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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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和文学是两个古老而独立的学科,“法律与文学”开辟了这两个学科研究的新视角,它包括“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法律的文学”、“通过法律的文学”、“关于法律的文学”等四个分支。本文从这两个学科的区别和联系、“法律与文学”运动、研究内容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探讨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的新课题。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跨学科;新视角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1-0066-02
  一、法律与文学的联系
  法律和文学研究相对封闭。法律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它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它以原则概念、权利义务、司法实践等内容,主要规范人的行为,且依靠法庭、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工具强制实施。法律内容的庞杂性、程序的复杂性、语言的专业性、逻辑的严密性、条文的不可抗拒性,都给法律披上了神秘、冰冷、残酷的外衣。进而言之,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统治的工具。文学是以语言为手段塑造形象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它来源于生活,汇集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也凝聚着作者的思想。文学故事寄托了作家对自由、公平、正义、理想的憧憬,承载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这使文学天生具有感性、浪漫、亲切的特质。而又文学作品形式活泼多样、内容浅显易懂、语言幽默风趣,这使文学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综上所述,法律与文学特质的区别,迫使两者难以融通。
  实际上,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成为幸福的伴侣。1816年,德国雅可布·格林在《论法之诗》中说:“法与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意大利哲学家维柯早在《新科学》中也指出:“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让文学与法律互动起来。”
  法律是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的结晶。它传承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和价值理念,包涵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超时代、超国家、超历史的人类文明成果。文学作品是人民对公平正义、真诚善良等人类美好理想的诉求。因此,法律和文学有着本质的联系,这点已被众多学者认同。其中法学家苏晓宏认为:“文学与法遵从的都是美和正义的传统,它们之间在本质上不存在势不两立的利害冲突,在最高意义上,二者应是友好互动、相互信任的关系。”青年学者柯兰也认为:“法律并非文学的天敌,而是法学与文学具有某种不同寻常的同构性。这种同构性不是它们使用词汇和思维方式的同构,而是终极关怀的同构——寻求人的具体尊严和人类的具体意义。”由此可见,法律和文学都体现了人们对自由、公平、正义的追求,对真、善、美的期待,只是采取的路径不同而已。法律用国家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手段来约束个人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使个人权利合理地、现实地、有效地实现;文学作品是依靠增加作品感染力,直接表达人们对自由理想的追求。总而言之,法律与文学具有同质性,终极目标是趋同的。
  在实践中,法律与文学联系密切,相互影响。法律是文学的资料库、后备军和保护伞。法律中抢劫、强奸、杀人、复仇、离婚、贪污等犯罪,因情节曲折、矛盾集中、感情剧烈而备受文学家的青睐;文学作为重要的社会内容之一被法律中的知识所保护。同时,文学也对法律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也是用文字记录和传播的,把法律视为文学文本,用文学批评技巧、文学理论和修辞方式来研究法律,这对法律解释和传播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法律与文学”运动
  法律与文学的交叉成为了研究者的“新大陆”。首先发现这块“新大陆”的是美国学者。早在1920年,法律史学家霍尔兹沃思在梅兰特的影响下,发表了《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一书,首先驶入了这块领域。但他只是偶然的“闯入”,并非系统研究。真正意义的系统研究,归功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詹姆斯·怀特出版了《法律的想象:法律与思想与表达的性质研究》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法律与文学”真正成为一门显学或者说作为一场运动,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是一位在法律、经济、文学等学科都有造诣的学者,他先后出版了《超越法律》、《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等经典著作,成为了这个运动的主力军。1989年,《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在纽约卡多佐法学院创刊,从而把这场运动推上了高潮。20世纪90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行列。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过去的10年里(即1988~1998年),出现了重要的专著,包括托马斯·格雷的《华莱士·斯蒂文斯研究:法律与诗歌的实践》、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尼维尔·特纳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编的《幸福的伴侣:法律与文学》、伊安·瓦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与视角》等等。到了21世纪,法律与文学运动已经在美国法学院站稳了脚跟,大部分学校都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例如在哈佛和耶鲁大学,专设了“狄更斯与法律”这一课程。
  “法律与文学”运动一开始就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上个世纪90年代,朱苏力先后翻译了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超越法律》等著作,把“法律与文学”运动介绍到中国,随后他也出版了专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1999年,香港冯象出版了《木腿的正义》,随后台湾的张丽卿、林东茂、韩政道进行了法律与文学研究实践。进入21世纪,梁治平、刘星、徐忠明、徐昕、汪世荣、强世功等少壮派也纷纷加入到这支队伍中来,并产生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论著,例如贺卫方的《法边余墨》、汪世荣的《中国古代判词研究》、梁治平的《法律与文学之间》、刘星的《西窗法雨》和强世功的《法学笔记》等。
  三、“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内容   通说认为法律和文学分为“文学中的法律”即:法律中(in)的文学、作为(as)文学的法律、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of)文学的法律[9]。这个四分法统领了这一领域,使分散的、凌乱的内容得以整体的、系统的形式呈现,也使该领域研究具有了自立门户的基本条件。
  1.“文学中(in)的法律”,是以文学文本特别是经典文学作品为样本,探究其内含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化、法律思想。这个分支旨在研究文学中的复仇主题和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近年来,随着文学研究的文化研究转向,该领域研究范围逐渐扩大到电影、电视等现代媒体领域。朱苏力曾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研究对象,也有学者以电视节目《今日说法》为研究对象。同时,由于中西方文化差异和文学传统差异较大,国人对世界名著了解较少,我国的学者提倡文学“载体”本土化,即以中国文学作品为载体进行法律研究,例如以《窦娥冤》、《赵氏孤儿》、《包公》等国人耳熟能详的传统戏剧为载体,也有古代判词的研究。
  2.“作为(as)文学的法律”,这是将法律当做文学文本,用文学批评的方法研究法律文本,其主要内容是法律修辞和司法解释研究。这个分支在英美法学和大陆法学命运有所不同。以判例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意见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学习和撰写司法意见是法学从业者的必备技能和重要方法,故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叙述法学”,即把“叙述故事”方法运用到法律研究中。而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颁布的成文法条是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至关重要。故大陆法学学者注重“解释法学”,即借用文学中的语言分析、修辞等方法解释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发展得很成熟且成果丰硕。
  3.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即“运用各种文学解释理论来启发长期存在的、关于解释制定法和宪法之妥善的争论”。换而言之,这个分支是借助文学的浅显易懂的形式来表达深奥法学思想,类似成果有刘星的《西窗法雨》、冯象的《政法笔记》、《法学家茶座》等。进而言之,这个分支主要是借助文学的多样性和趣味性冲淡法律的枯燥性和深奥性。但目前这个分支似乎已变成了有文学情结的法学家茶余饭后的个人情感抒发。
  4.“有关(of)文学的法律”,是指用法律保护文学作品,即用知识产权来维护作者权利,处理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问题。
  这四个分支的发展也不尽相同,其中“作为文学的法律”,因西方学界的“解释学”转向,使该分支背弃了其初衷。“通过文学的法律”完全被排斥在法学主流话语之外,始终处于被遗忘的位置。“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则被认为是民商法的传统内容——知识产权。在实际中被知识产权研究消解。四个分支中,仅存的分支为“文学中的法律”。这一分支,吸引了绝大多数的研究者,成为了一枝独秀局面。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后现代化语境下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化,它使我们突破原有中心主义研究思维模式,转出原有学科内部研究模式,转而从外部进行多维度、多视角的学术研究。这个研究的新视角,击穿了原有学科壁垒,打破了学科门户偏见,开辟法学和文学的交叉边缘领域的研究,不仅给这两个学科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把这两个学科的研究带入一个新的天地。
  ——————————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2〕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理查德·卡伦伯格.毁约:哈佛法学院亲历记[M].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4〕朱苏力.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法律与文学[M].中政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孙国军) 一、法律与文学的联系
  法律和文学研究相对封闭。法律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它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它以原则概念、权利义务、司法实践等内容,主要规范人的行为,且依靠法庭、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工具强制实施。法律内容的庞杂性、程序的复杂性、语言的专业性、逻辑的严密性、条文的不可抗拒性,都给法律披上了神秘、冰冷、残酷的外衣。进而言之,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进行国家统治的工具。文学是以语言为手段塑造形象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它来源于生活,汇集了人民生活的真实情感,也凝聚着作者的思想。文学故事寄托了作家对自由、公平、正义、理想的憧憬,承载了人们对真善美的追求。这使文学天生具有感性、浪漫、亲切的特质。而又文学作品形式活泼多样、内容浅显易懂、语言幽默风趣,这使文学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综上所述,法律与文学特质的区别,迫使两者难以融通。
  实际上,法律与文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成为幸福的伴侣。1816年,德国雅可布·格林在《论法之诗》中说:“法与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意大利哲学家维柯早在《新科学》中也指出:“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让文学与法律互动起来。”
  法律是作为社会调整或控制的技术,是人类对自身社会的性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及其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的结晶。它传承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和价值理念,包涵着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超时代、超国家、超历史的人类文明成果。文学作品是人民对公平正义、真诚善良等人类美好理想的诉求。因此,法律和文学有着本质的联系,这点已被众多学者认同。其中法学家苏晓宏认为:“文学与法遵从的都是美和正义的传统,它们之间在本质上不存在势不两立的利害冲突,在最高意义上,二者应是友好互动、相互信任的关系。”青年学者柯兰也认为:“法律并非文学的天敌,而是法学与文学具有某种不同寻常的同构性。这种同构性不是它们使用词汇和思维方式的同构,而是终极关怀的同构——寻求人的具体尊严和人类的具体意义。”由此可见,法律和文学都体现了人们对自由、公平、正义的追求,对真、善、美的期待,只是采取的路径不同而已。法律用国家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手段来约束个人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使个人权利合理地、现实地、有效地实现;文学作品是依靠增加作品感染力,直接表达人们对自由理想的追求。总而言之,法律与文学具有同质性,终极目标是趋同的。   在实践中,法律与文学联系密切,相互影响。法律是文学的资料库、后备军和保护伞。法律中抢劫、强奸、杀人、复仇、离婚、贪污等犯罪,因情节曲折、矛盾集中、感情剧烈而备受文学家的青睐;文学作为重要的社会内容之一被法律中的知识所保护。同时,文学也对法律产生重要的影响,法律也是用文字记录和传播的,把法律视为文学文本,用文学批评技巧、文学理论和修辞方式来研究法律,这对法律解释和传播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法律与文学”运动
  法律与文学的交叉成为了研究者的“新大陆”。首先发现这块“新大陆”的是美国学者。早在1920年,法律史学家霍尔兹沃思在梅兰特的影响下,发表了《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一书,首先驶入了这块领域。但他只是偶然的“闯入”,并非系统研究。真正意义的系统研究,归功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詹姆斯·怀特出版了《法律的想象:法律与思想与表达的性质研究》一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法律与文学”真正成为一门显学或者说作为一场运动,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是一位在法律、经济、文学等学科都有造诣的学者,他先后出版了《超越法律》、《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等经典著作,成为了这个运动的主力军。1989年,《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在纽约卡多佐法学院创刊,从而把这场运动推上了高潮。20世纪90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行列。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过去的10年里(即1988~1998年),出现了重要的专著,包括托马斯·格雷的《华莱士·斯蒂文斯研究:法律与诗歌的实践》、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尼维尔·特纳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编的《幸福的伴侣:法律与文学》、伊安·瓦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与视角》等等。到了21世纪,法律与文学运动已经在美国法学院站稳了脚跟,大部分学校都开设了“法律与文学”课程,例如在哈佛和耶鲁大学,专设了“狄更斯与法律”这一课程。
  “法律与文学”运动一开始就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上个世纪90年代,朱苏力先后翻译了波斯纳的《法律与道德理论》、《超越法律》等著作,把“法律与文学”运动介绍到中国,随后他也出版了专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1999年,香港冯象出版了《木腿的正义》,随后台湾的张丽卿、林东茂、韩政道进行了法律与文学研究实践。进入21世纪,梁治平、刘星、徐忠明、徐昕、汪世荣、强世功等少壮派也纷纷加入到这支队伍中来,并产生了一批高质量的学术论著,例如贺卫方的《法边余墨》、汪世荣的《中国古代判词研究》、梁治平的《法律与文学之间》、刘星的《西窗法雨》和强世功的《法学笔记》等。
  三、“法律与文学”的研究内容
  通说认为法律和文学分为“文学中的法律”即:法律中(in)的文学、作为(as)文学的法律、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of)文学的法律[9]。这个四分法统领了这一领域,使分散的、凌乱的内容得以整体的、系统的形式呈现,也使该领域研究具有了自立门户的基本条件。
  1.“文学中(in)的法律”,是以文学文本特别是经典文学作品为样本,探究其内含的法律问题、法律文化、法律思想。这个分支旨在研究文学中的复仇主题和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近年来,随着文学研究的文化研究转向,该领域研究范围逐渐扩大到电影、电视等现代媒体领域。朱苏力曾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研究对象,也有学者以电视节目《今日说法》为研究对象。同时,由于中西方文化差异和文学传统差异较大,国人对世界名著了解较少,我国的学者提倡文学“载体”本土化,即以中国文学作品为载体进行法律研究,例如以《窦娥冤》、《赵氏孤儿》、《包公》等国人耳熟能详的传统戏剧为载体,也有古代判词的研究。
  2.“作为(as)文学的法律”,这是将法律当做文学文本,用文学批评的方法研究法律文本,其主要内容是法律修辞和司法解释研究。这个分支在英美法学和大陆法学命运有所不同。以判例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意见是法律的重要渊源,学习和撰写司法意见是法学从业者的必备技能和重要方法,故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叙述法学”,即把“叙述故事”方法运用到法律研究中。而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大陆法系,颁布的成文法条是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至关重要。故大陆法学学者注重“解释法学”,即借用文学中的语言分析、修辞等方法解释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我国的法律语言学,发展得很成熟且成果丰硕。
  3.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即“运用各种文学解释理论来启发长期存在的、关于解释制定法和宪法之妥善的争论”。换而言之,这个分支是借助文学的浅显易懂的形式来表达深奥法学思想,类似成果有刘星的《西窗法雨》、冯象的《政法笔记》、《法学家茶座》等。进而言之,这个分支主要是借助文学的多样性和趣味性冲淡法律的枯燥性和深奥性。但目前这个分支似乎已变成了有文学情结的法学家茶余饭后的个人情感抒发。
  4.“有关(of)文学的法律”,是指用法律保护文学作品,即用知识产权来维护作者权利,处理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问题。
  这四个分支的发展也不尽相同,其中“作为文学的法律”,因西方学界的“解释学”转向,使该分支背弃了其初衷。“通过文学的法律”完全被排斥在法学主流话语之外,始终处于被遗忘的位置。“通过(through)文学的法律”则被认为是民商法的传统内容——知识产权。在实际中被知识产权研究消解。四个分支中,仅存的分支为“文学中的法律”。这一分支,吸引了绝大多数的研究者,成为了一枝独秀局面。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后现代化语境下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化,它使我们突破原有中心主义研究思维模式,转出原有学科内部研究模式,转而从外部进行多维度、多视角的学术研究。这个研究的新视角,击穿了原有学科壁垒,打破了学科门户偏见,开辟法学和文学的交叉边缘领域的研究,不仅给这两个学科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把这两个学科的研究带入一个新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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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2〕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理查德·卡伦伯格.毁约:哈佛法学院亲历记[M].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4〕朱苏力.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法律与文学[M].中政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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