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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误将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刑法语境中的"犯罪构成"等同起来,同时又不加区分地照搬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关违法阻却事由的论述,从而认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虽符合犯罪构成但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犯罪。其实,此类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客体要件或主观方面要件,应直接承认此类行为是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