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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的一种。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的审理程序既缺乏程序正义,又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发挥和应有的公信力。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实践与行政法学理论的探索推进了听证程序的确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一定范围与条件下的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虽有进步但仍具有局限性。必须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建立以听证为主要审理形式的普通程序与不含听证形式的简易程序制度,并对听证的具体程序进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