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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作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主要代表人物,以其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独特的研究方法批判了“基本的法律神话”,提出了以不确定性为核心、以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为实体、法官个性决定判决为结论的法律现实主义理论。虽然他的理论观点因失之偏激而备受挑战,但其关注司法现实的研究视角、心理分析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学研究乃至法治实践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