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西游记》中的“三打白骨精”可谓家喻户晓。人们在为悟空的耿忠和唐僧的迂腐而感叹之时,却忽略了棒打妖精的“程序要件”。从这个意义而言,此经典故事,留给我们不少法律智慧和启发。
悟空三棒下去,都打中了妖精,实现了实体正义。然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悟空则没有做到,甚至可以说根本没顾及,这也是他被唐僧“炒鱿鱼”的祸根所在。
读罢《西游记》中的“三打白骨精”,人们会为悟空忠心耿耿、忠于职守却被固执、迂腐、“没本事”的唐僧“炒鱿鱼”而感到不平。然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悟空则没有做到,甚至可以说根本没顾及。
一句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格言是:“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用诉讼的语言解释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一般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然而,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一打:山野里出现一位年轻村姑,悟空说:“它是个妖精,是来骗你的。”说着,就朝妖精劈脸一棒,打死了妖精的替身。二打:一个老妇人手拄着弯头竹杖,一步一声地哭着走来。悟空见又是那妖精变的,也不说话,当头就是一棒。三打:妖精变成了老头,悟空没有立刻动手,暗中叫来众神,吩咐道:“这妖精三番两次来蒙骗我师父,这一次定要打死它。你们在半空中作证。”众神都在云端看着。悟空抡起金箍棒,一棒打死了妖精。
悟空本事神通,辨得妖精,然而唐僧是肉身,不识妖精,普通大众也识不得妖精。对于眼前的情景,于唐僧和普通大众而言,唯一能判断的是,此乃可怜的村姑、老妪和老翁。虽然妖精已经有犯罪意图,但是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悟空不由分说,接连三棒子打下去,一般人当然认为他是滥杀无辜的。即便站在经验主义的角度,悟空有辨识妖魔的能力,很多次都成功地辨识了妖精,但是人有纰漏,马有失蹄,难免铸错。怎么能不由分说,一棒子就打死“人”,而且一而再,再而三。换言之,在普通人眼中,根本看不到孙悟空斩妖除魔这个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所以,唐僧的处罚也没错。
悟空还是聪明,在前两次打白骨精吃了程序正义的亏后,第三次要打白骨精时找来了众神作证,也就是先锁定了部分证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说,第三次打白骨精无论是在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上都是无可厚非的。然而由于前两次的出手,不顾及程序,已经铸成大错,也影响了唐僧对其第三次打白骨精的判断,连证据都不屑看了,直接念紧箍咒,然后炒鱿鱼。
从这个经典故事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法律智慧是:
第一,在司法工作中,没有程序正义,其他都免谈,程序正义应该是司法人员必须时刻秉持的基本理念。换言之,即便我们的侦查人员如同孙悟空一般具备火眼金睛,能够辨识犯罪分子,但是在没有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之前,绝不可如同孙悟空一样,一棒子打下来。
第二,任何一份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依法依规,要保证每一份证据都要具备证据能力,符合法律的规定。“出手的产品”经得起他人的再次检验,即便对于有些证据的制作法律目前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也得经得起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司法人员职业操守等考验,经得起逻辑法则、经验法律、良心法则等检验,要尽量减少,最好是坚决杜绝“情况说明”这种“狗皮膏药”。
第三,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调查取证,甚至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情形的,要切实强化自身监督,绝对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敢于念起“紧箍咒”,该“炒鱿鱼”的及时“炒鱿鱼”,该移送纪检机关的,坚决移送。
悟空三棒下去,都打中了妖精,实现了实体正义。然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悟空则没有做到,甚至可以说根本没顾及,这也是他被唐僧“炒鱿鱼”的祸根所在。
读罢《西游记》中的“三打白骨精”,人们会为悟空忠心耿耿、忠于职守却被固执、迂腐、“没本事”的唐僧“炒鱿鱼”而感到不平。然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而言,悟空则没有做到,甚至可以说根本没顾及。
一句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格言是:“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用诉讼的语言解释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一般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然而,孙悟空三打白骨精,一打:山野里出现一位年轻村姑,悟空说:“它是个妖精,是来骗你的。”说着,就朝妖精劈脸一棒,打死了妖精的替身。二打:一个老妇人手拄着弯头竹杖,一步一声地哭着走来。悟空见又是那妖精变的,也不说话,当头就是一棒。三打:妖精变成了老头,悟空没有立刻动手,暗中叫来众神,吩咐道:“这妖精三番两次来蒙骗我师父,这一次定要打死它。你们在半空中作证。”众神都在云端看着。悟空抡起金箍棒,一棒打死了妖精。
悟空本事神通,辨得妖精,然而唐僧是肉身,不识妖精,普通大众也识不得妖精。对于眼前的情景,于唐僧和普通大众而言,唯一能判断的是,此乃可怜的村姑、老妪和老翁。虽然妖精已经有犯罪意图,但是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悟空不由分说,接连三棒子打下去,一般人当然认为他是滥杀无辜的。即便站在经验主义的角度,悟空有辨识妖魔的能力,很多次都成功地辨识了妖精,但是人有纰漏,马有失蹄,难免铸错。怎么能不由分说,一棒子就打死“人”,而且一而再,再而三。换言之,在普通人眼中,根本看不到孙悟空斩妖除魔这个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所以,唐僧的处罚也没错。
悟空还是聪明,在前两次打白骨精吃了程序正义的亏后,第三次要打白骨精时找来了众神作证,也就是先锁定了部分证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说,第三次打白骨精无论是在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上都是无可厚非的。然而由于前两次的出手,不顾及程序,已经铸成大错,也影响了唐僧对其第三次打白骨精的判断,连证据都不屑看了,直接念紧箍咒,然后炒鱿鱼。
从这个经典故事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法律智慧是:
第一,在司法工作中,没有程序正义,其他都免谈,程序正义应该是司法人员必须时刻秉持的基本理念。换言之,即便我们的侦查人员如同孙悟空一般具备火眼金睛,能够辨识犯罪分子,但是在没有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之前,绝不可如同孙悟空一样,一棒子打下来。
第二,任何一份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依法依规,要保证每一份证据都要具备证据能力,符合法律的规定。“出手的产品”经得起他人的再次检验,即便对于有些证据的制作法律目前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也得经得起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司法人员职业操守等考验,经得起逻辑法则、经验法律、良心法则等检验,要尽量减少,最好是坚决杜绝“情况说明”这种“狗皮膏药”。
第三,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调查取证,甚至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情形的,要切实强化自身监督,绝对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敢于念起“紧箍咒”,该“炒鱿鱼”的及时“炒鱿鱼”,该移送纪检机关的,坚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