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所有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来源 :中国城市经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olia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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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容十分丰富。学习和研究,必须抓住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否则容易泛化、庸俗化,甚至把一些错误的、落后的甚至封建的东西装进这个理论体系,阻碍改革,把改革引向歧途。
  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同斯大林式社会主义理论的彻底决裂,它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依靠、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按照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须在所有制问题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所有制改革,破除所有制歧视,让民营经济有一个更大的发展,让产权明晰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各展所长,共同发展。
  民营经济的本质,是人民群众自己创造财富。但是,按照传统理论,个体经济虽属于个体劳动者范畴,也被认为是每日每时大量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私营经济因为存在私有生产资料和雇工剥削,则更属于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逐步突破这个传统理论的束缚,逐步地发展起个体、私营经济,才有了今天这样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局面。
  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中国民营经济,依靠两个理论支撑:社会主义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前者解决了民营经济的合法性问题,后者保证了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地位。只要简略回顾民营经济的发展历史,就可以看得十分清楚。
  1978年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来。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已经搞得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物质极端贫乏,大量劳动力无法就业。1979年,农村开始了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特征的改革,直接冲击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与此同时,大量知青回城,城市就业告急。在这种情况下,城乡出现了自谋职业、自谋出路的个体户。这一年,党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允许有城镇户口的知青可以从事自食其力的个体经营,但不得雇工。到了1982年,中共十二大承认个体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从此城乡个体经济迅速发展起来。
  1982-1987年,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城乡个体大户也就是私营企业。这5年期间,围绕着雇工问题,也就是允不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发展的问题,党内高层出现了激烈的争论。为了达成共识,当时回避了“雇工”这个词,改称“请帮手”、“带学徒”,即“可以请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但最多不得超过8人”。超过了8人怎么办?当时中央采取了慎重态度,没有立即取缔,而是“看一看再说”。就这样一直看到1987年十三大召开。十三大报告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分析了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论述了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必要性,给予了个体、私营经济应有的评价。1988年修宪,正式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由此可见,没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就不可能有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但是,由于长期受“左”的影响,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在初期是很不牢靠的。1989年“六四”风波后,个私经济被当作经济领域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和冲击。1989-1991年,个私经济发展遭到挫折。
  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私营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的体制环境。1992年到1997年,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民营科技企业还特别受到了政策的强力支持。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个私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内,承认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998年以后,私营经济被允许参与国企改革,各地亏损的中小国企纷纷改制,苏南乡镇企业也基本上改制为民营企业。
  2002年以来,民营经济进入全面发展阶段。这是因为,中共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理论上完成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飞跃。用“三个代表思想”来认识民营经济,自然有了新的高度。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两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十六大承认个体私营企业主是新的社会阶层,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允许他们中符合条件的人加入共产党。十六大还要求保护私有财产,要求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鼓励人们创业,创造让人们能干事、干成事的环境等。2004年修宪,把保护私有财产纳入宪法之中。2005年国务院按照十六大精神,出台了鼓励、支持、引导个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给私营经济以平等待遇,放宽市场准入,允许进入垄断行业。从此,一部分民营企业开始进入资本密集型行业(如基础设施)、技术密集型行业(如重化工行业)和现代服务业。这标志着民营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民营经济需要得到大量社会资源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但就在这个阶段,遇上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又出现了关于民营企业“原罪”的争论,再加上国资委关于绝对控制七大行业意见的出台,使得本该进入全面发展阶段的民营经济又碰到了新的困难。这些困难和障碍,可以概括为“三难一重”。
  市场准入难。垄断行业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提出种种似是而非的理由,设置过高的门槛(俗称“玻璃门现象”),使得民营企业很难进入石油、石化、电力、电讯、铁路、矿业等重化工行业和基础行业。
  融资难。民营经济发展普遍缺少资金支持,尤其是自主技术创新企业,更是困难重重。大量民间借贷又无合法地位,民企地下融资风险太大。
  权益保障难。民企的产权纠纷很难得到公正处理,行政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受损的民企十分无奈。
  企业负担重。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不统一,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尽管明年起内外资两税即将统一,但外资还是享有种种特权。更主要的是税外的负担重。据我们调查,民企在税收之外,还有三种负担: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来自权力部门的种种摊派,用于与权力部门周旋的“公关招待”,这三种负担分别占了税收的31%和税后纯利的30%。
  上述“三难一重”严重影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其症结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二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这两个方面常常交织在一起,因此,克服和排除起来特别困难,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所有制的束缚;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制,从法律规章等方面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
  为了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需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辨别是非。
  (一)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解。公有制为主体,不能仅仅理解为公有制企业为主体,在公有企业和公有的生产资料之外,还有更大量的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公共资本。如果仅仅局限于公有制企业为主体,那么就不允许民营企业超过50%了。如果把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公有制企业为主体,那么,为了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就得由国家投资新办公有制企业,同时限制民营企业的数量。这两种做法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我国还没有完成工业化,农业劳动力占了整个劳动人口的44%。要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今后10-15年至少必须转移2-3亿农业劳动力,这些人的就业,单靠公有企业可以吗?
  即使就公有制企业论公有制,也不可能是产权单一的国有企业,而是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早就指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力发展股份制企业,应是今后的改革方向。
  (二)关于“非公经济”的理解。“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提法,见诸于1991年中央15号文件。当时,在批判经济领域的所谓资产阶级自由化时,中央出台这个文件,要求工商联组织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工作,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积极作用的。但是“非公经济”这个提法,体现了以公有制为本位的意识形态,对民营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所有制歧视。这种称谓,把公与私分割对立起来,不利于公与私的互相融合。个体私营企业,本质上是人民群众自己创造财富。马克思主义的本意是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之后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以剥夺绝大多数人的财产为前提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社会成员的自主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就是要使每个劳动者都有自主的财产权,实行劳动者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因此,我主张以堂堂正正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取而代之。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这个领域这个概念十分广泛,可以包容多种经济形式(如股份制经济、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各种民营科技企业、各种新兴的服务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
  还要看到,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民营经济,其成员都是劳动者。来自国家机关干部、科技人员、转复军人、海归人士中的民营企业人员,占了67.4%,其中共产党员占33.1%。他们不要纳税人供养,自己创业,成为纳税人,反倒成了“非公人士”,这合乎情理么?
  上述两个方面的正名,实际上是对所谓私有化的回答。私有化是化公为私,民营企业是自己创造财富,私有化的帽子扣不到民营经济的头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在没有完成工业化、没有经历资本主义高度发达阶段的落后基础上建设的,其经济基础是由公有制和其他多种所有制共同构成的。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民营企业做得越大,越容易社会化;公有制企业也要逐步实现股份化、社会化。民营化、股份化、社会化,是中国经济必然发展趋势。社会成员有产化,正是我们富民强国的必要条件。在中国,不仅国有企业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民营企业也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唯有如此,才能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待遇。
  (三)关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定位。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归根到底不应是盈利的工具。不能把国企盈利当作改革目标。国有企业应当是帮助政府解决政策性难题的工具,它应向全社会提供非市场性的公共服务,为其他种行业提供基础性支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十五届四中全会为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作了决定:“国有经济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骨干企业。”坚持国企的这个定位,这才能有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国有企业无论如何不能与民争利。
  (四)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一些垄断行业排斥民营企业进入的一个理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应当去伪存真。垄断排斥竞争,只能是低效率,滋生腐败,不可能有安全。国家安全要靠人民支持,要靠市场竞争提高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民营经济是人民自主创业的经济,有了它才安全,排斥它不安全。前苏联与东欧的教训不可忘记。
  (五)彻底放开民营企业的手脚。垄断行业要向民企放开,金融行业要向民企放开,外汇体制要为民企放开,让民企走出国门,在国内外两个市场组织资源,提高竞争力(民营企业现在尚处于产品出口阶段,极少数民企进入境外市场运作阶段,基本上没有进入境外资本运作并购阶段)。在放开民企的同时,管住国有企业。国企不应当成为走出去的主体,那样既容易引起国际政治纠纷,又容易流失资产。
  (六)统一规划。法律法规应当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除了对外资的特殊要求外,对内资企业不应按所有制分别立法订规。要让产权明晰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
  (作者系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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