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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但软监督的特征导致对民主监督的重视不够、制度不完善导致运行不畅、监督能力有限导致实效不强的弱化现状,表明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必须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纳入法治轨道,使之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运行,适度增加监督刚性,提高认识水平,建立健全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增强监督能力,促成监督合力,从而提高人民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