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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新《证券法》的出台为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勾画了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建立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为主体,自律组织自律为辅助的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证监会也不断推陈出新,制定出台了许多具体的监管制度,有力推动了信息披露和反欺诈等制度的发展,从而规范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证券市场法律规制的產生与发展出发,分析论证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制的发展现状
1、证券市场初具规模
据证监会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1月,中国上市公司由8家发展为2094家,上市公司数量比1990年增长了260.75倍。股票总发行股本33320.50亿股,其中流通股25919.43亿股,沪深A股市场股票总市值261289.85亿元,其中流通股市值192350.94亿元,2010年全年日均交易额达2254.68亿元,沪深两市共有股票有效帐户数12993.10万户,证券投资基金722只,比2009年底的577只增长了25.13%,交易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成交金额达568.63亿元,2010年境内融资10275.20亿元,比2009年4609.54亿元增长了122。91%。
我国证券市场用20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完的历程。如今我国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市场基础不断巩固,法律法规逐渐健全。
2、证券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已基本健全
就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来看,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有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共计349件:其中国家法律25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行政法规80件,如《证券交易所风险暂行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244件,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他规范文件及法规解释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办法》等。这些规则给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
二、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规章和规则众多,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较少
从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构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证券立法虽有三部,但调整范围较窄,如《证券法》仅仅调整股票和债券,对其他证券未纳入规范范围,《投资基金法》仅仅调整公募基金,对私募基金未予涉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比重也较小,而且证券市场目前急需的证券法配套法规,如《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迟迟未能出台。高层次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目前证券市场法律规范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证券市场中,较高层次证券法律法规较少的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范体系的有效运行。
2、证监会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不够规范,内容存在重叠、交叉和冲突现象
根据2000年3月颁布的《立法法》的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据此规定,凡涉及到证监会关于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应以证监会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实施,证监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上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但是自《立法法》颁布以后,证监会以证监会令的形式对外颁布实施的规章只有69件,其他均是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在立法形式上不够规范。而在证监会所颁布的数以百记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在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和冲突的现象大量存在,需要及时清理、废止或修改,以保障整个法律监管体系的统一。
3、部分证券法律机制的构造不合理,甚至造成了实施上的障碍
法律在本质上是政策的反映,许多法律问题其实涉及到政策的问题,但从法律发展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机制本身也有一个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如《证券法》所规定的股票审核制度,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独立机构,它所行使的审核权与证监会核准权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尚不够明确。
三、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执法力度
第一: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要尽快制定出台如《证券投资法》、《证券投资咨询法》等相关法律,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协调、步步递进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 综合运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 使二者相互取长补短, 发挥各自的优势真正实行以自律监管为基础, 政府监管为指导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更加有效地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第三, 加强证券监管的执法力度, 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 切实改变“执法不严”的旧弊;第四, 健全证券市场纠纷解决程序机制。可建立证券仲裁机制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真正保障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
2、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 完善加快信息传递手段的开发建立和管理的建设,加深互联网对证券服务领域的渗透, 建立一个权威、统一、完整的数据资料库和一个标准化的数据平台, 建立一个国家统一的电子信息披露系统;第二, 发挥自律组织信息监管功能。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信息监管作用, 完善上市交易规则, 严格审查上市申请, 作好上市前的监督工作,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证券情况进行监督;第三, 完善社会媒体监督体制, 通过立法给予新闻媒体一定的法律地位, 对于其报道权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改善新闻媒体披露信息的质量。
3、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功能
第一, 在立法上应明确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二, 扩大自律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和职权, 加强自律组织的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 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职能, 让其能更多地发挥其对政府监管的良好补充作用;第三, 政府监管和证券自律监管有机统一, 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之间应合理划分监管权限, 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协调机制, 实现统一监管, 避免角色冲突和职能重复, 以改善监管质量, 提高监管效率, 要避免证券自律组织成为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行政附属物。
四、结语
证券市场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并不纯粹是一个资本问题,它往往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对证券市场的整治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综合运用,合理分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建立起有效的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和司法体系,理顺各种体系、手段和责任之间的关系,从自律、预防到打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协调各个子系统的运作和能量分配,于此才能充分发挥整个规范系统的最大功效。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协调[J]. 现代法学. 2003 (01).
[2]冯亚东,张丽.证券违规与法律应对[J].社会科学研究,2004 (02)
作者简介:肖涛涛(1990-),男,汉族,河北邯郸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司法、证券法研究。
关键词:证券市场;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一、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制的发展现状
1、证券市场初具规模
据证监会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1月,中国上市公司由8家发展为2094家,上市公司数量比1990年增长了260.75倍。股票总发行股本33320.50亿股,其中流通股25919.43亿股,沪深A股市场股票总市值261289.85亿元,其中流通股市值192350.94亿元,2010年全年日均交易额达2254.68亿元,沪深两市共有股票有效帐户数12993.10万户,证券投资基金722只,比2009年底的577只增长了25.13%,交易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成交金额达568.63亿元,2010年境内融资10275.20亿元,比2009年4609.54亿元增长了122。91%。
我国证券市场用20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完的历程。如今我国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市场基础不断巩固,法律法规逐渐健全。
2、证券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已基本健全
就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来看,目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有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共计349件:其中国家法律25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行政法规80件,如《证券交易所风险暂行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244件,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他规范文件及法规解释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办法》等。这些规则给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
二、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规章和规则众多,但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较少
从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构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证券立法虽有三部,但调整范围较窄,如《证券法》仅仅调整股票和债券,对其他证券未纳入规范范围,《投资基金法》仅仅调整公募基金,对私募基金未予涉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比重也较小,而且证券市场目前急需的证券法配套法规,如《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迟迟未能出台。高层次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目前证券市场法律规范体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证券市场中,较高层次证券法律法规较少的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范体系的有效运行。
2、证监会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不够规范,内容存在重叠、交叉和冲突现象
根据2000年3月颁布的《立法法》的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据此规定,凡涉及到证监会关于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应以证监会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实施,证监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上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但是自《立法法》颁布以后,证监会以证监会令的形式对外颁布实施的规章只有69件,其他均是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在立法形式上不够规范。而在证监会所颁布的数以百记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在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和冲突的现象大量存在,需要及时清理、废止或修改,以保障整个法律监管体系的统一。
3、部分证券法律机制的构造不合理,甚至造成了实施上的障碍
法律在本质上是政策的反映,许多法律问题其实涉及到政策的问题,但从法律发展的角度上来看,法律机制本身也有一个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如《证券法》所规定的股票审核制度,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独立机构,它所行使的审核权与证监会核准权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尚不够明确。
三、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1、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执法力度
第一: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法律的空缺要尽快制定出台如《证券投资法》、《证券投资咨询法》等相关法律,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协调、步步递进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 综合运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 使二者相互取长补短, 发挥各自的优势真正实行以自律监管为基础, 政府监管为指导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更加有效地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第三, 加强证券监管的执法力度, 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 切实改变“执法不严”的旧弊;第四, 健全证券市场纠纷解决程序机制。可建立证券仲裁机制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真正保障证券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
2、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 完善加快信息传递手段的开发建立和管理的建设,加深互联网对证券服务领域的渗透, 建立一个权威、统一、完整的数据资料库和一个标准化的数据平台, 建立一个国家统一的电子信息披露系统;第二, 发挥自律组织信息监管功能。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信息监管作用, 完善上市交易规则, 严格审查上市申请, 作好上市前的监督工作,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证券情况进行监督;第三, 完善社会媒体监督体制, 通过立法给予新闻媒体一定的法律地位, 对于其报道权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改善新闻媒体披露信息的质量。
3、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功能
第一, 在立法上应明确自律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二, 扩大自律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和职权, 加强自律组织的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 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职能, 让其能更多地发挥其对政府监管的良好补充作用;第三, 政府监管和证券自律监管有机统一, 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之间应合理划分监管权限, 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协调机制, 实现统一监管, 避免角色冲突和职能重复, 以改善监管质量, 提高监管效率, 要避免证券自律组织成为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行政附属物。
四、结语
证券市场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上的违规行为并不纯粹是一个资本问题,它往往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法律乃至政治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对证券市场的整治需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综合运用,合理分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建立起有效的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和司法体系,理顺各种体系、手段和责任之间的关系,从自律、预防到打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协调各个子系统的运作和能量分配,于此才能充分发挥整个规范系统的最大功效。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协调[J]. 现代法学. 2003 (01).
[2]冯亚东,张丽.证券违规与法律应对[J].社会科学研究,2004 (02)
作者简介:肖涛涛(1990-),男,汉族,河北邯郸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司法、证券法研究。