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平等到社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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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一直以来,国内外学者很少关注卢梭和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联系。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梭平等观与马克思平等观的分析比较,阐明卢梭与马克思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一方面,卢梭的平等观给了马克思很大的启发,是马克思平等观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另一方面,马克思从根本上改造与超越了卢梭的平等观,实现了从抽象的资产阶级权利平等到全体人民普遍平等这一最高社会理想与目标。
  关键词:卢梭;马克思;权利平等;社会平等;平等观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2-0070-06
  很长时间以来,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经济学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的角度来研究马克思的理论来源,而很少关注法国启蒙思想对马克思政治思想的影响。实际上,作为出生在深受法国启蒙思想影响时代的马克思,尤其关注法国的启蒙思想,在他短暂的一生之中,很多重要的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都被他仔细研究过。比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他曾经在克罗茨纳赫时期研读的,并留下了很多珍贵的笔记。黑格尔在《哲学史演讲录》中指出:“休谟和卢梭是德国哲学的两个出发点”。[1]深受德国哲学熏陶的马克思直接或间接都会受到卢梭政治哲学的影响。本文仅通过对卢梭的平等观和马克思的平等观进行分析比较,力求从它们的共性之中揭示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论渊源,从它们的差异之中揭示出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论创新。
  一、卢梭与马克思的平等观
  (一)卢梭的平等观
  让·雅克·卢梭(Jean Jacgues Rousseau 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名字是与“第一次建立在人权理论和正义原则基础上的”法国大革命联系在一起的。他的政治哲学的主要内容是探讨人类的平等问题。在其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他研究分析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提出了人类社会经历了平等——不平等——平等的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接着,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以怎样消除人类社会的不平等为着重点,从理论上构设了一种体现“公意”的公民社会和主权国家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卢梭从两个方面看待人类的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于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2]他特别强调,第二种“包括某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譬如:比别人更富足、更光荣、更有权势,或者甚至叫别人服从他们”。[2](70)卢梭强调,第一种不平等是自然的、生理上的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中都会存在,但第二种不平等只在人类社会状态中存在,所以,他主要注重的是第二种不平等。在社会状态中,是私有制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私有制就是不平等产生并得以合法化的根源。那么,不平等具体是怎样产生与发展的?卢梭认为,“如果我们从这些各种不同的变革中观察不平等的进展,我们便会发现法律和私有财产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而第三阶段,也就是最末的一个阶段,是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因此,富人和穷人的状态是为第一个时期所认可的;强者和弱者的状态是为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主人和奴隶的状态是为第三个阶段所认可的。”[2](141)
  卢梭把国家社会的发展和不平等的发展关联起来,指出人类不平等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在社会形成之初,国家形成之前,随着生产力发展与劳动分工的出现,私有制开始形成,导致贫富差距的出现,穷人和富人的状态在这一阶段开始被认可,出现经济财富的不平等,这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富人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不受侵犯,便有了政府和法律,“它们给弱者戴上了新的镣铐,使富人获得了新的权力,并一劳永逸地摧毁了天然的自由,制定了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现象的法律”,[2](101)最终形成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对立,导致政治的不平等,这是第二阶段;随着政府专制权力的确立,主人与奴隶的地位在这一时期开始被认可,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出现,这是最后一个阶段。从表面上看,卢梭是在向我们描述不平等的升级,其实却暗含着对平等发展的辩证思考。他指出,在没有开化的自然状态里,人类本来是平等的;但随着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发展,人类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也就增加一分。最后随着专制统治的形成,这种不平等最终发展至顶峰,与此同时转向了新的平等的起点,成为了新的平等的原因。卢梭认为,这种新的平等,是以社会公约为基础的、更高级的平等,事实上也就是以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理论为基础的,对于平等新社会的构建,主要包括缔约平等、法律平等、主权平等与财产上尽可能的平等。
  综上所述,卢梭认为,人类社会历经了从不平等至平等的过渡。自然状态的解体产生了人类的不平等,专制统治达到不平等的顶点;社会契约则是以政治与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的不平等。应当指出的是,卢梭关注到这样一个显著的事实, “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他认为,虽然签订了社会契约,但也不能永远保证平等,这就要求人们必须警惕,时刻用立法来捍卫平等。同时,他并不提倡建立一种绝对平均主义的乌托邦式的平等,他真心希望的平等是建立在社会对所有的人各不相同的潜力与才能认可的基础之上的。
  (二)马克思的平等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标志,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虽没有谈及任何平等问题,但它却为马克思最终创立科学的平等观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平等观进行深刻揭露与批判的基础上,从具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把平等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紧密结合起来,提出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就是消灭私有制与阶级,通过无产阶级革命达到全人类的解放,最终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在其巨著《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通过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规律,彻底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奴役现象的秘密,表面平等之下所掩盖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3]从而深刻地揭示了所谓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平等和人道,“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4]因而,要使整个社会的不平等状态真正得到改变,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是不可行的,而应以现实具体的生产力为出发点,去找寻达到社会平等的途径,从而推导出了现代科学的平等观。“从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条件导出现代平等观念,是首先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出的”。[5]马克思认为,要真正达到平等,必须消灭阶级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消灭阶级,达到社会的真正平等,必须建立在充分发展的生产力的基础之上;只有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消灭阶级,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能为真正的平等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力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5]可见,平等权利的获得与实现,根本上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物质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在社会制度上的反映与体现。
  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服从分工的形势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6]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公平分配原则,才能最终实现人和人之间事实上的真正平等。
  总之,马克思构建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平等的最高境界与最终目标, 是人类追求与实现平等的一切努力的最终归宿。
  二、卢梭平等观和马克思平等观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对卢梭与马克思平等观的描述中,可以看到,两人的平等观有着较多的共同之处,卢梭对于平等理论的独创性研究给了马克思一定的启示,我们可以在马克思的著作尤其是早期著作中发现卢梭思想的痕迹。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马克思的平等观就等同于卢梭的平等观,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平等理论已经超越了卢梭的唯心主义平等思想。这正如德拉·沃尔佩所指出的那样:“经过马克思、恩格斯努力的工作,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斗争方法取代了已经枯竭了的、唯灵论的资产阶级方法。后者这种理性主义—唯意志论—抽象的、博爱主义—道德主义(因而是阶级合作主义的)方法就是卢梭本人所使用的方法。”[7]正是由于他们研究方法的本质不同,在平等观的立论基础和内容上,马克思都实现了对卢梭政治哲学思想的根本超越。
  (一)卢梭平等观和马克思平等观的历史联系
  在不平等的起源、如何解决平等与不平等的矛盾、人类社会不平等发展的辩证过程和法律平等这些问题上,卢梭对马克思平等理论的形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他的平等理论成为马克思平等理论的主要思想渊源之一。
  1.不平等的起源是私有制。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起源于私有制,同时对私有制产生的原因作了近似于唯物主义的分析,这对马克思的思想有着一定的影响。马克思同样认为不平等起源于私有制。只不过卢梭把穷人与富人的对立视为不平等的表现,而马克思则更为明确地视为阶级的对立与分化。
  卢梭把不平等的起源归因于私有制的产生,并认为社会分工和交换是私有制得以产生的根本原因。那么私有制具体是如何产生的?卢梭在这里有一段众所周知的精彩论述:“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相信他所说的话,这个人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的缔造者。”[2](85)接下来,卢梭又对私有制产生的原因作了近似于唯物主义的说明。他指出,“冶金和农耕这两种技术的发明,带来了这一巨大的变革。使人走向文明但使人类走向堕落的东西,在诗人看来是黄金和白银,但在哲人看来却是铁和小麦。”[2](94)一部分人从事炼铁,另一部分人从事农业耕种,这就使人类由狩猎经济时代发展到更为专业化的农耕时代,显然在私有制确立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发生了重大作用。伴随着交换与分工的不断发展,人们彼此之间的差异就越来越大,私有现象与私有观念开始出现。一部分人逐渐拥有可观的财富,另一部分人却越来越贫穷,这就出现了穷人与富人的对立与不平等状态。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阶级分析方法指引下,认为阶级的对立与分化产生了现实中各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在阶级社会中,生产资料私有制与阶级对立的存在决定了平等的社会分配是不可能出现的,原因是所有权决定了来自社会分配的所有权。
  2.关于如何解决平等与不平等的矛盾问题。卢梭把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自然或生理上的不平等,第二种是精神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卢梭更为注重的是第二种不平等。卢梭认为,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每当它和生理或自然上的不平等不适应时,就会与自然法相抵触,一切文明民族的不平等都是不可避免的。著名的“新实证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德拉·沃尔佩指出,卢梭提出的这个“人不可避免的不平等”问题对马克思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现在,让我们回到卢梭,看一看他对在人自身的不平等和差异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或由社会确定和制约的全部公民差别)这两者之间确立一种相称的关系这个难题所作的回答。正如我们上面所表明的,马克思和列宁重又把这一难题系统地表述为:由于人的不可避免的不平等,所以必然存在着不平等的权利。因此,他们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标准解决了这一难题。”[7](133)在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与卢梭的一系列论述进行具体考察的基础上,德拉·沃尔佩推论出:“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共产主义)社会在经济上、从均衡的观点出发承认个体及其能力和需要的不平等或差异这个问题的深切关心,在一个新的历史水平上体现了对卢梭反对拉平的平等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7](135)德拉·沃尔佩认为,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马克思主义会真正关注个人能力等自然差异的问题和通过“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原则来消除这些弊端,这正是对卢梭思想的继承与新的发展。在关于怎样解决平等和不平等的矛盾问题上,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卢梭思想的痕迹。德拉·沃尔佩的这一分析是不无道理的。   3.关于人类社会不平等发展的辩证过程。在卢梭眼中,人类不平等先后经历了经济财富的不平等、政治的不平等和社会的不平等这三个先后发展阶段,表面上看,卢梭是在向我们描述不平等的历史发展升级,其实却暗含着对平等发展的辩证的思考。他在描述平等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运用的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恩格斯提出:“对于历史的看法:原始的平等——被不平等所破坏——建立更高阶段上的平等,也是否定的否定。” [8]应当看到,卢梭的描述在一定程度上猜测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曲折的过程。对此,恩格斯给予卢梭相当高的评价:“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路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论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所使用的完全相同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5](483)因而,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被恩格斯称作“辩证法的杰作”。同样,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平等发展的相关论述也是遵循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原始社会的平等——阶级社会的不平等——消灭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更高阶段的平等,这不能不说是受了卢梭辩证否定思想的启发。
  4.关于法律平等。卢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对早期马克思的平等思想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卢梭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展现,即法律具有公意性。立法的原则是法的对象的普遍性和法的意志的普遍性的统一,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中,社会公约通过法律达到重建人和人之间的那种道德天然平等的目标,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尽管可能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9]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即自由和平等两大目标。青年马克思为批判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指出,“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一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10]由此可见,马克思明确阐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国家生活的原则,而国家应该代表所有人民的利益。
  (二)马克思平等观对卢梭平等观的继承与超越
  在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马克思从具体的、处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现实的人出发,批判了包括卢梭在内的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从而提出了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平等的社会理想。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内容方法上,马克思都实现了对卢梭平等观的超越。
  1.关于人的本质的界定与平等观的理论基础。卢梭正是在“理性主义—唯意志论—抽象的、博爱主义—道德主义”的先验理性唯心主义方法指引下,以纯粹虚构的自然状态、自然人与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马克思则以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史观为理论基础,由此导致他们对“人”的本质理解的不同,对平等观的理解就产生了根本差异。
  在卢梭看来,人一开始在自然状态里“过着自给自足的孤独生活”,根本不需要他人的帮助。从这种臆想的自然状态出发,他认为人都是抽象的。他的这种“抽象的人” 是脱离了一切现实内容的人,抽象的自然力与意志成为个人的基础,现实人没有任何差别,人们无论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是同一的。卢梭从这种“抽象的人”的概念出发,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9](5)并把它当作其平等观的基本内容,从而推导出资产阶级的超种族、超阶级、超国家和超历史的抽象先验永恒的平等观,任何阶级与其现实基础都是不存在的。卢梭指出,“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2](149)
  马克思在其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引下,科学地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5](60)可以看出,他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把人的本质归结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而提出了科学的平等观,这显然是对卢梭平等观的真正超越。也只有从社会关系出发来界定人的本质,找到实现人的本质的科学方法,才能真正从具体现实的个人出发,揭示人的现实性与社会性,找寻到实现平等的现实条件。马克思正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出发,揭露了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货币交换关系表现出来人的平等的虚假性,从而为我们指明了何为真正的平等。
  由此可见,由于理论的出发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马克思平等观和卢梭平等观具有不同的本质和内容,也就决定了马克思的平等观从根本上超越了卢梭的平等观。
  2.从权利的平等到社会的平等。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签订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权利的平等”。“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定了这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部应该享受有同样的权利”。[9](34)可见,卢梭主要主张权利的平等,具体表现为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也就是人生而平等,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人不能享有超越他人的任何特权;法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在批判了包括卢梭在内的资产阶级权利平等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全体人民普遍平等的最高社会理想与目标。“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但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444)可见,马克思最终超越了卢梭单纯追求权利平等的政治理想。
  马克思肯定了卢梭追求权利平等这一政治理想的积极意义,“平等要求的资产阶级方面是由卢梭首先明确地阐述的”,[8](669)“这一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的时候以及在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差不多在一切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很大的鼓动作用”。[8](113)但是,卢梭所谓的“同样的权利”与“同样的条件”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东西而已。马克思认为,由于私有制的存在,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在实践上总是表现为形式平等和事实不平等的悖论。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少数的统治阶级利用特权掌握了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料,而大多数被统治阶级则只能为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而苦苦挣扎,这种对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的生产资料占有的严重不平等,必定会带来少数人获得平等的权利,而绝大数人则不能享有这种权利。所以,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是建立在权利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在这里,平等仅仅只是阶级的平等,是一种阶级特权,并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普遍的社会平等。“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8](117)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消灭私有财产和阶级对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最终达到“按需分配”为特征的人人平等的社会。可见,真正的平等是所有人在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上所具有的权利的统一。   总之,卢梭具有独创性的平等思想,在经过马克思的批判与超越之后,最终建立在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在新的历史阶段形成了科学的平等观,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渊源之一。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237.
  [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7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48.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0.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2.
  [7]〔意〕德拉·沃尔佩.卢梭与马克思[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62.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674.
  [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0.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7.
  From Right Equality to Social Equality:Comparison of Rousseau and Marx’s View on Equality
  Wang Peipei
  Abstract: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have paid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relationship of Rousseau and Marx's political philosophy. This article tries to compare Rousseau and Marx's concepts of equality and demonstrates the relation between Rousseau and Marx’s political philosophy. On one hand, Rousseau's view on equality gave Marx a great inspiration and is one of the theoretic resource of Marx’s equality. On the other hand, Marx radically reformed and transcended Rousseau's equality.
  Keywords: Rousseau; Marx; Equality of rights; Social equality; View on equality
  责任编辑:宋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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