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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原则,最早产生于近代西欧国家,清朝末年开始传入中国。从此,中国便开启了建立近代司法制度的历史进程。而现如今,在迈向法治阶段的中国,司法独立更是受到了极大的重视,越来越强烈的听到对“司法独立”的呼声。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更是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密切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司法改革的探讨。
关键词宪政体制 司法独立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赵璐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9-01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原则,最早产生于近代西欧国家,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个系统论述了司法独立理论。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原则,现代法制国家也都已经普遍承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一、齐玉苓案的“起落”
案情简介:1990年,原告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被陈某以齐玉苓的名义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此事,便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最高院认为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的热烈讨论,这一批复首次直接引用《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作为法律依据,这就是曾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让热切盼望宪法司法化的学界看到了曙光,也被称为是援引宪法判决的“破冰之举”。此后,宪法权利诉讼风起云涌,多次出现公民援用宪法打官司以维护自身权利。
然而,事隔七年后,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其中一条是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再度引起了社会对齐玉苓案的相关问题的高度关注,法学界也再次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讨论。
二、法学界的争论
法学界开始反思中国的宪政体制,进行什么样的司法改革才能确保司法独立呢?其实,归结到底即支持宪法司法化与反对宪法司法化两派的论战,这两方形成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和论断: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的问题。
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到底是司法宪政主义还是政治宪政主义。这其实是从“法律政策学”与“法律解释学”两种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宪政。政治宪政主义是采用“法律政策学”的角度,也就是采用法律的外在视角,从法律的外部来看待法律,这种视角关注的与其说是法律本身,不如说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将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还原为其他的社会现象。在法律政策学的视野中,宪法不是至高无上的,在宪法之上还有更高的政治理想。宪法也不是最具有权威的,因为在宪法之上还有更高的主权意志或者说人民意志。
到底应该“司法化”还是“政治化”呢?强世功教授认为,在宪法司法化或者法律化的同时,宪法还必须政治化,即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政治立场上理解宪法,必须从政治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理解我们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在这个意义上,既要将宪法从政治纲领位置下降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同时又要将宪法上升为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
包万超教授支持司法化,他认为司法制度的歧变及法院被剥夺了宪法审查权使宪法丧失了生活得意义,经验证明,唯有将宪法审查案作为司法个案来处理才可能获得彻底的解决,并使该制度对于公民个人和审查机构都有充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人大人常务会根据立法程序来行使宪法审查权,本质上市一种立法行为,而非监督行为,它不针对具体的个人和事件,因此该制度成了无源之水,势必需要开启宪法司法化的道路。
笔者认为,中国的宪政建设比起西方国家属于后起之秀,这样以来,一方面,我们可以更好的借鉴西方的宪政理论和历史经验,少走弯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历史、现实、民族文化的不同,我们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而去一味的要求“变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通过“变法”甚至“革命”来进行改革,先不说需要很长时间的适应期,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还一定。那么,为什么不从现有的宪法框架和法律规则的内部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从问题的内部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我们之所以追求宪政,不仅是因为宪政保护公民权利,还因为宪政保持了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避免了暴力和革命。因此,我们应该呼吁更多的去坚持文本中的宪法,而非理念上的宪法,与此同时,这又给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法学专业素质的要求,只有法律人运用高超的法律解释的技艺,对宪法进行全面充分的理解,由此将社会变迁导致的新要求纳入到宪法的框架中,才能从而消弭宪法文本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之间的冲突和紧张。
三、结语
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必须推进以实现司法独立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作用于社会最重要的是在于它的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在宪政体制下,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从而保障国家的安危,社会的安宁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吴磊主编.中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关键词宪政体制 司法独立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赵璐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9-01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原则,最早产生于近代西欧国家,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个系统论述了司法独立理论。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原则,现代法制国家也都已经普遍承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一、齐玉苓案的“起落”
案情简介:1990年,原告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被陈某以齐玉苓的名义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此事,便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最高院认为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的热烈讨论,这一批复首次直接引用《宪法》第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作为法律依据,这就是曾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对“宪法司法化”的讨论,让热切盼望宪法司法化的学界看到了曙光,也被称为是援引宪法判决的“破冰之举”。此后,宪法权利诉讼风起云涌,多次出现公民援用宪法打官司以维护自身权利。
然而,事隔七年后,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其中一条是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再度引起了社会对齐玉苓案的相关问题的高度关注,法学界也再次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讨论。
二、法学界的争论
法学界开始反思中国的宪政体制,进行什么样的司法改革才能确保司法独立呢?其实,归结到底即支持宪法司法化与反对宪法司法化两派的论战,这两方形成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和论断: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的问题。
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到底是司法宪政主义还是政治宪政主义。这其实是从“法律政策学”与“法律解释学”两种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宪政。政治宪政主义是采用“法律政策学”的角度,也就是采用法律的外在视角,从法律的外部来看待法律,这种视角关注的与其说是法律本身,不如说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将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还原为其他的社会现象。在法律政策学的视野中,宪法不是至高无上的,在宪法之上还有更高的政治理想。宪法也不是最具有权威的,因为在宪法之上还有更高的主权意志或者说人民意志。
到底应该“司法化”还是“政治化”呢?强世功教授认为,在宪法司法化或者法律化的同时,宪法还必须政治化,即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个政治立场上理解宪法,必须从政治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理解我们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在这个意义上,既要将宪法从政治纲领位置下降为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同时又要将宪法上升为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
包万超教授支持司法化,他认为司法制度的歧变及法院被剥夺了宪法审查权使宪法丧失了生活得意义,经验证明,唯有将宪法审查案作为司法个案来处理才可能获得彻底的解决,并使该制度对于公民个人和审查机构都有充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人大人常务会根据立法程序来行使宪法审查权,本质上市一种立法行为,而非监督行为,它不针对具体的个人和事件,因此该制度成了无源之水,势必需要开启宪法司法化的道路。
笔者认为,中国的宪政建设比起西方国家属于后起之秀,这样以来,一方面,我们可以更好的借鉴西方的宪政理论和历史经验,少走弯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历史、现实、民族文化的不同,我们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而去一味的要求“变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通过“变法”甚至“革命”来进行改革,先不说需要很长时间的适应期,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还一定。那么,为什么不从现有的宪法框架和法律规则的内部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从问题的内部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我们之所以追求宪政,不仅是因为宪政保护公民权利,还因为宪政保持了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避免了暴力和革命。因此,我们应该呼吁更多的去坚持文本中的宪法,而非理念上的宪法,与此同时,这又给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法学专业素质的要求,只有法律人运用高超的法律解释的技艺,对宪法进行全面充分的理解,由此将社会变迁导致的新要求纳入到宪法的框架中,才能从而消弭宪法文本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之间的冲突和紧张。
三、结语
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必须推进以实现司法独立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作用于社会最重要的是在于它的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在宪政体制下,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从而保障国家的安危,社会的安宁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吴磊主编.中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