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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由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缺乏明确的机构来负责对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从而使得行政、司法机关中官僚主义盛行,不作为、延迟作为、不当作为、甚至违法作为的事件不断发生,并由此滋生出了大量的“灰色腐败”问题,既侵害了公民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