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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消费现状及社会文化因素
1.农村消费的困境
农民是中国最大的消费群体,也是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最容易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和不法经营者的坑蒙拐骗。相比城市居民,他们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较多,消费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投诉难,投诉解决更难,在广大农村中的市场监管力量薄弱。长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认为,农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发现,农村消费中的维权问题,也已成为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瓶颈。
在农村假冒伪劣商品随处可见,从假冒服装到伪劣食品、用具不一而足,更为触目惊心的是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两会”江苏代表姜德明的调查显示:2005年全国质检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三万余起,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三亿元,主要集中在农机、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领域,因此“要将维权拓展到农村消费领域”。
2.农村消费环境恶劣的缘由
农民的传统观念很强,法律意识相对淡漠是造成农村消费环境恶劣的一个重要文化因素。中国人有和为贵的传统观念,为求平安,能忍则忍、得过且过,认为为了假冒伪劣品就去打官司是刁民。所以,许多农民买了假冒伪劣品都自己承受,即使不甘心也不会甚至不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些农民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不知道。这使得农民的假冒伪劣品投诉率很低,使造假售假者的法律成本很低,收益更有保证,农民的利益受到更大的伤害。
农村消费者文化素质普遍低,对现代科技知识和信息掌握的少,对商品的认知水平差,无法辨识商品质量好坏与真假;同时,与城市不同,农村一般没有有商誉、有实力的中间商,消费者无法像城市居民一样,通过到大众认可的有信誉的中间商那里选购商品来避免假冒伪劣品的侵害。再者,农村市场管理的条件十分落后,管理者的素质普遍不高,造假者的销售方式又很灵活,市场管理难度大。这些都成为假冒伪劣品在农村市场上畅销的重要原因。
不规范的商品流通市场和购买习惯使假冒伪劣品在农村市场行销。目前,我国农村商品市场多不发达,也不具备市场管理的基本条件,农民购物多以流动的集贸市场为主,交易的随意性很强,买到的假冒伪劣商品,既无凭据也无法找到售者索赔,而且农民购买消费者的单笔交易量较小。因此,其索赔行为的成本很高,这使得大多农民放弃了索赔和维权的要求,也使得制假售假者在农村市场肆无忌惮,假劣商品盛行;农民重形式轻内容的消费习惯——一般很重视年、节的集中消费,不重视日常消费。他们对很多消费品不甚熟悉,难以辨别,同时在节日消费中,特别重视的是其红火、盛大、齐全等一些外在形式的东西,不太关注其实质内容,使假劣品钻了空子。
收入低的客观实际与求廉的主观愿望相结合,形成了假劣品较为广阔的市场。农民收入虽经改革开放后的几番上升,但仍是很低的。低收入加剧了农民已有的求廉心理,使他们在选择商品时往往以廉为主。正规厂家的生产成本较高,价格也相对高些。而假冒伪劣品一般采用质差价廉的材料,粗糙的制作工艺,成本及价格很低,与农村消费者的求廉心理相吻合,造就了伪劣品的农村市场。
虽然农村市场假冒伪劣横行,农民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是促成因素之一,但让农村消费者对购买的假冒伪劣产品负责是不合适的,因为出于自身收入的限制而在消费中对价格因素过分看重是无奈的,而且对于假冒产品,大多数非专业人士都无法判断,对农民消费者则更是苛求
二、农村消费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
事实上,在农村相当部分地区,由于消费水平的限制,消费品大都属于低质低价的低端產品,而决定农村消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杠杆就是价格,过低的消费支出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低质商品的消费需求。
我国农村消费环境以及广大农民的消费维权现状令人堪忧,这给农村的消费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二是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淡漠,农民消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消费维权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商品知识欠缺;三是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制假售价,坑害消费者;四是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存在执法漏洞,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与生产者经营者互相勾结,共同侵害农民利益;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发挥不够。
农村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也是消费者中一个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应有权益的保护,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一是政府应制定针对农村消费者的法规与措施,特别是对农资物资的造假者要加大打击的力度,从经济上和法律上加重制裁;二是应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村消费者普及产品知识、商品服务知识、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知识及维权法律知识,逐步树立科学、合理、健康消费的观念。改变传统落后观念,创造法治环境;三是尽量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档次,削弱假冒伪劣品存在的经济基础;四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强化健全企业诚信经营自律,引导诚信经营和树立守法守信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的资质管理和市场淘汰和禁入体制,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限制其市场再入。引导有实力、有信誉的连锁商业企业集团,在逐步创造条件的基础上,向农村发展业务,建立分店,占领农村商品流通市场,帮助消费者明辨真伪;五要加强农村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创造条件;六要在条件成熟的农村,由政府支持和鼓励农民消费者建立自己的消费者社团组织,鼓励他们与政府设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城镇的消费者社团建立和保持联系,以便互相促进,共同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维权能力;最后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机关在农村消费维权中的作用。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药监、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坑害农村消费者的违法生产和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在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群体性的消费侵害,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先行补偿制度,切实将农村消费的权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农村消费维权体系,甘肃、河北等地工商部门采取“一会两站”的形式,即在农村地区建立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在行政村建立“红盾护农”服务站和12315维权联络站,将消费者保护网络向农村延伸,为农村消费者保护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河北“一会两站”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就是通过固定的宣传栏,宣传“消法”和消费知识,登载各类消费警示。甘肃提出“有条件一间房,无条件一面墙”,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有条件的投诉站有办公地点,没条件的乡村也能在村委会墙上公布投诉站的各项制度、联络员、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农村建立投诉站,维护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群众遇到不法行为,使消费纠纷能够就地、就近得到解决处理,既减少了维权,成本又提高了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
投诉站的建立,及时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在广大农村建立“一会两站”,不失为一项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1]李赖志:“应关心农村消费市场”《光明日报》,2003年4月1日
[2]秦海霞:“农村消费现状:落后十年”《小康》,2006年8月10日
[3]邱宝昌:“农村‘消废’危机的五大原因与七大对策”《小康》,2006年8月10日 (作者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
[4]孙玉波:“拓展农村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新领域”,2006-03-15 10:44:24 新华网
1.农村消费的困境
农民是中国最大的消费群体,也是消费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最容易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侵害和不法经营者的坑蒙拐骗。相比城市居民,他们不知法、不懂法的现象较多,消费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投诉难,投诉解决更难,在广大农村中的市场监管力量薄弱。长期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认为,农村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发现,农村消费中的维权问题,也已成为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瓶颈。
在农村假冒伪劣商品随处可见,从假冒服装到伪劣食品、用具不一而足,更为触目惊心的是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两会”江苏代表姜德明的调查显示:2005年全国质检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三万余起,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三亿元,主要集中在农机、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领域,因此“要将维权拓展到农村消费领域”。
2.农村消费环境恶劣的缘由
农民的传统观念很强,法律意识相对淡漠是造成农村消费环境恶劣的一个重要文化因素。中国人有和为贵的传统观念,为求平安,能忍则忍、得过且过,认为为了假冒伪劣品就去打官司是刁民。所以,许多农民买了假冒伪劣品都自己承受,即使不甘心也不会甚至不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有些农民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不知道。这使得农民的假冒伪劣品投诉率很低,使造假售假者的法律成本很低,收益更有保证,农民的利益受到更大的伤害。
农村消费者文化素质普遍低,对现代科技知识和信息掌握的少,对商品的认知水平差,无法辨识商品质量好坏与真假;同时,与城市不同,农村一般没有有商誉、有实力的中间商,消费者无法像城市居民一样,通过到大众认可的有信誉的中间商那里选购商品来避免假冒伪劣品的侵害。再者,农村市场管理的条件十分落后,管理者的素质普遍不高,造假者的销售方式又很灵活,市场管理难度大。这些都成为假冒伪劣品在农村市场上畅销的重要原因。
不规范的商品流通市场和购买习惯使假冒伪劣品在农村市场行销。目前,我国农村商品市场多不发达,也不具备市场管理的基本条件,农民购物多以流动的集贸市场为主,交易的随意性很强,买到的假冒伪劣商品,既无凭据也无法找到售者索赔,而且农民购买消费者的单笔交易量较小。因此,其索赔行为的成本很高,这使得大多农民放弃了索赔和维权的要求,也使得制假售假者在农村市场肆无忌惮,假劣商品盛行;农民重形式轻内容的消费习惯——一般很重视年、节的集中消费,不重视日常消费。他们对很多消费品不甚熟悉,难以辨别,同时在节日消费中,特别重视的是其红火、盛大、齐全等一些外在形式的东西,不太关注其实质内容,使假劣品钻了空子。
收入低的客观实际与求廉的主观愿望相结合,形成了假劣品较为广阔的市场。农民收入虽经改革开放后的几番上升,但仍是很低的。低收入加剧了农民已有的求廉心理,使他们在选择商品时往往以廉为主。正规厂家的生产成本较高,价格也相对高些。而假冒伪劣品一般采用质差价廉的材料,粗糙的制作工艺,成本及价格很低,与农村消费者的求廉心理相吻合,造就了伪劣品的农村市场。
虽然农村市场假冒伪劣横行,农民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是促成因素之一,但让农村消费者对购买的假冒伪劣产品负责是不合适的,因为出于自身收入的限制而在消费中对价格因素过分看重是无奈的,而且对于假冒产品,大多数非专业人士都无法判断,对农民消费者则更是苛求
二、农村消费的现实困境及解决路径
事实上,在农村相当部分地区,由于消费水平的限制,消费品大都属于低质低价的低端產品,而决定农村消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杠杆就是价格,过低的消费支出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催生了低质商品的消费需求。
我国农村消费环境以及广大农民的消费维权现状令人堪忧,这给农村的消费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不完善;二是农民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淡漠,农民消费法律知识相对匮乏,消费维权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商品知识欠缺;三是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制假售价,坑害消费者;四是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存在执法漏洞,甚至一些执法人员与生产者经营者互相勾结,共同侵害农民利益;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发挥不够。
农村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也是消费者中一个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应有权益的保护,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一是政府应制定针对农村消费者的法规与措施,特别是对农资物资的造假者要加大打击的力度,从经济上和法律上加重制裁;二是应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村消费者普及产品知识、商品服务知识、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知识及维权法律知识,逐步树立科学、合理、健康消费的观念。改变传统落后观念,创造法治环境;三是尽量减轻农民税费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档次,削弱假冒伪劣品存在的经济基础;四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强化健全企业诚信经营自律,引导诚信经营和树立守法守信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的资质管理和市场淘汰和禁入体制,对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限制其市场再入。引导有实力、有信誉的连锁商业企业集团,在逐步创造条件的基础上,向农村发展业务,建立分店,占领农村商品流通市场,帮助消费者明辨真伪;五要加强农村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为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创造条件;六要在条件成熟的农村,由政府支持和鼓励农民消费者建立自己的消费者社团组织,鼓励他们与政府设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城镇的消费者社团建立和保持联系,以便互相促进,共同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维权能力;最后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机关在农村消费维权中的作用。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卫生、工商、质监、公安、药监、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坑害农村消费者的违法生产和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在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群体性的消费侵害,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先行补偿制度,切实将农村消费的权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农村消费维权体系,甘肃、河北等地工商部门采取“一会两站”的形式,即在农村地区建立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在行政村建立“红盾护农”服务站和12315维权联络站,将消费者保护网络向农村延伸,为农村消费者保护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河北“一会两站”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就是通过固定的宣传栏,宣传“消法”和消费知识,登载各类消费警示。甘肃提出“有条件一间房,无条件一面墙”,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有条件的投诉站有办公地点,没条件的乡村也能在村委会墙上公布投诉站的各项制度、联络员、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农村建立投诉站,维护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群众遇到不法行为,使消费纠纷能够就地、就近得到解决处理,既减少了维权,成本又提高了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
投诉站的建立,及时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在广大农村建立“一会两站”,不失为一项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1]李赖志:“应关心农村消费市场”《光明日报》,2003年4月1日
[2]秦海霞:“农村消费现状:落后十年”《小康》,2006年8月10日
[3]邱宝昌:“农村‘消废’危机的五大原因与七大对策”《小康》,2006年8月10日 (作者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
[4]孙玉波:“拓展农村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新领域”,2006-03-15 10:44:24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