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歌在“民歌法庭”中的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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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琵琶歌之乡的榕江县,不仅传统民歌风俗盛行,还将民歌和法律结合,创造了“民歌法庭”的社会治理机制。作为一种多元化纠纷调解模式,“民歌法庭”既有法律知识的体现,又融合了传统少数民族的民歌文化。当矛盾纠纷发生时,通过民歌调解员的努力,在不损害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同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传承了少数民族传统民歌文化。
  关键词:民歌;“民歌法庭”纠纷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40-02
  作者简介:邓娇,重庆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史研究生。
  2015年4月9日,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维护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保障。本文以贵州省榕江县少数民族法院实际调研为例,旨在研究民歌在“民歌法庭”中的运作及其实际意义,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民歌的作用体现在调解程序上,《美国法律辞典》将调解定义为,“第三方旨在促进争议的解决而进行的干预,调解通常是非对立性的,用第三人来帮助当事人达成自愿的协议”。①而“民歌法庭”正是在民歌调解员的歌声下,融入进法律知识和道德规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民歌法庭”的出现应运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根据少数民族特有的文化氛围进行调解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民歌法庭”产生的背景
  一是深厚民歌文化底蕴。“民族文化底蕴深厚的的贵州省榕江县,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南部,总人口34万,其中苗族、侗族、水族和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全县总人口的84.7%,这里还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琵琶歌之乡,编唱侗族大歌、民间山歌、琵琶歌等生活类传唱歌曲,已成为当地普通老百姓自古以来的生活习惯和传统习俗。”②当地老百姓自出生开始,无论是日常生活生产交流,还是逢年过节,民歌都已深深地融入进当地老百姓的生活中。民歌的广泛应用同时也已成为当地一种民族文化习惯。“中国各少数名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社会发展中创造了自己的文化,少数名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③尊重少数名族特有的文化,也是为了保持中国民族的多样性发展。司马俊莲也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存在的根基和灵魂,是中华文化保持多样性和创造性的源泉”。④“民歌法庭”正是在榕江县独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氛围下,开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民间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编唱侗族大歌、民间山歌、琵琶歌等生活类传唱歌曲,“如婚姻类劝歌:《夫妻和睦过终身》、《莫离婚》等;邻里类劝歌:《邻居好比一家人》、《奉劝街坊邻居们》;赡养类劝歌:《十月怀胎妈妈苦》、《父母恩情重如山》,以及其他关于当地老百姓生活类的歌曲。”⑤这些歌曲,包含着法律知识和伦理道德规范,用演唱的形式,让当事人在轻松的氛围内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二是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需要。2010年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理念与目标,榕江法院根据当地特色创建和推进了“民歌法庭”,这种民歌调解新模式,开创了榕江县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少数民族文化氛围浓厚的榕江县,起到的很好的社会效果。由于历史的惯性和传统的延续,农村现代化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正如很多学者在农村调查看到的,目前农村已不再是熟人社会,但也不是陌生人社会,而是所谓的“半熟人社会”,因此不能由传统的方式解决纠纷”。⑥所以“法律+民歌”的模式,正是解决现在农村“半熟人”社会的纠纷而开创的纠纷调解机制。只有法律不行,法律纠纷宜“解”不宜“割”,法律割断的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国作家约瑟夫˙儒贝尔曾说道,凡是能解开的结,就不要用刀斩断。而只有民歌也不行,根据当地特有的民歌文化,只有将两者合二为一,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和谐,多元化的解决矛盾纠纷。
  二、民歌在“民歌法庭”中的运用
  “面对这些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的当事人,面对一个个家长里短的小纠纷,一个个与法不通的旧风俗,法官将具有传统文化底蕴俗话要义的与现代的和谐司法理念相结合,情法并融。”⑦“民歌法庭”的运作让传统民歌文化和法律,道德规范有机的结合起来,在普通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面前发挥作用,轻松自由地解决矛盾,契合当地老百姓对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期望。所以“民歌法庭”的运作首先是需要熟悉当地风俗习惯,了解民歌文化,懂得当地多种民族语言的法官。二是需要当地有名望的民歌歌手,经过专门的法律培训,熟悉法院工作和法律基础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修养和调解水平。平日里民歌调解员也参与制作劝歌歌碟,用于宣传或是调解现场进行播放。三是搭建温馨的“民歌法庭”:简单的音箱设备,茶几,沙发,这样家庭式的布置格局,不会让双方当事人感到拘谨,在缓和的法庭气氛下拉近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整个过程都是在轻松的氛围下进行,有利于调节当事人双方的情绪,便于顺利调解。
  “民歌法庭”的运作分诉讼前调解,庭前调解和庭审中联动调解。⑧
  (一)诉讼前调解阶段当当地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往往自己主动上门寻求民歌调解员的帮助,或是民歌调解员知道情况后上门找到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劝说。民歌调解员往往通过劝歌等形式,通过感情真挚且又富含法律知识的民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导和劝说,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和解,尽量避免选择诉讼程序。
  (二)庭前调解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民歌调解员担负着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的重任,及时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他们寻求解决问题的其他方法,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或者一方撤诉,法庭根据和解情况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同时制作笔录附卷备案。   (三)庭审联动调解当案件进行到该庭审阶段时,整个庭审过程中,民歌调解员在场认真旁听,以便了解案件详情及进展,在调解阶段,“见缝插针”地用脍炙人口的民歌方式进行调解。民歌调解员有时会专门根据具体的案情编写劝歌,这样的歌词更是句句发人肺腑,针对性强,双方当事人往往听得黯然泪下,到最后握手言和。
  三、民歌在“民歌法庭”中运用的意义
  (一)通俗易懂,调解率高
  当地百姓从小就受民歌的熏陶,民歌完全地融入了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劳作之中。对于民歌他们熟悉它的旋律,习惯将日常生活的哲理写进歌词里面,通俗易懂且易于接受。当矛盾纠纷发生时,相比于陌生的法庭,民歌体现了重要的作用,不管是邻里的纠纷,还是家庭事务矛盾,民歌都以其通俗易懂的形式,乐于被大众接受,极大地提高了调解率,化解纠纷于最初的形态,促进大家更和谐地相处,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民歌这种调解纠纷的形式,既解决了我国少数民族聚地的实际的问题,又极大地宣传了民歌文化,更丰富了我国法院纠纷调解的机制,促进其多元化发展。
  (二)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
  调解应是融合中华民族传统和历史特色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来源于生活,美国法学家约翰˙亨利˙梅利指出,“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文化氛围内对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特定的要求产生反应”。“民歌法庭”在少数民族山歌文化之地应运而生,不仅反应着当地的传统民族文化,而且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息讼”的思想价值体系。“民歌+法律”这种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是该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解决和社会控制中独一无二的本土资源,这也是苗族、侗族、水族和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充分挖掘中国的传统文化精华,并有效利用起来。而对于榕江县,民歌本身就是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歌法庭”的创建,让群众看到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价值和作用,这并将更加掀起人们编歌、学歌、唱歌的热潮,对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承和发扬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无论国家的法律多么高明、现进步,对于乡村社区来说,都是一种外来力量的介入,都可能对村民习以为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的冲突。⑨因此对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当矛盾纠纷发生时,就得用群众非常愿意接受的社会纠纷解决体制来解决问题。才能达到和谐社会最基本安定有序、人与人之间和谐地相处的基本内涵。“民歌法庭”的精神实质就是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出的“深化和谐司法,促进案结事好”的理念。这种“法律+民歌”的独特的纠纷处理模式,自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只有将民族自身特点的解纷文化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稳定人们的生活秩序,才能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谐发展。
  [ 注 释 ]
  ①贺卫方等译.美国法律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8,229.
  ②李阳,金晶,顾业成.侗乡苗寨唱响“好声音”—贵州省榕江县法院“民歌法庭”普法纠纷纪事[EB/OL].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6/21/content_8028792.htm,2013-6-21.
  ③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35.
  ④司马俊莲.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4.
  ⑤顾业成.浅议民间劝歌在司法调解中的运用[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1/id/1117114.shtml,2013-11-1.
  ⑥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221.
  ⑦俞灵雨.调解技能与艺术[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2:414.
  ⑧摘自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⑨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四)[M].北京: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2006.72.
  [ 参 考 文 献 ]
  [1]李阳,金晶,顾业成.侗乡苗寨唱响“好声音”—贵州省榕江县法院“民歌法庭”普法纠纷纪事[EB/OL].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6/21/content_8028792.htm,2013-6-21.
  [2]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司马俊莲.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4.
  [4]顾业成.浅议民间劝歌在司法调解中的运用[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1/id/1117114.shtml,2013-11-1.
  [5]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6]俞灵雨.调解技能与艺术[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2.
  [7]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四)[M].北京: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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