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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地区)立法例中"所有权"编的体系结构大致有"客体模式"、"事项模式"和"综合模式",其主要差异在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立法定位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等方面。以"三分法"为"所有权"编的结构主线并非一种理想模式,我国物权法"所有权"编可采取一种融合"一元论"与"三分法"的所有权立法体系构建模式。"所有权"编应将先占、添附、时效取得纳入所有权取得方式,对拾得遗失物采取"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并对相邻关系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