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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登记中的重要事项。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在英美法系中称为“越权规则”,该规则否认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今该规则已经被抛弃。德国和法国商法中承认超出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我国新《公司法》中也放宽了对经营范围的限制,这符合如今时代发展的潮流。但在实践中应确立好特殊企业的特许经营制度,使一般企业和特许经营企业各自都有法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