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行通说下,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应有更为广泛的表现,这对于重新定义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具有阶段性,分别应为订约请求权和附强制缔约的请求权。而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中的同等条件不需一定要建立在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协议之下,赋予出卖人反悔权可以在优先购买权之下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