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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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解释可推导出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要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没有合同何谈违约和解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认为该解释第3条彻底颠覆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彻底架空了其适用的空间。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和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理论和审判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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