期,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论述了其分权制衡的思想,这说明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过程中分权制衡的思想早已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后三权分立的思想更加丰富了制约监督的理念,麦迪逊是美国的宪法之父,他明确提出了权力制衡理论,这是近代立法史的里程碑,他认为只要是权利,其就有一定的侵略性,其就会有被滥用的可能。所以,政府在设立权利的部门时,应当将他们能够相互制约考虑进去,如果仅仅设置权利而不对其进行一定的制约,那么权利的滥用将会使整个法制陷入混乱,公平公正的法制社会将会荡然无存。
  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属于检察机关,但从实质上来讲,行使权力的还是人。众所周知,人有其人性的弱点,他们拥有权力之后就有可能滥用权力,毕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他们在心理上其地位可能高于其他人,人性的弱点可能会使权力在运行方面不能足够完美,所以,监督和制约检察权是十分必要的。
  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最中心的是分权,将属于国家的权力分立出来,在整个国家的权利系统下按职能进行分配,在分配的过程中,均衡其权利以达到制约的作用。通过科学的配置国家的权利可以使检察权能够健康的运行,纵观西方国家的经验,这种方式还是十分值得借鉴的,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制约和监督的效果。从另外一方面来讲,权利与权利相互制约,它们会不会又继续相互包庇,在其内部做出相互包庇的行为,这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我们还可以从道德这方面来制约和监督检察权,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从教育方面抓起,拥有正直的法治理念,当法律工作者拥有正直公正的法治理念,其在具体运用法律知识时必能充分考虑合法合理的原则。当一个法律人拥有正规的法律思想时,其对我们整个法制的进程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相反地,如果法律人讲法律当成滥用权力的工具,那么我们的法制将会停止不前。另有,我们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积极监督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将自己权力主体的地位体现出来。
  二、国际趋势及对我们的一些启示
  (一)主要国家的检察权的制约监督机制
  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对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其他力量的监督制约,比如社会大众,当事人,被告等等;另外一种是检察机关自身内部的监督,其中主要是源于其内部的组织体系。内部机制主要以检查一体化为原则,我国的检察机关主要根据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层次划分,其一层一层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在处理业务时,根据纠纷的层级不同分别处理问题,自上而下形成一体,使属于自己管辖的业务能够处理完善;检察机关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其对外又独立行使检察权,既是独立,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都不受其他机关或者个人的干涉,不受外来因素的影响。
  鼓励民众参与到检察监督中来,日本算是亚洲国家中的首个。在20世纪中期,其创立检察审查会,创立该会的目的在于吸收社会公众的力量,尝试设立了从外部吸收力量来监督检察权。不足的是当时检察审查会的设立并没有赋予其法定的效力,也即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其设置后的效果可想而知,最终,该审查会的设立并没有向人们期待的那样达到监督的法律效果。在2004年,审查会被进行了重大的修改:首先规定了律师协助审查,其次增加了审查的次数,最后是明确审查后的强制力。从其修改的三方面来看,日本的检查监督程序更加合理完善,使得公众能够真真正正的参与到监督中来。
  “民事原告人制度”是法国在检察权监督方面特有的制度,这项制度包含了使被害人的主体地位能够得到保障、防止滥用权力、用一种公权制约另一种公权的法律思想。其特殊之处在于通过民诉促使公诉进而将公民个人权利行使到法律中来,如此,检察权被制约,公民的权利也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行使。德国的检察院不能直接提起公诉,而是由审判的法院先进行一次预审,预审后如果觉得无需提起公诉那么检察院将不会进行公诉。另外,如果被害人对由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他们有权启动强制起诉程序,这种特殊程序可以约束检察院的起诉权。这种特殊程序的优势在于将公民的监督权保障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提高了检察机关的透明度,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
  (二)国际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拥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认为中国还没有真正的形成特色的法律体系,在过去的几年里被爆出的震惊全国的冤案让民众产生了不安感。司法机关的一些违法行为让法律的公正的透明度降低,检察机关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监督司法和执法行为的,现其本身的行为违法又何谈监督。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己,跟上时代的潮流,既要充分了解我国国情又要学习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   让公民参与到法制中来是各国在权利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共同的方式和目标,有了公民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就会将自己置身于聚光灯下,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尊重法律,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公民作为主要的主体参与到实践中来已经被大家认可,另外,在保证公民参与权的方面,国家的相关机关应当坚持不懈的努力,使我国的法制能够更加透明公正。
  法律行为归根结底属于人的行为,监督行为也属于人的行为,要成为一个正直的法律人,良好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在国外,检察官的选任是十分严格的,这就促使其整体的检察官的素质在一个很高的层次,检察官的素质提高了,其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减少了,冤案错案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整个法制的公正性就大大的提高了。我国在选任检察官方面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从教育方面入手,当他们自己形成公正的心态之后腐败就会大大减少,如果检察官人人都有良好的专业素质,那么,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将指日可待。
  检察院属于层级领导,在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之下,我们应当形成统一的一体化机制。将检察机关整体性的优势发挥出来,加强其内部的制约职能,配置完善的检查职权,提高整体实力。在2009年,对于职务犯罪的批捕权被提高了一级,检察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两年后,最高检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且对全国的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进行统一指导,以上提及的最高检,上级对下级都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内部监督工作的完善更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职业操守。
  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实践
  改革开放后的十年,检察机关逐渐恢复重建,其重心主要在于建设自身的队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检察工作报告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每次报告都会提出对于违法乱纪的检察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其工作主要是为了将内部工作处理好,建设内部机制。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工作,代替了原先的领导检委会工作,以少数服从多数来决策案件,这实际上就是制约检察长的权利,这也是内部制约的一个重要手段。从检察长权利的制约我们可以看出,对检察权的限制监督的大门已经开启,但是新中国条件有限,在之后的十年里,检察监督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这就说明还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制约监督检察权的滥用。当时,检察院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检察机关上下领导关系还没有理清,要想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检察监督系统几乎是不可能的。
  改革开放十年后,检察机关进行了一次司法检查后发现了诸多问题,主要有: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够准确;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办理案件时不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当成自己的职业目标,当时的办案情况给社会带来了十分不良的影响,冤案错案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9年的人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这在我国的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使我国的法制文明能够更进一步。
  从1989年开始,检察机关在内部制约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努力,主要有以下两点:实践的形成必须要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在1998年,2004年,2009年最高检又相继出台了许多规定来规范检察权的制约和监督,这些制度的出台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水平不断的升高。这些制度不仅促进了检察机关整体职能水平的提高更促使了检察工作人员自己法律素养的提高,使检察人员能够在规范的指导下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检察机关的透明很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组成人员的检察人员,因此,检察队伍必须要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从1988年开始,每年的工作报告必须将违法检察人员的名单公布,这可以起到警示作用。2007年,最高检将程序错误定为追究责任的范围,即案件的结果虽不存在问题但是办案过程中并没有按规定使用法定程序也属于追究责任的范围。将法律程序应用到检察院法律监督中来是我国法制的进步,社会各界包括学者们对此都产生了重要的反响。法制上的突破有助于净化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环境,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相信完善的制约和监督体制终将形成,我国将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纵观我国的法制进程,我国检察机关在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的成效还是十分明显的。我们也应当继续努力,继续完善检察权的制约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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