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贯彻实施 矢志不移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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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而创设的一项制度。它旨在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外部监督,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该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符合司法改革方向,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体现,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朵奇葩。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人民监督员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胡学硕、胡秋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267-02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检察机关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的一大创举,其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其法律依据是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该制度旨在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要求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合理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实现了人民群众法定监督权力的制度化、具体化和经常化,有利于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权力制衡的迫切需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在直接受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集立、侦、捕、诉于一身,行使立案权、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审查起诉权和提起公诉权。这些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形成强大合力,提高司法效率。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个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对此,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了响亮的回答:“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此前,无论是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是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其实质都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则是在检察领域的若干关键环节引入了外部监督,实现了权利制约权力。该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关于权力运作和制衡机制的一大创举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现代刑事法治越来越注重人权保障。然而,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本性,极易对人权产生侵蚀。因此,制约公权与保障人权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引入外部监督,一方面可以对其行使检察职权产生有力约束,确保其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不致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造成侵犯。另一方面,由于人民监督员的介入,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控辩力量对比悬殊局面,平衡了诉讼结构,使之更加倾向于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诉讼民主的题中之义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权力封闭运作的痼疾,开放度不高,透明度不够,外部监督缺位,将难以保障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容易滋生权力专断和腐败,不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和公正。检察权从属于国家权力,归根结底属于人民。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检察权,绝不能异化为检察权的垄断者,而应自觉接受社会民众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把部分民众纳入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来,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十七大报告又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在检察领域保障民众参与,增加执法开放度和透明度,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和公平正义,符合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丰硕成果,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它有力加强了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制约,扎实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确保了依法公正履行检查职责,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实践证明,该制度是切实可行的,并且是行之有效的,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较强的公信力。
  (一)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利于司法公开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集立、侦、捕、诉于一身,权力运作存在封闭化缺陷,人民监督员制度便是对抗这一顽疾的一剂良药。该制度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置于社会民众监督之下,增加了执法开放度和透明度,有效避免和防止了暗箱操作,实现了让检察权在阳关下运行,促进了司法公开。
  (二)引入外部监督制约,利于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引入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促使其更加审慎的查办案件,更加公正的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吸收民众参与诉讼程序,利于司法民主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监督员有权对“三类案件”实行监督,对“五种情形”提出意见。这种吸收民众参与诉讼程序的做法,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进诉讼民主的有益尝试,是在检察领域保障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崭新探索,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推进司法民主的又一重大举措。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足之处和完善对策
  制度运行的实效是检验其自身成败的试金石。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试行以来,在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方面卓有成效。但任何事物从一开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该制度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其正确的态度应是坚定不移的贯彻实施,和矢志不移的改革完善,使之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缺乏法律支撑,应增设立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明确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尚无明确的法律支撑,这必将影响到该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进而影响其实效性。因此,增设立法,使之从制度上升到法律,是必要的前提和关键的一步,也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要环节。
  (二)人员遴选条件较低,宜适度提高
  在人员遴选上要恰当处理法律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关系。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让人民监督员能监督、会监督、监督好,这就要求其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素质。若资格条件过低,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的实效和力度,难免成为“花架子”。另一方面,该制度体现的是社会监督、民众监督、民主监督,遴选的人民监督员应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否则易流于“作秀”之嫌。因此,在保证人民监督员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其准入资格和条件应适度提高,并侧重于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并且可以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培训机制等相关配套制度。
  (三)监督范围较窄,可大胆放宽
  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查办自侦案件的监督,监督范围限于“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随着试点工作的铺开和立法呼声的增强,监督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此。可考虑将检察机关受理的其他案件也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相应的,监督范围的扩大,必然关涉到人民监督员权限职责的扩大,这需要立法时综合考量,认真酌定。
  总之,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有益探索,自实行以来取得了突出成效,经理论论证的实践检验,正焕发着勃勃生机与活力。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和矢志不移的改革完善这一制度,必将有力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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