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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跨区域监管,体现了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提高环境管理效率,符合区域发展一体化的趋势。我国现有的一些环境立法规定了跨区域监管制度,但缺少连续、稳定而清晰的跨行政区环境监管政策基础,跨区域环境监管立法不完备,法律机制不健全,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同时缺乏跨区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一些国家在跨区域环境监管方面的成熟经验可供我国借鉴。完善跨区域环境监管制度,应打破经济优先和地方本位的思维定势,扩大区域协调与合作,明确跨区域环境监管协调机构,促进跨区域环境监管的法制化,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