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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