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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资并购已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形式,其在带来优势的同时,也通过对产业的控制和易形成垄断而对中国的经济安全产生负面效应。目前,中国尚未制定关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立法,只在个别法律法规中有所提及,针对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性,中国应完善安全审查制度,构建完备的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立法,从而构建完善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关键词:外资并购 经济安全 安全审查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认为:“纵观美国著名大企业,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应用了兼并、收购而发展起来的。”在中国,伴随着加入WTO,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外资并购已成为外商对内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并购一方面对中国企业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带动了国内经济的增长;而另一方面亦会造成产业安全威胁、民族品牌被排挤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因此,需建立完善的国家安全政策立法来维护中国的经济安全,以此来构建完备的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
外资并购的现状及安全效应分析
(一)外资并购的现状分析
2002年7月以来,外国产业资本和投资基金开始在中国展开大规模的并购。外资并购倾向于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采取绝对控股的方式与该类企业进行合资,然后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控制合资企业,进而控制整个行业。而近年来,地方纷纷把吸引外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国企改制的主要途径。在地方政府鼓励下,跨国公司乘机加紧并购地方的行业龙头企业,廉价收购中国骨干企业的优质资产、独有品牌、核心技术和制造能力。从苏泊尔、双汇……看到越来越多可以担当国家利益重任的龙头品牌、核心品牌已被外资收购,这应该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深思,而可口可乐宣布收购汇源果汁,则再次触动了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敏感神经。因此,出于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国家应该加强对民族品牌的保护,必须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防范垄断并购和恶意并购,保持国家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二)外资并购对经济安全产生的影响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资金、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也伴生着负面效应,即外国公司通过并购形成市场优势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和排除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威胁中国的经济安全。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外资对产业的控制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现阶段外资并购的行业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一是钢铁、水泥等资源类行业;二是资产类行业,如房地产行业;三是限制少、壁垒低的行业,如机械制造、零售行业;四是金融服务业。与此同时,外资企业欲并购的对象基本都是中国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且其采取的战略是争夺市场占有份额,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
2、外资形成垄断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大量实力雄厚的外资通过兼并国内企业而控制中国的市场确实有违利用外资的初衷。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后,在一些行业确已经居于垄断地位,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因而拥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和市场支配力,同时其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时有发生,由此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遭到破坏,也必然使中国企业经常受到来自垄断及限制竞争的威胁,一旦行业控制权为外商掌握,则会形成外商对相关行业的市场支配和垄断,影响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和国家经济安全。
关于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立法现状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安全审查的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从而首次构筑起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检查制度。但此规定仍存在一定缺陷:
1、由于国家安全审查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国防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商务部无能力单独履行审查职责,而第十二条规定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恢复原状的补救措施,无疑赋予了商务部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涉及产业垄断、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借鉴美国经验而由多部门联合进行全面的国家安全审查。
2、在第十二条中,对于什么是重点行业,何谓驰名商标、老字号,国家经济安全的标准、构成要件、应参酌因素是什么等都没有具体明确,必将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解释,不利于标准的统一和维护法制的权威,这需有关部门给予具体明确,并且随着中国不同产业竞争力的变化随时修订。
3、中国现有的产业政策已无法满足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需要修订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规章。面对外资大规模地并购中国企业,我们应当结合产业政策,并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具体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允许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设定制度条件和法律规定来指引外资对国企的并购行为。
针对以上缺陷,应完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从保护中国被并购的国有企业的角度出发,保证中国的经济安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安全审查的规定
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对规制外资并购行为、防止外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外资并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双审查”规定,对资产、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达到一定比例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实行事先强制申报制度,加强了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虽然该法为中国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主要规制的是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而垄断与国家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并不完全等同。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技术性,防止外资垄断是保障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一道屏障,而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标准,则往往既带有技术性,也带有政治性。其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款只有第三十一条,规定显得较为原则,对于国民经济命脉及国家安全的范围,都还未明确界定。该法还不能完全解决外资并购所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为此,可以整合该法的三十一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构筑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立法,从而保障发生在中国的外资并购活动顺利开展,有效防止和控制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险,为实现中国国家总体发展目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完善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中国第一次提及外资影响中国经济领域国家安全的问题,但上述规定太过粗略,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并没有对国家安全的概念范畴做出较为具体的界定,也没有明确应如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因此,中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纷纷出台维护本国国家安全专门立法的趋势和经验,结合中国政府体制现状,尽快构建中国关于外国投资影响国家安全的专门立法。具体而言,需明确如下内容:
(一)审批机构方面
中国应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执行审查任务,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审批职权和范围。该机构应由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安全部、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与工业委员会、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负责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对外资并购事件进行经济安全方面的调查,同时需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民间商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实行规范的听证制度。
(二)审批对象方面
在中国,对外资的审查应从加强国家经济安全的政策和国家发展的战略出发,针对特定的外国投资,这些投资应是涉及中国核心技术的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敏感行业、关系重要资产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军工、能源、交通、通讯、金融、文化等产业。国家安全审查机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还应当考虑外商投资数额、占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所投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对中国劳动力就业的影响等。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可以确定一定数量的需要特别保护的企业名单,可以随时对它认为的任何可能影响中国国家独立、国家统一,影响中国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
(三)审批程序方面
一个完整的审批程序,包括了申请、调查、决定及通知、复议和申诉。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应设立统一、科学、合理的审批程序,对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并购规模较大,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应严格审查。此外,可以考虑建立外资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为外资并购审批提供信息参考;可以建立外资并购信息网络、档案管理系统和分析系统,进行信息预警,以便对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即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参考文献
1、高凛,任丹红.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2、刘和平.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宋晶,谢微微.垄断、安全威胁与反垄断控制——外资并购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9).
4、刘和平.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桑百川,李玉梅.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的效应分析[J].国际贸易,2008(5).
关键词:外资并购 经济安全 安全审查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认为:“纵观美国著名大企业,几乎没有哪一家不是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应用了兼并、收购而发展起来的。”在中国,伴随着加入WTO,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外资并购已成为外商对内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并购一方面对中国企业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带动了国内经济的增长;而另一方面亦会造成产业安全威胁、民族品牌被排挤等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因此,需建立完善的国家安全政策立法来维护中国的经济安全,以此来构建完备的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
外资并购的现状及安全效应分析
(一)外资并购的现状分析
2002年7月以来,外国产业资本和投资基金开始在中国展开大规模的并购。外资并购倾向于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采取绝对控股的方式与该类企业进行合资,然后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控制合资企业,进而控制整个行业。而近年来,地方纷纷把吸引外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国企改制的主要途径。在地方政府鼓励下,跨国公司乘机加紧并购地方的行业龙头企业,廉价收购中国骨干企业的优质资产、独有品牌、核心技术和制造能力。从苏泊尔、双汇……看到越来越多可以担当国家利益重任的龙头品牌、核心品牌已被外资收购,这应该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深思,而可口可乐宣布收购汇源果汁,则再次触动了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敏感神经。因此,出于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国家应该加强对民族品牌的保护,必须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防范垄断并购和恶意并购,保持国家对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二)外资并购对经济安全产生的影响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资金、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也伴生着负面效应,即外国公司通过并购形成市场优势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和排除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威胁中国的经济安全。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外资对产业的控制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现阶段外资并购的行业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一是钢铁、水泥等资源类行业;二是资产类行业,如房地产行业;三是限制少、壁垒低的行业,如机械制造、零售行业;四是金融服务业。与此同时,外资企业欲并购的对象基本都是中国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且其采取的战略是争夺市场占有份额,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
2、外资形成垄断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大量实力雄厚的外资通过兼并国内企业而控制中国的市场确实有违利用外资的初衷。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后,在一些行业确已经居于垄断地位,占据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因而拥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和市场支配力,同时其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时有发生,由此中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遭到破坏,也必然使中国企业经常受到来自垄断及限制竞争的威胁,一旦行业控制权为外商掌握,则会形成外商对相关行业的市场支配和垄断,影响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和国家经济安全。
关于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立法现状
(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安全审查的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从而首次构筑起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检查制度。但此规定仍存在一定缺陷:
1、由于国家安全审查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国防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商务部无能力单独履行审查职责,而第十二条规定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恢复原状的补救措施,无疑赋予了商务部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涉及产业垄断、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借鉴美国经验而由多部门联合进行全面的国家安全审查。
2、在第十二条中,对于什么是重点行业,何谓驰名商标、老字号,国家经济安全的标准、构成要件、应参酌因素是什么等都没有具体明确,必将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解释,不利于标准的统一和维护法制的权威,这需有关部门给予具体明确,并且随着中国不同产业竞争力的变化随时修订。
3、中国现有的产业政策已无法满足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需要修订相关的产业政策和规章。面对外资大规模地并购中国企业,我们应当结合产业政策,并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具体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允许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设定制度条件和法律规定来指引外资对国企的并购行为。
针对以上缺陷,应完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从保护中国被并购的国有企业的角度出发,保证中国的经济安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安全审查的规定
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对规制外资并购行为、防止外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外资并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双审查”规定,对资产、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达到一定比例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实行事先强制申报制度,加强了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虽然该法为中国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主要规制的是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而垄断与国家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并不完全等同。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技术性,防止外资垄断是保障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一道屏障,而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标准,则往往既带有技术性,也带有政治性。其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款只有第三十一条,规定显得较为原则,对于国民经济命脉及国家安全的范围,都还未明确界定。该法还不能完全解决外资并购所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为此,可以整合该法的三十一条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构筑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立法,从而保障发生在中国的外资并购活动顺利开展,有效防止和控制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危险,为实现中国国家总体发展目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完善中国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是中国第一次提及外资影响中国经济领域国家安全的问题,但上述规定太过粗略,基本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并没有对国家安全的概念范畴做出较为具体的界定,也没有明确应如何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因此,中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纷纷出台维护本国国家安全专门立法的趋势和经验,结合中国政府体制现状,尽快构建中国关于外国投资影响国家安全的专门立法。具体而言,需明确如下内容:
(一)审批机构方面
中国应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审查机构,执行审查任务,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审批职权和范围。该机构应由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安全部、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与工业委员会、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从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负责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对外资并购事件进行经济安全方面的调查,同时需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民间商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实行规范的听证制度。
(二)审批对象方面
在中国,对外资的审查应从加强国家经济安全的政策和国家发展的战略出发,针对特定的外国投资,这些投资应是涉及中国核心技术的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敏感行业、关系重要资产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军工、能源、交通、通讯、金融、文化等产业。国家安全审查机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还应当考虑外商投资数额、占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所投资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对中国劳动力就业的影响等。国家安全审查机构可以确定一定数量的需要特别保护的企业名单,可以随时对它认为的任何可能影响中国国家独立、国家统一,影响中国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
(三)审批程序方面
一个完整的审批程序,包括了申请、调查、决定及通知、复议和申诉。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应设立统一、科学、合理的审批程序,对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外商投资项目,并购规模较大,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应严格审查。此外,可以考虑建立外资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为外资并购审批提供信息参考;可以建立外资并购信息网络、档案管理系统和分析系统,进行信息预警,以便对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即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参考文献
1、高凛,任丹红.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研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2、刘和平.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宋晶,谢微微.垄断、安全威胁与反垄断控制——外资并购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9).
4、刘和平.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桑百川,李玉梅.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的效应分析[J].国际贸易,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