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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难题,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改变了之前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与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5种情形的差别化做法,将再审事由原则性叙述改为13项加1款的具体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