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举例论证、比喻论证与类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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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在论述类文本阅读还是在议论文写作过程中,学生们都会遇到论证方法这个问题。而常见的几种论证方法如举例论证、比喻论证、类比论证,又是学生们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容易混淆的问题,就此,结合教学实践,笔者尝试对此加以区分,期望能对那些被此类问题困扰的莘莘学子有所帮助。
  首先说举例论证。
  举例论证是论述类文本中最常见的一种论证方法。议论文写作中所谓的“摆事实,讲道理”之“摆事实”说的就是举例论证,即运用典型事例证明论点的方法。它的好处是通过列举典型事例,具体有力地证明中心论点,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我们也用一个例子来分析举例论证的特点。
  齐人未尝赂秦,终继五国迁灭,何哉?与嬴而不助五国也。五国既丧,齐亦不免矣。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是故燕虽小国而后亡,斯用兵之效也。至丹以荆卿为计,始速祸焉。赵尝五战于秦,二败而三胜。后秦击赵者再,李牧连却之。洎牧以谗诛,邯郸为郡,惜其用武而不终也。且燕、赵处秦革灭殆尽之际,可谓智力孤危,战败而亡,诚不得已。——苏洵《六国论》。
  《六国论》开篇鲜明地提出了中心论点“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在论证过程中,又把这个中心论点具体阐释为两个方面,即“赂秦而力亏,破灭之道也”、“不赂者以赂者丧”。在论证“不赂者以赂者丧”这个分论点时,从“不赂者”入手,以齐、燕、赵三国灭亡的进程,具体论证了这个道理。作者把“不赂者”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与秦交好,不助他国。如齐国;一种是反抗秦国侵略的,如燕、赵两国。先分析齐国灭亡的原因:“与赢而不助五国”,所以“五国既丧”,“齐亦不免”。在分析燕、赵灭亡的原因:燕国是由于派遣刺客,赵国是自毁长城,杀了良将李牧,不能坚持用武力抗秦的方针。它们因为策略上的某些错误招致灭亡,但是仍然值得赞赏。因为它们都处于“革灭殆尽之际”,陷于“智力孤危”的境地,“战败而亡”,这样就把燕、赵灭亡的主要责任归在“赂者”上。作者列举了齐、燕、赵三国的事例,直接证明了中心论点。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不难看出,举例论证的“例”要和中心论点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个“例”能直接论证中心论点,这是举例论证和其他两种论证方法的本质区别。
  再来说说比喻论证和类比论证。
  之所以把比喻论证和类比论证放在一起说,是因为二者与举例论证相比较,同为间接论证。即它们不像举例论证那样,可以直接地证明中心论点,而是要经过一个推理的过程来间接地证明中心论点。
  先说比喻论证。
  顾名思义,比喻论证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比喻修辞,因而可以从比喻修辞的角度加以区分。
  比喻,首先要建立在不同类事物之间,其次二者之间要具有相似性。比喻论证亦完全符合这两个特点。还是用例子来说明问题。
  鲁迅在《拿来主义》中就使用了比喻论证。《拿来主义》是论证如何对待文化遗产的问题,作者在论证过程中,将文化遗产比作“大宅子”,将文化遗产的成分分别比做“鱼翅”、“鸦片”、“烟枪烟灯”、“姨太太”,将时人对待文化遗产的错误态度比作“昏蛋”、“孱头”、“废物”,形象地批判了对待文化遗产的错误态度,以达到先破后立的效果。
  在诸多的与“大宅子”相关的事物中,没有一件能跟文化遗产扯上直接关系的,它们属于不同类事物,只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对待物质方面的遗产有这样三种错误的态度与对待文化遗产的错误态度具有相似性,作者才借助比喻修辞将它们拉到了一起,从而达到论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目的。
  最后说说类比论证。
  类比论证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或事例)与跟它有某些相同特点的事物(或事例)进行比较类推从而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可见其仍然是一种间接论证方法。其中,“相同特点”是这种论证方法能够成立的前提,没有它,就无法进行类推;“比较类推”是这种论证方法的根本标志,没有这个推理过程,就达不到证明论点的目的;“已知事物”是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为所要论述的主体事物服务的客体事物,没有这个条件,不能使类推的道理明显化,不易为读者接受,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这种论证方法通过客体事物与主体事物相同特点的比较,把客体事物的性质类推到主体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体事物具有客体事物同样的性质,从而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印证这种论证方法的特点。
  《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作者把邹忌受到不切实际的赞美即受蒙蔽的这一性质类推到了齐王的身上,生动地证明了“王之蔽甚矣”这一论点。由此可见,客体事物类比论证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或事例)与跟它有某些相同特点的事物(或事例)进行比较类推从而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所以,实质上是一些特殊的论据。
  通俗点说,类比论证中用作类比的材料跟比喻论证有部分的相似,都有主客体,主客体之间也都具有相似性。这是它们与举例论证的最大差别。类比论证与比喻论证的本质区别在于,用作类比的主客体属于同类事物,而用作比喻论证的主客体则属于不同类事物,这是区分类比论证与比喻论证的关键所在。
  据此,有必要商榷一下教参上的某些说法。
  《想北平》中“我爱我母亲,怎样爱?我说不出。在我想做一件事讨她老人家喜欢的时候,我独自微微的笑着;在我想到她的健康而不放心的时候,我欲落泪。言语是不够表现我的心情的,只有独自微笑或落泪才足以把内心表达出来。我爱北平也近乎这个。”苏教版教参中是这样理解的,“于是他另辟蹊径,抛开一切美好的词语,用最通俗质朴的言辞,用最能引人共鸣的表达方式,将自己对北平的爱喻为对母亲的爱。”
  其实,作者对北平的爱也好,对母亲的爱也好,都应该划入人类情感的范畴,属于同类事物,是不可能构成比喻的,只能算作类比。
  《寡人之于国也》中“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苏教版教参中是这样理解的,“最后,孟子批评统治者‘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的错误做法,并通过‘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的比喻,对梁惠王进行旁敲侧击,得出‘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的结论。”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与“王”“罪岁”,也都属于人类思想行为的范畴,属于同类事物,也不能构成比喻,只能算作类比。
  ★作者单位:浙江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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