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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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第9号总局令,新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2月7日颁布的《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局政策法制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新《办法》共6章4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7个方面:一是规范新闻出版统计的有关概念。如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将统计调查对象的概念,从原来的“……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修改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与《统计法》的表述保持了一致。二是进一步明确设置统计机构、配置统计人员、保障统计经费的要求。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应将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三是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新《办法》不仅完善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还强化了统计人员的责任。四是加强了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五是调整了有关机构的表述,完善了有关机构的职责要求。统计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变更为“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承担相关统计职能。六是加强了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新《办法》明确了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七是增加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办法》参照《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人可以建议任命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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