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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券债权和一般债权为质权标的(统称为债权质权)时,如果入质债权的清偿期与所担保债权的清偿期不一致的,即涉及到质权实行方法的区别对待问题.但是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缺陷.本文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分析了我国<担保法>的缺陷,并在借鉴德、日等国及台湾地区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