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范围进行了扩张,进一步完备了我国专属管辖制度。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仍然保留为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类合同纠纷进行管辖,既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与新增专属管辖案件存在一定程度重迭,故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